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会究竟与政府是什么关系?这是人们常提的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分歧极大,在中国一般认为基金会是配合政府内外政策的工具,而美国人则看法不一,强调其与政府对立的一面的也大有人在。实际情况也是二者的成分都存在,从观念到实践都不能一概而论。大基金会本身就是构成美国权势集团的主要部分,同时它又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而且特别注意保持自己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一方面它与政府的关系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在主要政策上默契配合;另一方面又有距离,有时有矛盾。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说是合作与对立双轨运行,政府部门对它的态度随着政治气候来回摇摆,政策不断调整。
一、 补充和配合
慈善事业从根本上说是私人行为。美国人从立国之初就本能地对政府权力过大疑虑重重,其宪法的主要精神之一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对于在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和各种灾难,传统的观念是较多依靠自助或互助,而较少指望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这也是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这种观念与我国关于政府责权的观念是截然相反的。19世纪后半叶,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劳工问题尖锐化,欧洲各国开始关注社会问题,政府开始采取某种缓和矛盾的初步福利措施。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到19世纪末,也同样出现社会急剧两极分化,各种社会问题丛生的局面。但是美国较之欧洲一些国家,更少有政府干预的传统,除了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之外,到那时为止,尚无全国性的有关劳工和企业的政策;再者,美国的社会问题必然牵涉到种族问题,即使是在南北战争之后,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无法控制南方诸州,这个问题的解决还要等一百年;并且,教育文化领域从来就在政府管辖以外。由于这些美国特有的条件,私人公益事业填补了时代急需而政府(包括国会)鞭长莫及的真空。直到20世纪30年代,私人公益事业、私人捐助的地方政府和社区管理的小金库,对满足社会福利需求、发展文教卫生和缓解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包括种族问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金会以其现代化的组织和雄厚的财力在20世纪上半叶的确起到缓和矛盾、稳定社会的作用,客观上对政府有帮助。所以,从本质上说基金会是对政府的补充,地方政府更加对此予以鼓励。
美国各级政府一向有给慈善机构减免税的传统。政府认为这样做不但增进社会福利,而且最终是合算的:凡致力于增进健康、娱乐、培养人格的机构一般都能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降低警察和监狱的费用,而且因改善人的健康、效率和道德水平而增加社会财富(这些财富是可收税的)。特别是从事教育事业的机构代替了一部分政府必须进行的工作,而政府的花费要高得多。
基金会在工作中不接受政府的指示,政府也无权干预。不过其负责人与政府高级官员经常对换角色,在相互的大门中进进出出,这种例子不胜枚举。略举几个我们熟悉的名字:
● 腊斯克(Dean Rusk)——杜鲁门政府的副国务卿和约翰逊政府的国务卿,在两次政府职务之间任洛克菲勒基金会会长。
● 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先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长,后任艾森豪威尔政府国务卿,又任卡耐基和平基金会董事长。
● 邦迪(McGeorge Bundy)——先任肯尼迪—约翰逊白宫安全委员会助理,后任福特基金会会长。
● 加德纳(John W. Gardner)——先任卡耐基基金会会长,后任肯尼迪—约翰逊政府的“总统国际教育文化顾问委员会”主任。
● 万斯(Cyrus Vance)——先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长,后任卡特政府国务卿。
● 霍夫曼(Paul Hoffman)——福特基金会1950年改组后的第一任会长,同时主持马歇尔计划在欧洲的执行。
此外,战后负责福特基金会海外工作达15年的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二战时曾在罗斯福政府内担任《租借法》的工作,后来又参加马歇尔计划和共同防御援助计划工作。另一名50年代福特基金会的中心人物,“促进教育基金”创办人和空中电视教育项目负责人库姆斯(Philip Coombs),离开福特基金会后任肯尼迪—约翰逊政府的教育文化事务助理国务卿,并著书论文化教育在外交政策中的作用,后来到巴黎任教科文组织下属的国际教育计划研究所所长,该研究所也得到美国大基金会的资助……至于大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先后在政府任职的更加不胜枚举。这足以说明,基金会在思想上与政府有无法分割的联系,因此有“影子内阁”之称。
冷战时期有些基金会曾资助中央情报局(CIA)在东欧的工作以及东非的教育交流、和平队等。这些本都是幕后进行的,后来被参与者发现,遂曝光。
但是,又不能据此认定基金会一定处处都与政府的思路一致。它的主流始终代表美国精英的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的理想。原来的“官”变成“民”之后,其角度和行为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腊斯克在两届政府中都是冷战强硬派,而在基金会任职期间面对国会的“非美活动”调查,却竭力为自由派路线辩护。邦迪在政府中是越南战争的推动者,在基金会时则对援助黑人,包括民权运动,一马当先,受到保守派的抨击。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税法的调控作用
二、 税法的调控作用
基金会只是美国数以百万计的非营利组织中的一种,既然它享受免税待遇,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十分关心这些组织是否滥用它们的免税特权进行逃税,对其行为的监督就至关重要。
在税率差别较大的年代里(美国历届政府累进税的政策常有改变),收入越高的人进行公益捐赠越合算。特别是非现金的捐赠,例如股票、房产等,如果将这些出售换现金,交税可达25%,所以在估价较高时捐出,对整个资产享受免税可以比自己出售还合算。因此有精通税法者钻这个空子,以向公益事业捐款达到谋私利的目的,不过这是少数,远非公益事业的主流。多年来为杜绝此类弊病,在美国存在着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双重监督机制。政府在联邦、州和市三级都有监督,其中以联邦政府为主,因为只有在联邦一级有权决定减免税收。实际上税收制度是政府在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甚或是惟一的有效手段。政府的监控集中由财政部国内税务局(IRS)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统一管理。税务局下面负责此事的部门为“雇员计划和免税组织处”。到目前为止,适用的法律基本上以1986年10月通过的税法中第501(c)(3)条款为准。该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基金会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是:
其组织和运作完全是为了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或教育,扶助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但任何活动不得包括提供体育设施或装备),或防止虐待儿童和动物的目的。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其收入任何部分作为私人股东或个人利益,以大量活动用于企图影响立法的宣传等活动……以及参与或干预拥护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包括印刷和发表声明等)。①
另外还规定捐赠给以下对象者不能免税:亲戚、朋友或其他个人,外国组织、政治组织或候选人,社交俱乐部、工会、商会或宣传组织。
凡申请免税的组织都按一定的程序向税务局提交报告,审查合格即可发放许可证。税务局也经常对已经免税的组织进行审计,要求基金会提交报告并对捐赠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国会递交其所了解的情况,对有关立法提出意见,对违规者实行处罚,直至收回许可证。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法律和审核程序比较简单。税务局只负责审查有关单位是否符合法律内容,不问其业务内容及社会需要的程度,也不必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商,例如有关医疗的公益机构不必通过卫生部门,又如有人要捐款成立一个专门研究防治流感的基金会,政府不能因为流感不是当务之急而先批准治疗癌症的基金会,只要符合501(c)(3)的条款,必须一视同仁。这既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同时也免去许多官僚手续和各部门因利益、角度以及对法律的解释不同等原因使申请者旷日持久地等下去。美国政府也无权过问公益组织内部的运作、人事、组织等问题,不能下令某几个公益组织合并、解散或没收其财产。在经过联邦政府批准取得免税地位之后,该组织还需要在所在州进行登记,取得根据州立法的合法地位;但这多数只是例行手续,一般经联邦政府批准后,不会在州里遇到问题。
政府特别关心并经常进行监督的是这些组织是否严格遵守税收制度,有无滥用免税的优惠,以及权力过大而失控。但是有人提出,由一个以最大限度增加税收为己任的政府部门来做这项工作是否能做到公正客观是值得怀疑的。例如,尼克松政府就曾通过税务局对不同意越战和支持民权运动的教会和其他慈善机构进行撤销免税资格的威胁,其依据就是有关法律中“除去……进行宣传和企图影响立法的活动”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组织,政府可以实行的处分就是取消其免税资格。但是由于这一处分太严厉,所以很少执行。自1996年起,通过了“中间”的处分,包括一定比例的罚款。除联邦政府外,州与市政府也有各种约束私人公益组织的规定,州政府的执行者是州检察长。监督的重点视情况而定,有的是保证捐赠人的意愿得到执行,有的是审查拉赞助的人员的资格和行为的正当性,还有要求有关组织报告其财务运作情况。
在法律上只有政府有权对公益组织进行监督,但是美国的社会提倡“自我规范”,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非政府的监督组织,有时比政府还有效。非政府的监督机制包括面很广,有形形色色的所谓“看守”、“鉴定”、“会员制保护伞”组织和专业团体,还有媒体的褒或贬等等。本书的第三章中提到的“基金会理事会”是最大的全国性组织,其功能一方面是维护基金会的权益,另一方面起监督自律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些自发的私人资助的志愿组织,代表公众进行监督,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全国慈善信息局”(NCIB)、“改善企业管理委员会公益顾问组织”(CBBB)和“福音会争取财政负责理事会”(ECFA)等。这些组织都制定了考查公益组织的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审查它们的活动,写出报告。它们不受法律支持,各基金会完全可以不予置理,但是事实上受到很大重视。因为捐赠者、媒体和政府都使用它们的报告,可以产生很大的舆论影响,特别是能够反映到国会,从而影响立法。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争议与摩擦
三、 争议与摩擦
现代基金会尽管是公益组织,但并不是在一片叫好声中诞生和发展的。它从一开始就受到各方面的怀疑和批评,国会对它的调查也不断。
在这类批评和调查中左派关心的是基金会有无“不合理的积累财富”;右派则对其改良主义倾向、扶植弱势群体的工作计划以及对社会问题研究的自由主义观点心存疑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几次比较重要的国会行动,来自“左”和“右”的都有,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
次。
1 “沃尔什调查”(Walsh Investigation)与《1917年税法》
前面提到,现代基金会的兴起与进步主义的历史背景分不开。这一时期也正是政府加紧采取限制大财团无限扩张的政策之时,洛克菲勒家族和美孚石油公司尤其成为
众矢之的,也是反垄断法整治的对象。所以1908年,洛氏提出成立基金会,要求在国会立案,主动接受国会监督时,从总检察长到总统(塔夫特)都怀疑其动机是企图用另一种方式永久拥有其财富,国会也是抵制多于支持。结果未能在联邦政府注册,最后于1915年在纽约州根据州法律注册。但是仍受到联邦政府的调查和抨击。
1913年威尔逊总统上台后,指示成立了第一个对新出现的基金会进行调查的委员会。当时因劳资关系紧张,国会成立了全美工业关系委员会调查各大企业工潮情况,这一调查也涉及这些大企业家成立的基金会。该委员会的主任指责这些基金会坐拥巨资、权限不明确、享受免税、不受公众监督、屈从捐赠者的意志等等,并认为它们足以妨碍小型的私人慈善活动。卡耐基基金会首当其冲。洛克菲勒基金会也在成立的次年立即受到政府调查,起因是基金会任命了一个经济学家小组研究当时日益尖锐化的“工业关系”(实即劳资关系)。此时正值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矿工大罢工,罢工以州政府残酷镇压而告终,罢工涉及的企业中有洛克菲勒家族大量投资的工厂。于是,以参议员沃尔什(Frank P.Walsh)为首的联邦政府“工业关系调查小组”对洛克菲勒基金会进行调查和质询,主题是基金会与洛克菲勒财团的利益分界线在哪里,也就是基金会是否是为财团服务的一种掩护。此事成为头条新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调查结果是对基金会的怀疑未能成立,不过此事也使基金会更加谨慎从事,在工作模式上更加强调通过资助有关机构和学校来进行,避免自己直接出面。洛克菲勒基金会以后多年集中在自然科学,而未涉足足以引起争议的社会科学,除了其负责人的信念外,多少也有避免麻烦的想法。
国会的主要疑虑还在于基金会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认为需要加以规范和监督,其途径就是通过税法来鼓励或遏制其行为。因此这一轮调查的结果是出台了第一部针对基金会的法律,即《1917年税法》,确定基金会受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的监督,并且规定总统不得谋求私人资金来支持其某项政策或政策思想,但是事实上此类事情从未完全杜绝。总的说来,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国会对基金会的主要关注是防止其政治影响太大。
这些例子都说明大基金会一开始与政府的关系即使不是对立,也是不和谐的。只是它们的出手确实很大,所作所为又的确是社会所需而政府无力满足的,而且当时美国政府尚未建立福利制度,所以没有通过进一步予以限制的立法。但是围绕着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辩论及其结果所产生的影响却强化了基金会的独立性:一是独立于政府,确定其私人性质;二是独立于其初始捐赠者或其家族,日益脱离其意志的影响。这样,基金会就成为真正的“第三部类”。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来自右派的攻击
2 “里斯及考克斯调查”(Reece and Cox Investigation):来自右派的攻击
20世纪50年代初是麦卡锡主义时期,美国国会掀起了对“享受免税待遇的教育和慈善基金会”以及其他类似组织进行全面调查的活动,主要内容是调查“非美和颠覆性活动”。国会先后成立了以众议院议员里斯(Reece)和考克斯(Cox)为首的调查小组。首当其冲的是洛克菲勒、卡耐基、古根海姆、罗森瓦尔德等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刚开始活跃不久,但是它资助成立的共和国基金(Republic Fund)因与民权运动有关,也受到指控。总的指控的罪名是基金会的活动助长了左派思潮,直接、间接帮助了共产主义,因而危害了美国安全。具体内容大致有:基金会资助过的个人中有思想左倾或亲共人士,某些社会改良项目和活动有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之嫌,翻译出版有关苏联的书籍等于帮苏联作宣传等等。国会的调查报告中特别肯定了基金会对自然科学和医疗慈善事业的贡献,而对社会科学则充满疑虑,不是指责其成果导致社会主义主张,就是违反美国道德传统(例如关于两性关系的研究)。
被麦卡锡指控为苏共间谍的希斯(Alger Hiss)原是罗斯福政府国务院官员,卸任后任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会长。“希斯案件”轰动一时。卡耐基基金会与他的关系就成为其罪名之一。特别有意思的是,洛克菲勒基金会的一大罪名是在中国32年来花了几千万美元资助中国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大批人才大多数都投向了共产党,所以洛克菲勒基金会等于为支持共产党政权出了力,以此推理,它应对正在朝鲜战场上作战牺牲的美国青年负部分责任。
这一调查是麦卡锡主义的产物,代表了美国极端保守的一派。指责大基金会颠覆资本主义制度当然是极为荒唐的,但是美国的确存在这样的保守思潮,是对从进步主义以来的一切改良的反动。这种右派思潮与平民主义反精英的本能奇特地结合起来,遇到适当的气候浮到水面,以一种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基金会毕竟不同于一般无权无势的受害者,此调查案一出,举国哗然,即使是在当时压抑的政治气氛下,各大报刊、各高等院校以及知识界人士仍然纷纷以各种方式批判这一做法,盛赞基金会的功绩。所以这一调查尽管来势汹汹、罪名吓人,而且历时几年(从1951年至1955年),但基金会并未受到损失,反而声誉更高。调查结果以指控不成立而告终,在这场辩论中美国思想界的自由主义主流却借此有了一个重新伸张的机会。②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帕特曼调查
3 “帕特曼调查”(Patman Investigation)与《1969年税法》
1961年在来自得克萨斯州的众议员帕特曼(Wright Patman)的发起下,开始对免税非营利组织进行又一轮调查。
事实上,早在1950年,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就曾提出,凡基金会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与其关系密切的企业者,不应享受免税待遇,但是国会未予受理。帕特曼锲而不舍地收集证据,证明许多享受免税的机构滥用权力,如投资利润免税;以优惠利率给捐赠者贷款;以免税的钱购买产业,立即以极为优惠的条件转租给原出售方等等不正当的做法。一些著名的企业曾把它们的旧工厂出售给公益机构,这样它们不但可以免交财产税,还可以减去一部分所得税。更有甚者,有的公司把整个企业卖给公益机构,然后以受委托方式继续经营,同时享受完全免税。还有一种做法是,捐赠人把一笔投资转给一家基金会,这样就免交财产税,基金会接受时可免交“礼品税”,再将这笔投资出售,又免交财产税,然后将所得款项以象征性的利率贷给原捐赠人,或者用于购买捐赠人希望控制的企业的股份,这样交易就做成了。③
到1969年,在60年代激进思潮的背景下,社会批判的矛头再次指向富豪。同时,约翰逊的“伟大社会”计划使政府对社会福利承担的义务达到最高点,基金会的作用相形见绌。帕特曼收集了大量的材料,对基金会的指责集中在滥用免税的地位进行不正当活动上。这一次可以说是从“左”边的批评。帕特曼指出,“反映人的高尚本能的慈善事业已经逆转成为制度化的故意逃避对国家的财政和道义责任的手段”,而这正是美国国会所给予的免税权所促成的,这种税制的继续“只能使我国一些百万富翁贪得无厌,而不会转向慷慨”,因此有关税法必须改革。④帕特曼是平民主义者,一贯以华尔街和大企业为对手,他主持的小规模调查从1961年已经开始,陆续揭发一些基金会违反财政规则、操纵股市、以迂回的手法逃税等行为。最初出席听证会接受质询的是一个名叫“美国人依宪法创业”(Americans Building Constitutionally)的组织,其宗旨是“帮助美国人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利”,也就是教给人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进行免税的基金会,当然是要收可观的佣金的。这次调查的成绩是揭露了此类组织,以及其他一些滥用免税权利的行为,并在税法中增加了一些监督条款。帕特曼还指责财政部对基金会纵容失职。政府也曾想采取进一步限制的措施,但阻力太大,未果。同时,各州法律不同,多数执行很松懈,除非有人告,一般司法方面听之任之,有许多空子可钻。当然帕特曼报告对弊病也有所夸大,对营造不利于基金会的气氛起了一定的作用。
到1968年,在社会激进运动的高潮中,舆论界又掀起一轮对基金会的抨击。在这一背景下,1969年2月,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与国税局一起就基金会和慈善机构举行特别听证会,总的气氛是与基金会敌对的。帕特曼是第一证人。当时需要增加税收的压力很大,主要的批评是指责基金会利用免税地位并未完全用于造福公众。这一次与50年代那一次不同,调查得到舆论大力支持,涉及的基金会面更广,而且越揭越深,许多指责确有根据。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介入政治,例如借扶贫为名,资助某些政治团体进行竞选;二是巧立名目直接资助政府官员,等于变相贿赂。最大的基金会福特理所当然地成为被关注中心,而且它两方面的行为都有:大力资助黑人民权组织,包括设立帮助黑人参选的专项,据说有些黑人市长就是它扶上去的;同时又由其会长邦迪亲自批准将大笔资金给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的幕僚,立项的名义是“从公职到私人生活过渡期的缓冲资金”。以邦迪与肯尼迪兄弟的关系,此举徇私的性质十分明显。在听证会上出面为基金会辩护的正是邦迪本人,他傲慢的态度引起更大的反感。当然有这种行为的不止福特一家,一些名誉本来就不好的小基金会直接给在任的最高法院法官行贿的行为也揭露了出来
,最后该法官只得辞职。这次辩论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主要压力来自左派,但也有右派的,如以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为代表的极右派人士反对福特等基金会资助南方黑人登记选举的活动。他们对国会施加压力,要求在立法中加上基金会寿命不得超过40年的条款,经基金会力争,删除了这一条款。为基金会辩护、反对对它限制过多的主要是各大学、研究机构和民权组织的代表,以及一部分政府官员。
最后通过的《1969年税制改革法》是妥协的产物,当年12月30日由总统签字生效。该法全文冗长而十分复杂,非专业律师和会计无法读懂。主要影响基金会的条款是:基金会每年投资所得利润要交一定的税(税率在以后10年中不断变化,大体上从4%减至2%),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要基金会纳税;严禁基金会内部转移资金;基金会每年必须至少捐掉其当年资产的一定的比例(这一数字也经过反复争议,后来基本上固定在5%);基金会一般不得持有任何一家公司2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并不得从事危及本金安全的投机;要求基金会每年提出更加详细的报告(1950年通过的税法中已经首次规定基金会等免税组织如经营某种商业,须与公司一样纳税,并要求基金会建立账目档案,其中一部分公众可以随时查阅,现在更进了一步);严禁资助选举登记、政治宣传以及足以影响立法和政策的游说活动;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机构的款项必须符合公益事业标准,接受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将此款用于原定目的;对个人的捐赠必须符合严格的经过批准的标准等等。如有所违反,将课以重税,最高达100%。
尽管最严厉的主张未包括在内,但该法总的说来,对基金会加强了限制和压力。其利弊说法不一:论者大体上认为积极方面是使基金会更加自律,杜绝了一些滥用免税权利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途径;消极面是束缚了手脚,特别是使大基金会失去了那种开创性、前沿性和探索精神,最受影响的活动实际上是有关社会改良、扶助弱势群体特别是黑人民权运动那部分。该法出台后一些小的基金会解散,新基金会成立的步伐减慢。人们担心,由于第一次要基金会交税,以后各级政府一遇财政紧张是否会纷纷效尤,或任意增加税率,以致从根本上危害慈善事业。还担心如果对限制条款作宽泛的解释,一切教育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可能纳入,将使基金会寸步难行。于是后来又采取了一些挽回措施,例如批准“项目投资”(Program Related Investment),允许基金会给通常银行不予考虑的城市发展项目贷款,这项政策对推动城市改良很有用。⑤
在此以后,一些补充法律又陆续通过,目前这种问题虽然不能说已经杜绝,但已受到严格的监控。事实上享受免税的慈善机构在美国有好几十万种,其中最大的部分是教会,其财产达一千多亿,类似上述的问题要严重得多,而且它们对政治的参与和施加的压力要大得多,但是政府基本上不予过问。因为从一开始,教会就较少受立法监督约束,其活动错综复杂,无法查清,而且势力庞大,国会、行政部门都奈何不得。从这里反观基金会的处境,可以看出其运作还是比较规范,经常在舆论与法律监督之下,与政府虽然有联系,但基本上还是保持一定距离的。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围绕小布什政府取消遗产税的争论
4 围绕小布什政府取消遗产税的争论
2001年小布什上台,适逢美国经济开始呈现衰退迹象,他提出的第一批政策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以刺激经济,其方向与里根政府被称为“劫贫济富”的政策有类似之处。他提出的一揽子法案题为“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其中与公益事业有关的是逐步取消遗产税,原计划逐步递减到2009年全部免去。此案得到大多数共和党议员拥护,赞成者的理由是遗产税挫伤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伤害世代相传的家庭农场主。据小布什的方案估算,实施后10年内,那些本应交税的人将少交2360亿美元,而他们用这笔钱投资所得的利润将使政府增加比这更多的税收。最后该法案国会两院通过,并由总统于2001年7月7日签署,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递减到2011年全部取消,但是又加一条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也就是减免是暂时的。取消派对这一条于心不甘,到2002年在国会提出删去这一条,使免除遗产税成为永久性政策。此案在众议院通过,但未能在参议院通过。这一争论还将继续下去。
美国在19世纪几次征收遗产税都是临时性的,主要是为支付战争费用。1916年开始正式征收所得税,也包括遗产税。当时所得税定得较低而对待遗产税比较苛刻,不到一万美元就开始起征,而且税率很高。主要是为防止出现欧洲国家那种世袭的贵族。但是后来逐渐放松,历届政府的税率都有变化。到小布什上台时,遗产税的起征数是67.5万美元,税率从37%开始累进,300万美元为最高点,税率是55%,其中家庭农场和家庭企业的起征数是100万美元。实际上每年达到付遗产税的美国人只有4.8万人,占死亡人数的2%,而其中留下500万美元以上遗产的死者每年约4000人,其家属所付税占总数的一半。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国会就曾通过逐步取消遗产税的法案,但为克林顿所否决。
对小布什此项政策反对最力者正是美国最富有的慈善家。2001年2月,方案刚一提出,盖茨基金会会长老盖茨(比尔·盖茨之父)立即发起向国会请愿书,得到索罗斯、大卫·洛克菲勒、斯蒂夫·洛克菲勒(洛克菲勒基金会会长)等120名美国富豪联合签名,要求不要通过这一计划。他们都是在遗产税起征线以上的富豪,也就是说,其家属可能是小布什政策的受惠者,但他们同时也多与公益事业有关,相信取消遗产税会损害公益事业。比尔·盖茨夫妇没有签名,但表示拥护这一请愿书,并表示准备死前把所有财产都捐出去。老盖茨还在《华盛顿邮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全面阐述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包括他对美国社会贫富悬殊的批评。
反对取消遗产税的理由如下: 这一免税政策只能使美国百万、亿万富翁得利,而损害那些入不敷出的穷人。政府因此而损失的亿万税收,不是靠向支付能力更弱的人征税来弥补,就是削减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环境保护和其他对社会福利至关重要的政府项目。特别是取消了富人向公益事业捐献的一大动力,将减少私人公益事业的收入。遗产税对慈善捐赠一向是一大促进力量,而免去这项税收将对慈善事业带来破坏性的影响,对美国的民主、经济和社会都不利。另一位在《福布斯》杂志上名列富翁排行榜第四位的巴菲特(Warren Buffett)也强烈反对这一计划,他说他没有在盖茨请愿书上签名是因为它对这一政策的危害性还强调得不够:除了经济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美国赖以建国的社会基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这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荒唐。⑥布什和拥护此政策的一派的理由也是以美国传统为根据,他们认为高额遗产税对通过个人奋斗而积累财产的人不公平,有损美国社会和经济活力的基础。双方各自都能拿出数据来,证明遗产税与公益捐赠关系很大,或关系不大。究竟这一政策对公益事业的影响如何,尚待历史证明。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
四、 “公私合营”的运作模式
一般说来,以罗斯福“新政”划线,美国的公众福利转向以政府为主导,政府财政
占福利经费来源的绝大部分。但是美国之为“福利国家”,和通常人们以欧洲福利国家为蓝本的概念是有很大区别的。为方便计,姑且借用“公私合营”一词以名之。这种“合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减免税收以鼓励私人捐赠,实际等于间接的政府补助。这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不过在美国底数大,因而效益显著。根据商业部的统计,以1985年财政年度为例,这一“间接补助”达134亿美元,其中医疗第一,占12%;教育第二,占10%;其余部分进入各种各样的非营利机构,包括教会组织。
(2) 政府负责决策、立法和拨款,而具体运作则是另一回事,很多福利拨款都通过私营非营利组织发放。也可以说,私人机构参与政府的福利项目,其好处是,政府承担的公益领域虽然不断扩大,而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和开支却未成比例地增长。
(3) 政府的福利政策并未取代私人公益事业,而是平行发展。从小罗斯福到约翰逊政府的几十年中政府福利项目不断扩大,预算也大幅增长,而与此同时私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也持续增长,基金会在战后几十年中的蓬勃发展即是证明。反过来,私人基金会也向政府主持的机构或项目捐款。
所谓私营非营利组织包括多种类别。根据这方面的专家萨拉蒙(Lester Salamon)的说法,可分以下几类:(1) 出资机构,包括私人基金会、“联合道路”组织、蓝十字会(覆盖最广的医疗保险机构之一)以及宗教募捐联合会等;(2) 为会员服务的组织,如工会以及各种行业公会;(3) 为公众服务的组织,如各种教育文化机构和福利机构、幼儿园、养老院、慈善医院等;(4) 教会组织。本书的主题——私人基金会——属第一类,但与第三类也有关,因属于其捐赠对象。本节在叙述“公私合营”现象时,除第四类宗教组织外,其他三类都包括在内。⑦
事实上,政府给私营机构资助在美国“古已有之”。早期有些私立大学(如哈佛、哥伦比亚)、艺术博物馆以及福利性医院等都得到过政府的捐款,1890年政府济贫款通过私营机构运作的已达50%。但是直到1960年之前,这类合作大多在地方政府和私营机构之间进行。1960年以后,联邦政府才大规模与私营机构合作。以1980年为例,宗教组织以外的非营利机构共接受捐款1164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出资404亿美元,私人捐赠(包括基金会、公司及个人)268亿美元,州及各级地方政府出资80—100亿美元。由此可见,联邦政府占第一位,加上州和地方政府的拨款则比私人捐款多50%。联邦政府通过私人机构运作的福利、文教卫生类拨款占其全部此类拨款的36%,其中各类项目的比例又有所不同,依次为:(1) 社会服务56%,(2) 文化艺术51%,(3) 就业培训48%,(4) 医疗保健44%,(5) 住房和社区开发5%。最后一项最少,因为这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⑧
政府除利用原有的私营机构外,还可以推动成立新的机构或机制,以实施政府的福利计划。典型的例子是,根据1964年的《经济机会法》,联邦政府推动在全国贫困社区成立医疗门诊网,到1980年已有900个这样的中心。这些中心的资金来源既有联邦政府, 也有地方政府和社区基金会及私人捐赠。
以下举两个典型时期为例:
1. 大萧条及罗斯福“新政”之后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引起众所周知的社会恐慌和空前的动荡。在这种形势下,已经相当发达的各种慈善公益机构当然义不容辞,竭尽全力进行救助。但是,这次的情况非同寻常,其来势之猛,危机之严重,涉及面之广,苦难之深,绝非私人救济所能解决,何况在这场经济危机中企业家破产跳楼的也不在少数。在严酷的事实面前,社会思潮也发生了变化。许多社会改良派意识到旧式慈善公益事业的重大缺陷,而一般老百姓对富人的杯水车薪的“善举”更是从深刻的不信任到反感和仇恨。在知识分子中也出现了对慈善事业的批判思潮。于是,随着罗斯福当选和“新政”的出台,美国的社会福利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从那时以后,政府的福利制度与私人公益事业的主次倒了过来。
罗斯福可以说是最大、最成功的阶级调和者。对待私人公益事业也是如此。“新政”总的精神是缩小贫富差距。1935年通过新税法,实行累进税,向平等方向发展。许多保守派宣称富人将无余款,也无积极性从事公益事业。后来在地方公益组织的争取下通过了对税法的修正案,允许大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部分可以免税,最高不超过应交税收入的5%。
罗斯福在开辟政府干预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仍然大力鼓励私人捐赠。他的立论也总是从实际出发,论证道义与利益是一致的,与人为善自己也得益。正如他强调一系列劳保政策法令最终对资本家有好处一样,他宣传富人出钱救济穷人不是慈善,而是尽一份社会责任,社会稳定了,对自己也有利。其实这也正是比较有远见的大企业家投资公益事业的主导思想。不过罗斯福的高明之处在于在重大的转型期避免了很容易出现的政府干预政策与私人捐赠行为的相互对立,或以政府行为完全取代私人的现象。不但如此,政府还把鼓励私人捐赠作为鼓舞士气、加强社会凝聚力的手段。有一份以“总统救济事业组织”名义张贴的海报这样写道:
士气
能打胜仗
能战胜萧条
能为繁荣建立坚实基础
《财富的归宿》 第三部分里根上台后的逆反
美国当前正在进行鼓舞士气的大事业。在一个月期间——10月19日至11月25日——全国所有的城镇都要募款。为了把饥寒的恐惧摒于国门之外。
仅仅一个月,一件大事即将完成。仅仅一个月,我们即将迎战大萧条最厉害的威胁,并打败它!
你能为此出力,请向你社区的募款慷慨解囊吧!
请感受胜利的激动。和美国一道向着美好的未来前进!⑨
事实上,一些在股市崩溃下没有破产的大基金会尽管无法履行在繁荣时期的全部承诺,仍能尽其所能继续有所作为。例如卡耐基基金会于1932—1933年间为紧急救济服务捐了200万美元,并在整个萧条时期对维持艺术博物馆、音乐教育和盲人图书都有特殊的贡献。洛克菲勒基金会则在这一时期刚好调整方针,开始把社会科学和人文研究列入重点,日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除了原有的基金会外,有些至今有名的大基金会正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如梅隆(1930年)、凯洛格(1930年)、斯隆(1934年)等基金会。此外,小洛克菲勒和美孚石油公司另一名大亨哈克内斯之子在这一时期以个人名义对哈佛、耶鲁、哥伦比亚、芝加哥等名牌大学以及保存和修复名胜古迹、博物馆等也作了巨额捐赠,这些在当时可能不是当务之急,政府也暂时无力顾及,却有深远价值。罗斯福在这方面的贡献是,开创了政府福利政策与私人公益捐赠并行不悖而且相辅相成的模式。
2 里根上台后的逆反
20世纪70年代初,尼克松、福特政府时期,政府与私人的合作又有新的发展。经历了肯尼迪和约翰逊的“大政府”之后,共和党根据其一贯小政府的思想开始实行私有化和非集中化。1974年通过《社会服务修正案》,允许各州用联邦政府的特定补助金资助他们认为合适的“社会服务”。其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解除了许多本属“官营”的福利机构,而与私人签订合同,变成政府资助的“私营”机构,在财力上是“公私合营”,资金比例各不相同。
里根上台后,根据所谓“里根经济学”的理念,对民主党的大政府进行一次逆反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批准了《经济复兴税法》,其中规定在3年内个人减税25%, 最高一档的个人所得税从70%降到50%,大幅度削减遗产税,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免去不分类的超额慈善捐赠税,并规定自1985年起制定税率指数。在大规模减税刺激投资的同时,大力削减社区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预算,因此特别强调私人“志愿”为公众服务。共和党1980年的纲领中提出要恢复“美国的志愿服务和合作精神,以及私人和社区的首创精神”⑩。据此,里根政府在四个方面调整政策:增加对进行公益事业的“中间机构”的资助;调整税收政策以鼓励慈善捐赠;改进管理方式以减轻政府项目对非营利机构的行政负担;增加“挑战性赠款”的运用,以鼓励有关组织用私人捐助补充政府资金。他还指示成立了“私营部门行动特别工作组”(Task Force on Private SectorInitiatives),专事鼓励和支持私营部门代替政府满足公众在这方面的需求。
但是里根政策的实际效果是相反的。
首先是由于政府大幅度削减福利开支,从1981—1985年期间对公益机构的资助比1980年净减了64%。那时政府已经是福利拨款的主角,私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所占比例日益缩小。里根政府所削减的预算远远超过私人捐赠所能增加的潜力。另一方面,里根政府对企业普遍减税之举反而减少了企业主为了免税而为公益事业捐赠的动力。所以既减少了来自政府的资助,也减少了私人的捐赠,其结果当然是原来的受益者受到损害。在主导思想上,由预防和缓解贫困转为“促进发展和提高普遍的生活质量”,也就是淡化社会改良色彩。从尼克松到里根都希望使私人公益机构恢复慈善救济的职能,作为政府的辅助力量。但是事实上发展到这一时期的基金会等公益机构已经以社会改良为己任,它们更强调治本,向社会不幸的根源进攻,改变弱势群体的处境,甚至促进全人类的文明,而不满足于治标。这些不但是一些公益家和政府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在公众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远水救不了近火)。另外,由于捐赠来源减少,加以共和党政府大力提倡一切市场化,一些公益机构为扩大财源也更多利用市场机制,例如提高服务费、在管理上进一步引进企业经营方式等等,引起许多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