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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节:第四章 办理购房贷款程序(6)

作者:周晓涵 当前章节:1687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09

(2)权利质押担保是指购房者或出质人以合法有效的财产(符合规定的有价证券,如存单、国债、股票等)作担保。当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就会把有价证券兑现,用来偿还贷款。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指由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贷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时,第三方就要承当偿还贷款责任。

(4)任何保证人都必须具有保证资格,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5)发放贷款方式:购房者的贷款申请批准后,将以"转账"的方式发放,也就是在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资金直接划到售房单位的账户上,不经过购房者的手。

(6)偿还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在一年之内,可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果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就需要采取月均还款法,每月按照一定数额偿还贷款本息,这时,可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用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提前还款,就需要事先以书面或电话申请的形式通知银行。

四、如何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就是指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个人发放的贷款,由于它是由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组成,因此叫做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贷款购房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出现弥补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缺陷"。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限额,职工如果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很难贷出足够的购房资金。正是由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出现,才使得更多想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的权利,同时,又弥补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难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办理这种组合贷款呢?不妨继续往下看:

1.贷款条件

(1)在当地正常缴存公积金并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其他贷款要求。

(2)具有固定工作并且能有稳定的收入。

(3)具备明确购房意向或已经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占总房款的20%以上的首期款。

(4)购买的房产具有个人产权。

(5)能够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总购房款的80%,同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商业性个入住房贷款的比例为1:1。

(2)贷款期限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量决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年。

(3)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3.需要准备的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购房意向书等证明文件。

(4)贷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如果贷款人购买新建商品房,需要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购买公房,需要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贷款人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需要有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以及担保人的资信证明,以表明担保人具有代为偿还贷款的能力。

(7)个人收入证明。

(8)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其资信证明,以表明担保人具有代为偿还贷款的能力。

(9)缴纳总房款20%以上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10)个人公积金账号。

(11)根据银行要求,提供需要的其他材料。

4.贷款程序

(1)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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