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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中筠 当前章节:2933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9:33

还有一障碍是注册资金的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尽管条例对公募基金会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即使已募足注册资金,也有一些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为公募基金会的。也许鉴于目前我国的流弊, 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 以免失控。但愿随着条件的成熟, 这一门槛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 的普通人进行小规模的公益活动。

(2) 公益组织的可问责制和可信度。

在公益组织方面,当前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信誉问题,也就是建立可问责制。综观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可问责的问题始终是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反映在国会每隔一个时期就要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基金会和政府经过长期的对话、磨合,才制定比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证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制,又不妨碍其顺利工作。另外,民间自发地出现许多监督组织,基金会本身也成立诸如“基金会理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避免弊端,例如10年前最大的公募组织“联合道路”出现的丑闻,经过几年整顿才勉强恢复信誉。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完善,结构性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交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的,所以出现以慈善为名行敛财之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还有最常见的现象是为某一目的捐赠的款项经过各级政府层层克扣,即使不落入私囊,也被挪作他用(例如“形象工程”之类)。以至于有一位浙江省对“希望工程”捐款的大户,需要专门雇人逐级跟踪其所捐款项,以保证其正当用途。《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制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3) 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也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虽然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 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一般说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在个人捐献时可以要求冠名,例如以某人冠名的大楼、图书馆、奖学金或讲座等。但是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作为《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4) 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前面已经提到,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诸媒体。不过自《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起来,并公开亮相。2005年9月由“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GCAP China)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在北京举办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千年发展目标论坛”,有11家国际民间组织和150家中国民间组织参加,并通过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北京宣言》。这是带有标志性的大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是100多家国际NGO于2004年在约翰内斯堡成立的联盟,旨在推动各国政府实现于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所承诺的目标(包括消除贫困、发展教育、可持续性发展等)。此后,包括“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香港乐施会”、“英国海外服务社中国办公室”等7家国际组织发起成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于是就有了9月的盛举。这是国际组织推动中国民间组织寻找扶贫新模式的一次大活动。

不过,从总体而言,国际NGO在中国的地位仍处于暧昧状态。2005年9月28日《公益时报》发表署名评论,题为“国际NGO考验中国政府智慧”,其中提到,中国政府对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似有不成文的规则:

如果他们给钱,我们欢迎;给一些技术与经验,我们也接受;对其西方文化与价值观的传播,我们基本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对于他们从事维权活动,特别是与政治有关的活动,绝对禁止。而NGO的一切行为,又恰恰是基于他们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体系之上。……中国政府……是关上大门,挡住国际NGO潮流,还是张开双臂,拥抱国际NGO的进入?是放任不管,继续让这种尴尬现状延续,还是提早加以引导,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的正轨?这是考验中国政治家们智慧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这段话是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最切中要害的评论,故摘录于此。

总之,民间公益事业的兴旺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一则是有大量的需求,二则是有供应的潜力,三则朝野各方的觉悟迅速提高。其实,捐赠不一定与“发财”相联系,理应是人人随时可行之事。在美国,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每年或多或少都做一些捐赠,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识地“发善心”、“献爱心”,也不需要得到表扬,因为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在我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政府与其每年大力宣扬表彰慈善先进人物,不如进一步转变观念,不以少数人可能做坏事而妨碍多数人做好事(对待国际国内均适用),逐步取消限制民间公益事业的障碍,以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加以引导,庶几可以兴利除弊,形成慈善公益事业百花齐放的局面。就近期而言,这样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发挥出来,填补大片社会急需之空洞而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就中期而言,这是实现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政府职能的一大进步;就长远而言,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助精神。总之,既利国利民,对执政者也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

注释

① 以下所有资料来源除特殊提到外,多综合自有关组织在网站上或印刷刊物上公布的资料、《公益时报》、《中国发展简报》,以及作者与有关人士的谈话中直接了解到的情况。

《财富的归宿》 第二部分概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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