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下载尽在http://bbs.txtnovel.com---书香门第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 作者:西耶斯 译者:冯棠
简介
【作 者】(法)西耶斯(E.J.Sieyes)著 冯棠译
【丛书名】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形态项】 88 ; 20cm
【读秀号】000000309197
【出嫦睢? 商务印书馆 , 1990
【ISBN号】 7-100-01108-6 / D756.521
【原书定价】 ¥2.25 网上购买
【主题词】法国大革命(1789~1794)政论 政论 法国大革命(1789~1794)
【参考文献格式】(法)西耶斯(E.J.Sieyes)著 冯棠译.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商务印书馆, 1990.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①,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序言
为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1789—1989),我们翻译出版西耶斯的两篇名著:《论特权》和《第三等级是什么?》。这两本小册子先后于1788年11月和1789年1月问世,它们在鼓动革命人民和促进政治社会改革方面起过重大作用,今天读来仍有新鲜感。
从一定意义上说,西耶斯开始了法国革命,也结束了法国革命。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manueIJosephSieyes,1748—1836)生于税务官家庭,早年受耶稣会修道院教育,成为神甫,当过夏特尔大教堂议事司铎,享有教会领地。因缺乏宗教虔诚,对神学格格不入,他从未履行神职。对哲学、政治经济学,他有浓厚兴趣,熟读洛克、马布利、孔迪雅克等哲学家的著作。1788—1789年连续发表四本小册子①,抨击两个特权等级(教士、贵族),宣传政治制度改革,从此名声大振。巴黎选他为1789年5月召开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代表,表明他与特权等级的决裂。
①除上述两本外,另外两本的题目是《对法国人民掌握的手段的我见》、《在议会中应通过的决议》,均出版于1789年2月。
在此期间,他积极参与把三级会议改为国民议会的活动,起草《网球场宣誓》(1789年6月20日)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拥护《教士公民宪法》(1790年7月12日);参与制定1791年宪法。当选国民公会代表后,他与平原派坐在一起,投票赞成处死国王路易十六,但对其他革命措施往往采取默认和审慎态度。无怪乎后来在谈到革命恐怖时期时,他轻描淡写地说一句:“我活过来了。”
热月政变(1794年7月27日)后,西那斯重新站到前台,被选为救国委员会委员(1795年3月),一度任国民公会主席(1795年4月)。因不满于共和三年宪法(1795年7月通过),他拒绝参加督政府,但在五百人会(1797年果月政变后任该会主席)中极为活跃。1798年被派至柏林任大使。1799年5月任督政官后,他竭力谋术结束革命的途径。此时三十岁的拿破仑·波拿巴将军恰好从埃及回国,西耶斯找到了他亟需的一把“利剑”,于是同他合作排挤其他督政宫,发动雾月政变(1799年11月9—10日),从而结束了法国革命。
西耶斯以为此后可以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特别在制定新宪法方面。他拟订了一部宪法草案,以“服从来自下面,权威来自上面”为原则,规定一整套繁琐的牵制机构,上设“大选侯”为荣誉元首。拿破仑对他的权力受限制大为不满,亲自修改宪法草案,并把西耶斯排除在执政府之外。为安抚起见,西耶斯被安排在元老院,拿破仑赏赐他大片领地,后又封他为帝国伯爵。他对拿破仑日益失望,转而支持波旁王朝复辟,但在“百日统治”时,他仍出席贵族院会议。1815年波旁王朝第二次复辟后,西耶斯因“弑君”罪被放逐,长期定居布鲁塞尔,直至1830年七月革命后方回国。1836年6月默然去世。
在《第三等级是什么?》的第三版扉页上,西耶斯加了一个注:“本书作于1788年显贵会议期间①,出版于1789年1月初。它可作为《论特权》的续篇。”可见两篇有逻辑联系。
①按:显贵会议召开于1787年,1788年为1787年之误。
法国大革命前二十年的历次改革尝试都宣告失败,其症结在于特权等级的顽抗和阻挠。贵族阶级一方面力图封闭贵族行列的大门,一方面想方设法维持和恢复过时的封建特权,拒绝履行与其他等级平等纳税的义务。代表穿袍贵族利益的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宣称:“任何制度在人道与仁慈的掩盖下,企图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义务平等,消灭必要的差别,它必将导致秩序的破坏,社会的覆灭将由此而生。”他们一面叫嚣赋税平等违反“古老的宪法”,一方面呼吁按古老办法召开三级会议,即三个等级代表人数相等,分别开会议事,每个等级各占一票。这显然对第三等级不利。
西耶斯《论特权》一文集中揭露特权等级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对国家社会的危害。“他们充斥宫廷,包围大臣,独占所有的恩赐,所有的年全,所有的带薪职称。阴谋把目光普遍地投向教会、司法界和军界。它瞥见了一笔可观的收入,或者一种可捞到这笔收入的权力,这种权力与无数的职位相联……设置这些职位不是为了完成应由才干之士来完成的职能,而是为了确保与特权家族相符的境况。”(第13页)“所有的大门都对特权者的要求敞开着。他们只须露露面,人人都以关心他们的晋升为荣。人们热情地照管着他们的事务,他们的财富。”(第15页)
特权的危害极大,它犹如盗窃:“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第3页)“农业、制造业、商业,以及所有手艺行业,为了维持、扩展,并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都要求分享由它们出力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但是毫无结果;特权者吞下了钱,也吞下了人;而这一切都有去无回地奉献给不事生产的特权者了。”(第17页)
特权排斥竞争:“尽管国家经济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干、最便宜的公仆:而垄断却强行选择最昂贵因而最低能的公仆,因为垄断的明显作用在于制止那些在自由竞争中本来能够显示才能的人有所发展。”(第13—14页)
总之,“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洽社会为最高目的背道而驰。”(第3页)“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第3页)
如果说,《论特权》的主要任务是“破”,那么《第三等级是什么?》的主要任务是“立”:破特权等级,立第三等级。
许多作家曾为第三等级的处境鸣不平,但没有人能象西耶斯那样用如此简洁有力的语言和命题来表述第三等级的地位和要求:
“一、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切。
二、迄今为止,第三等级在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是什么?什么也不是。
三、第三等级要求什么?要求取得某种地位。”(第19页)
第三等级的悲惨处境是由特权等级的存在造成的。“第三等级比如一个强壮有力的人,他的一只臂膀还被绑在锁链上。如果除掉特权等级,国家不会少些什么,反而会多些什么。……没有特权等级,第三等级将会是什么?是一切,是自由的欣欣向荣的一切。没有第三等级,将一事无成,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第22页)
为了从理论上说明特权等级是国家中的异己力量,西耶斯对国家下了一个定义:“国家是什么?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机构代表的人们的联合体。”(第23页)由于特权等级享有同广大公民截然不同的种种权利,他们实际上已脱离了普通法,他们已成为一个大国中的一群独特的人,一个“国中之国”。“由于他们的目的不是保卫普遍利益,而是保卫特殊利益,所以他们的原则和目的和国民是格格不入的。”(第23页)因此,不论他们是旧贵族、新封贵族或非世袭的特权等级,即使坐在三级会议里,都不可能也无权代表人民。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第三等级代表之外。不仅如此,必须把他们全部排除在国民之外。
接着,西耶斯为第三等级提出三个要求:一、第三等级代表只能选自真正属于第三等级的公民;二、第三等级的代表须与两个特权等级的代表在数量上相等;三、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这些要求不久都实现了。但是,西耶斯考虑的根本要求是制订一部宪法,只有宪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正是在讨论制订宪法的原则时,西耶斯充分阐发了他的政治观点和法制思想。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下述几点:
一、人生来有自然权,国家通过人们的自然权组织起来;
二、国家与人民是同义的,一致的,统一的;
三、主权属于国民,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永远是合法的,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四、制定宪法不是已组成的权力机构(pouvoirconstitué)的事,而是由国民委托的、拥有特别权力的代表组成的制宪机构(pouvolrconstituant)的事;
五、从根本上说,国民不屈从于宪法,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有权改变宪法,判断宪法引起的争端;
六、宪法被称为根本法,它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
七、立法机构实行代议制,国民意志通过代表表现出来,但下管采用什么形式,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它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
八、国民在必要时可在普通代表之外,授予一些特殊代表以应付特别情况的必要权力,协助国民议会,解决宪法问题,结束分歧以及可能出现的混乱。
最后,西耶斯又回到特权等级问题。“必须要么前进,要么倒退;要么废除不公平的非社会的种种特权,要么承认这些特权并使之永存。所以,人们应该感到,在十八世纪末还企图认可封建制度可憎的残余,这是多么荒诞。”(第72页)必须把特权等级坚决排除出立法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只应关心、维护公共利益和权利,而不是集团利益或个人利益。特权等级已成为公共利益的真正敌人,因此决不能授以代表权。要问“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内正在损坏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第87页)
当时有人认为,人们还没有思想准备来倾听西耶斯的意见;即使听了也会感到震惊。对此西耶斯回答道:“最值得宣布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经相当熟悉的真理,并不是那种人们已然准备接受的真理。不,恰恰因为它会刺激更多的偏见、更多的私利,才更有必要加以传播。”(第85页)
在西耶斯看来,行政官与哲学家的看法和做法是不一样的。行政官是按照实际可能按部就班地一步一步前进,只要他的道路是正确的,人们只能赞扬他。但是哲学家不同,他要突破这条道路并把它走到底。“哲学家的职能在于指明目标,因此他必须抵达目标。……哲学家未抵目标便不知身在何处;行政宫看不见目标便不知走向何方。”(第19页)因此,西耶斯认为,推进事情的真正办法不是竭力掩盖观点,而是将事业的正义性深入传播到广大公民中去。
西耶斯这两本小册子的实际作用是唤起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彻底决裂,促进1789年6月国民议会的建立和8月4日夜封建制的废除。他的政治理论和制宪学说对当时以及后世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他自称“完成了政治这门科学”,并说《第三等级是什么?》是一部“理论教材,我们革命的重大发展都是根据这部教材行动的”。①他的“制宪权力”的理论授予法国革命中建立的国民议会和国民公会以无限的专政权:它们通过各委员会同时行使管理权和统治权,从而取消了三权分立。自然,制宪权力要发挥作用,必须有强制力量作后盾,如果没有革命人民攻陷巴斯底狱、十月示威和一系列暴力行动,这种制宪权力也是不能奏效的。
①引自A,索布尔:《文明与法国革命:II.法国革命》,347页,巴黎,1982年。
然而,无论在实践上或在理论上,西耶斯都暴露出许多弱点和矛盾。他提倡主权在民和社会平等,但同时主张把国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两类,从而剥夺了一部分人民的参政权。他原先主张成立一院制立法机构,但在起草1799年宪法时又设计一套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的、多元化立法制度,实际上取消了人民的立法权。他从未具体分析第三等级的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共利益应压倒集团和个人利益。他在理论上维护人民主权,但实际上支持拿破仑的个人独裁。他反对旧贵族的特权,自己却享受新贵族——帝国贵族的特权。……
这一切都说明西耶斯的政治理论与实际行动的脱节,也说明资产阶级在掌权前与掌权后立场的转变。
这两本小册子有多种版本,我们是根据第一版译出的,除保留西耶斯的原注外,增添了一些必要的注释。在翻译过程中,我们遇到一些名词上的困难,曾请教过法学专家,仍不能解决得很理想。例如“natiOn”一词,有时指“国家”,但在大多数场合都指“国民”、“全民”或“人民”,我们只能根据上下文灵活运用。又如“pouvoirconstituy和“pouvoirconstituant”,前者是指已组成的权力机构,后者指“正在组建中”或“负责组建的”或“制宪”的权力机构,因无现成译法,只能根据内涵意译。希望读者指正。
张芝联
一九八八年六月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1989年先后分五辑印行了名著二百三十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泽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1991年6月
《论特权》
有人说过,对于获得特权的人来说,特权是优免,而对其他人来说则是丧气。如果此话不错,那就得承认特权的发明乃是一种可悲的发明。让我们设想一个组织得尽善尽美,无比幸福的社会;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要将优免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这点不是很明显吗?
我想就其起源、本质和作用对特权作一番考察。这样分项考察固然很有条理,但会迫使我一次又一次地重复同样的思想。考察其起源会使我陷入一场有关事实根据的讨论,即一场无休止的争论;因为,只要费尽心机,在许多现象中去寻找,有什么事实找不到呢?如若大家愿意的话,我宁愿假设特权的起源是纯而又纯的。特权的拥护者,亦即几乎所有从中得利的人,也不会有更多的企求了。
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不受普通法约束便构成特权,只有凭借上述两种方式之一,才能摆脱普通法的管束。下面我们将从这两方面,对一切特权一并加以考察。
我们首先要问,什么是法律的目的。无疑是在于防止某人的自由或财产受到损害。人们不是因喜欢制订法律而制订法律。那些只收妨碍公民自由之效的法律,是与一切团体的主旨背道而驰的;必须毫不迟疑地将它们废除。
不得损害他人,这是一条母法,所有其他法律均当由此产生。立法者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将这一伟大的自然法分门别类地具体变成各种实施条文的;所有的人为法即由此而来。能够阻止人们损害他人的法律是好法律:既不能直接地又不能间接地服务于这个目的的法律必定是坏法律;因为它们妨碍自由,并与真正良好的法律相对立。
由于长期的精神奴役,种种最可悲的偏见得以乘虚而入。人民几乎真诚地相信,他们只有权做法律明文规定的事。他们好象完全不知道,自由先于一切社会,先于所有立法者而存在;也不知道人们之所以结为群体,只是为了使他们的权利免遭恶人的算计,并在这种安全的保护下,致力于更广泛地、更有力地发展他们的精神素质和身体素质,以便得到更丰富的生活享受。所以设置立法者的目的,不是为着给予我们权利,而是为着保护我们的权利。如果立法者限制我们的自由,那只能是针对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凡法律未予禁止的,均属公民自由的范围。
我们借助于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对特权作出判断。那些以免受法律管束为目的的特权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已指出,所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说:不得损害他人;而对特权者似乎是说:允许你们损害他人。没有任何权力机构得以做出这样的特许。如果法律是好的,人人都应遵受;如果法律是坏的,那就必须将它废除,因为它是对自由的侵害。
同样地,任何人也不应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否则就是夺走公民们的一部分自由。我们亦已指出,凡法律未予禁止的都在公民自由的范围之内,都是属于大家的。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这种作法既表现了不公正的思想,又表现了最荒诞悖理的思想。
因此,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
荣誉特权也不得作为例外而不被一律禁止,因为它们具有我们刚才指出的特点之一,即对法律未予禁止的事物拥有独一无二的权利;更不必说,在荣誉特权的伪善名义下,几乎没有任何一种金钱上的好处是荣誉特权不打算侵占的。但是,由于甚至在清醒的人当中,也有若干人公然支持这类特权,或至少要求对之宽容,因而仔细考察这类荣誉特权是否真的比其他特权较可原谅,这是有好处的。
至于我,我直率地说,我觉得它们是又一种邪恶,这种邪恶在我看来甚于所有的邪恶。原因在于它们有腐蚀公民这个大集团的危险,而腐蚀人们当然不是一种小小的坏事。很难设想,人们怎么能够同意为使三十万人得到可笑的荣誉而愿意这样侮辱二千五百七十万人。这里绝无任何符合普遍利益的东西。
给予某些人以荣誉特权,最过硬的理由无非是这些人曾经大大效劳于祖国,也就是效劳于国民,而国民无非就是全体公民。好吧!对有功于躯体的肢体给予奖励;但千万不要荒谬愚蠢到用抬高肢体去压低躯体。公民群众永远是人们为之效力的主体。从任何意义上说,难道能够仅仅因为效力者曾为群众服务应得到报酬而牺牲主体吗?
如此令人吃惊的矛盾本应普遍地为人们所感到。事实远非如此:我们的发现可能显得很新颖,至少非常奇特。这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在我们中间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它排斥理性,甚至容不得怀疑。某些未开化的民族以可笑的畸形为美,并将畸形作为自然美加以崇敬。在极北的诸民族中,人们愚蠢地滥加崇敬的,正是一些更为畸形的政治赘疣,由于它们汲干了社会机体而尤为有害。但是迷信一旦消失,被它毁坏的机体便以其全副力量及其自然美重新出现。
什么!有人说道,难道你不愿承认为国家所作的功绩吗?请原谅,但是我不能把任何不公正或使人堕落的东西当作国家给予的酬报;因为不应该以损害一个人来酬报另一个人。让我们切勿把特权与酬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混为一谈。
你们说的是平常的劳务吗?报偿这类劳务的有普通的薪水或同样性质的赏赐。是由于完成一项重大任务或建立一项卓著的功绩吗?那就请根据应予酬报者的才干,给予迅速的晋升或显要的职务。最后,倘若必要,不妨增加年金,但是这种情况应该为数极少,并且只能用于年迈、伤残等具体情况而不能用任何其他手段给以足够报偿的时候。
你们说,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显赫的荣耀;我们要确保得到公众的尊重和敬意……
在这方面,我可以用简单常识来回答你们:真正的荣耀存在于你们为祖国和人类所作的贡献之中,公众的尊重和敬意不会不给予建立了这类功绩的人。
放手让公众自愿地去表示他们的敬意吧。当你们根据你们的哲理把这种尊敬看作精神货币,看作一种效果显著的力大无穷的精神货币时,你们是对的;但如果你们要让君主擅自分发这种精神货币,那么你们就很不清醒了。这是公众的财产;是他们最后的财产;但是大自然比你们更懂哲理,它把敬意这种感情仅仅与人民的感激之情相联系。因为祖国存在于,而且只存在于人民之中,那里才是真正的需要;这些神圣的需要虽为政府所轻视,但却永远为品德与天才所崇敬。啊!让自然的奖励从国民的怀中自由地流淌以偿还它的债务吧。丝毫也不要干扰在伟人为人民所做的贡献与人民对伟人表示的敬意之间的这一崇高的交流。只要是产生于这些天然的、自由的关系,这种敬意的表示便是纯洁的,真诚的,它将带来幸福与品德。但是,如果宫廷控制了它,就会腐蚀它,就会失掉它。公众的尊敬就要迷失在被阴谋、恩宠或罪恶的同谋所毒化的沟渠中。品德与才华得不到酬报,而相反的,各式各样斑驳陆离的标记与勋章则强使人们对于平庸、卑鄙与邪恶表示尊重与敬意;结果,种种荣耀窒息了真正的荣誉,而使人们的心灵堕落。
但是我很希望你们这些品德高尚的人千万不要混淆值得报答的人与必须惩罚的人;至少应该同意,假如拥有你们已给予荣耀的那个人竟然堕落了,那么,这种荣耀只能使一个卑鄙的人,也许是一个祖国的敌人受到尊敬。这样一来,你们就把公众敬意的一部分割让给他而无法挽回。
相反,来自人民的尊敬必然是自愿的,一旦享有者不配受到尊敬时,便立即收回。
这才是与品德高尚的公民的灵魂永远相称的唯一奖品;能鼓励高尚的行为,而不是激起人们追求虚荣和骄傲的唯一奖品;不凭权术和卑鄙伎俩便可追求并获得的唯一奖品。
再说一遍,让公民们根据他们的感情来给予荣誉,让他们尽情地抒发这种令人愉快和鼓舞的感情,他们好象出于灵感而知道如何表达这种感情,而那时你们将会知道,在所有精力充沛的人们的自由竞争中,在从事各类善行的重重努力中,公共的敬崇这一伟大原动力对于社会的进步应该产生些什么结果。
但是,你们因懒惰和骄傲而更迁就特权。我看到,你们不是要求由你们的同胞来褒扬,而是力求使自己有别于你们的同胞。如果确实如此,你们既不配受褒扬,也不配突出于同胞,当人们论功行赏时,你们就不再是考虑的对象了。
以上是对荣誉特权的一般看法,现在让我们考察它们的作用,既考察对公共利益的作用,也考察对拥有特权者本身利益的作用。
当君主赋予一个公民以特权者的特征,从这时起,他便把这个公民的心灵引向一种个人利益,并且或多或少地使它对公共利益不再关心。对他来说,祖国的概念缩小了;祖国的概念只局限于接纳他的那个社会等级。他的一切努力,从前卓有成效地用来为全民事业服务,现在将转过来反对全民事业了。人们本想鼓励他做得更好,结果却使他堕落。
于是在他的心灵中产生了一种高人一等的要求,一种贪得无厌的统治欲望。这种欲望不幸与人类体质极为相似,乃是一种真正的反社会病;无人不曾千百次地感受到这种欲望的存在,如果说这种欲望因其本质而始终是有害的,那么,请大家判断一下,当它受到舆论和法律大力支持时,将造成什么样的破坏。
让我们探究一下一个特权者的各种新情绪。他自以为和他同类的人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等级,形成一个民族中的选民。他认为他首先对他的社会等级中的人负有义务;即使他继续关心其他人,这些人也不再是自己人,事实上不过是外人而已;再也不是他曾是其肢体的那个躯体,而只是老百姓,在他的言语及心灵中瞬即成为不值一文的人们,一个生来专为伺候人的阶级,而他则相反,生来就是为了治人,为了享受。是的,特权者确确实实竟然自视为另一类人。①这种看法乍看言过其实,并且似乎和特权概念相去甚远,然而却不知不觉地变成了特权的自然结果,最终在人们的头脑中确立下来。我就此问问每一个坦率、诚实的特权者,因为这样的人无疑是存在的:当他看到在他身旁有一个小民百姓,此人来此并非求人给予庇护,这位特权者最为经常的、不由自主的动作,难道不就是厌恶,不就是以最无关紧要的借口,用伤人的话语或轻蔑的姿态,随时准备脱身吗?
虚假的个人优越感对于特权者是如此珍贵,以至要把它扩大到他们与其他公民的一切关系中去。他们生来绝不与人混杂,与人平起平坐,与人共处,等等,等等。与人争执,错误时显得理亏,这本质上是丢脸;即使有理,也是有失身份,等等,等等……
但尤其必须看到在遥远的乡村,在古老的城堡中,这种感情怎样从目空一切、游手好闲中滋生、膨胀。正是在那里,特权者互相尊重,知道一个高贵的人的全部价值,并任性地蔑视他人!正是在那里,人们真诚地抚爱和崇拜他们高贵的尊严,尽管维护这类迷信的一切努力都不能使如此可笑的谬误具有最低程度的真实性,这无关紧要,特权者对此一往情深,坚信不疑,犹如比雷埃夫斯的疯子相信他的幻想一样。②
虚荣对于常人说来是个人的孤芳自赏,在这里却迅速转变为不可遏制的集体精神。
特权者若是从他所蔑视的那个阶级遇到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不快,首先他发怒;他感到权利受到了伤害;他认为他的利益、他的财产也受到了伤害;他随即煽风点火,挑动所有他的特权同伙,最终组成一个可怕的联盟,这个联盟准备不惜一切来维护然后扩大他的可憎的权利。
政治秩序就是这样被颠倒了,只露出一个令人厌恶的贵族制。
然而,有人会说,在社会上人们对非特权阶级是以礼相待的,如同对其他人一样。第一个注意到法国人彬彬有礼的并不是我。法国的特权者讲礼貌,并非因为他们要以礼侍人,而是因为他们认为对自己有义务讲礼貌。他们所尊重的并不是别人的权利,而是他们自己,他们的尊严。他们决不愿在举止上混同于所谓的下等人。我有何可说呢?他们担心的是,受到他们礼遇的人会把他们当作和自己一样的非特权者。
……我们要提防被这些装腔作势的欺人外表所迷惑;要头脑清醒,一眼看穿里面包藏的货色,那就是我们所憎恶的那些特权的傲慢的属性。
为了解释人们何以如此炽烈地渴求获得特权,大家也许会想,至少一种牺牲公共幸福而有利于特权阶级的个人幸福已经形成,构成这种个人幸福的是一种优越地位的诱人魅力,享有这种优越地位的人为数极少,向往它的人为数众多,而其余的人迫于无奈便以种种嫉妒或仇恨的手段进行报复。
大家难道忘记了,大自然从不强迫人们接受软弱无力或形同虚设的法律,它决定只以平等为原则赐人以幸福?大家难道竟不知道,拿虚荣来换取构成真正幸福的大量自然感情的交易,是一项不可靠的交易吗?
让我们听听我们在这方面的亲身经历,看看所有大特权者、达官们的经历,在外省,他们因其等级而尽享所有优越地位带来的所谓魅力。这种优越地位为他们造福无穷;然而他们却自感孤独,百无聊赖使他们的心灵疲惫,并剥夺了自然的权利。请看,他们怀着那股急不可耐的热情回到首都来寻找地位相等的人,在虚荣的土地上不断播下种子,而人们能在那里收获的却只是些傲慢的荆棘和烦恼的罂粟,这岂不荒唐之极吗?
我们决不能把仅仅意味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那种法律上的优越地位,与荒谬空幻的、由特权所造成的优越地位混为一谈。法律上的优越地位是真实的,是必要的。它并未使一些人骄傲,使另一些人羞辱,这是职务上的优越地位,而非个人的优越地位;然而。既然连这种职务上的优越地位也不能补偿平等带来的甜蜜,那么对普通特权者所沉湎于其中的幻想又当作何感想?
啊!要是人们愿意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要是他们懂得为自己的幸福有所作为,那该有多好!如果他们同意睁眼看一看,这种残酷的轻率如何使他们长期以来蔑视自由公民的权利,去追求空虚的奴役特权,他们就会迫不及待地公开放弃他们从小就受其熏陶的大量的虚荣!就会对那类与专制制度结合得如此紧密的事物秩序失去信任!公民权利包括一切;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
到现在为止,我把所有特权混在一起,没有区分世袭的特权与人们自己取得的特权;这并不是说,它们在社会中同样有害,同样危险。如果恶事与荒谬有先后次序的话,毫无疑问,世袭特权应该居首位,我不屑于费脑筋去证实一个如此明显的真理。把特权变成一种可以世代相传的财产,这就等于把为赋予特权强辩的那些微不足道的借口也抛在一边了;这无异于丢弃一切原则,一切理性。
还有其他一些见解可以进一步揭示特权的恶劣作用。让我们首先注意一个普遍的真理:这就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只需用个人利益加以充实,并以若干世纪的先例加以证明,便可迷惑一切理智。不知不觉地,从偏见到偏见,终于形成了一整套极端反理性的说教,而令人无比厌恶的是,人民由来已久的盲目轻信从未动摇。
因此,我们看到,在国民甚至还不曾想到提出抗议的情况下,在我们眼皮底下出现了众多的特权者,他们带着宗教般的信仰,宣扬他们仅凭出身便有权获得荣誉,仅因生存便有权享受人民奉献中的一份。
实际上,特权者认为把自己看作是另一类人还不够;他们竟然谦虚地而且几乎是真诚地认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裔都是人民的需要,而不是公职人员;以这样的身份,他们就好象是受公众委托的全体代表,不管他们来自哪个阶级。正由于形成了一个特权集团,他们才自以为对生活在君主制下的任何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同政府首脑或同君主本人讲话时,他们就以王位的支持者和国王的天然捍卫者的身份出现,反对人民;反之,在同国民讲话时,他们就一变而为人民的真正保卫者,仿佛人民没有他们,就会马上被专制制度碾得粉碎。
政府只要稍微明智一点,便会看到,一个社会只需要在法律保护下生活着与行动着的公民,以及一种负责照管和保护的监护权威。我们说过,唯一必要的等级制度建立在那些代行主权的人们之间;正是在这里,人们才需要将权力分成等级;正是在这里,才存在真正的上下级关系,因为国家机器只有借助这种联系方能运转。
除此之外,只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公民,他们全是从属的,但并不是这一些人从属于那一些人,因为这将是无用的仆从关系,而是从属于那个保护他们、捍卫他们、并为他们仲裁等等的权威。拥有大宗财产的人并不比靠薄薪度日的人高一头。如果说富人缴纳的捐税较多,那是因为他们要求保护的财产较多。但是穷人的铜子难道就不那么珍贵,他们的权利难道就不那么值得尊重吗?他们的安全就不应受到至少是同样的保护吗?
正是通过混淆这些简单的概念,特权阶级侈谈什么必须建立隶属关系。有人想用武士精神来评论民事关系,结果把国家仅视若一个庞大的兵营。在一本新出的小册子里,有人竟敢把军官与士兵比作特权者与非特权者!武士精神与僧侣精神有密切关系,如果你们征询有僧侣精神的人,他也会回答:要使一个国家秩序井然,只有将它置于统治着无数受难者的那些规章之下才行。僧侣精神以一种不太卑鄙的名义,在我们中间享有比人们想象的更多的声誉。
只有那些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关系一无所知的人才抱有这些观点。无论一个什么样的公民,他若不是受托行使权力的人,除了致力于改善自己的命运,享受自己的权利而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违反法律,还有别的事情要做。公民对公民的一切关系都是自由关系。一个人贡献他的时间或商品,另一个人用他的金钱与之交换;这里丝毫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丛一种持续的交换……若是在你们狭隘的政治中,你们分出一个公民集团,把它置于政府和人民之间,要么这个集团分担起政府的职能,那样,它便将不是我们所说的特权阶级;要么它不承担公共权力的基本职能,那样就请向我解释一下,这个中间集团如果不是一个不相干的、有害的集团还能是什么?因为这个中间集团不是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直接关系中作梗,就是对国家机器的各个部门施加压力,就是因其迥然不同于公民大集体,而变成社会的又一个负担。
公民的各个阶级均有其职能,均有其特殊的工作种类,这些职能和工作的总和构成社会的总运动。假如其中有一个阶级企图摆脱这种普遍规律,人们便可清楚地看到,这个阶级个满足于无所作为,而且必然要成为别人的负担。
社会的两大动力,一是金钱,一是荣誉。社会得以维持正是由于人们既需要这种动力,也需要那种动力,在一个懂得良好风尚的价值的国家里,不能让人感到需要其中的一个而不需要另一个。每一种行业都要考虑公众的评价,而要求得到公众的好评乃是对酷嗜财富的一种必要约束。必须考察在特权阶级中,这两种感情是如何必然变化的。
荣誉对特权阶级来说,是有保证的;这乃是这个阶级的必然的附属物。对其他公民来说,让荣誉作为善良行为的奖励,这样很好。至于特权阶级,他们只要生下来便享有荣誉。他们不感到有必要去赢得荣誉,所以,凡是能博得荣誉的事,他们一开始就可以不屑去做。
至于金钱,特权阶级确实应该强烈地感到有此需要。他们甚至比别人更倾向于放纵这种强烈的贪得欲望,因为他们的优越地位带来的偏见不断地怂恿他们挥金如土,而且因为当他们放纵贪得的欲望时,不必象其他人那样顾虑失去任何荣誉、任何尊敬。
但是有一种奇怪的矛盾,一方面,等级偏见不断地促使特权者挥霍自己的财富,另一方面,等级偏见又绝对地禁止他们依靠几乎一切正当途径来恢复财富。
既然特权者比别人更为贪财,那么他们还能用什么别的办法来满足这种贪欲呢?不外乎阴谋与乞讨。这两种行当变成了这个公民阶级的特殊行业。由于只操此业,所以他们精通此道;凡是这两种才干能获得硕果的地方,他们便厕身其中,排除来自非特权等级的一切竞争。
他们充斥宫廷,包围大臣,独占所有的恩赐,所有的年金,所有的带薪职称。阴谋把目光普遍地投向教会、司法界和军界。它瞥见了一笔可观的收入,或是一种可捞到这笔收入的权力,这种权力与无数的职位相联,而过不多久,它终于把这些职位看成金钱职务,设置这些职位不是为了完成应由才干之士来完成的职能,而是为了确保与特权家族相符的境况。
他们并不因自己的阴谋伎俩娴熟老练而高枕无忧;由于他们担心,在某些短暂的时刻,大臣会因想到公众利益而一时清醒,所以他们及时利用某些行政官员的无能或背叛;他们终于通过一些手续完备的法令或一套相当于专属法的行政制度,使他们的垄断得到了认可。
这样就使政府屈从于那些对整个国家经济破坏性最大的原则。尽管国家经济要求在各方面都任用最能干、最便宜的公仆:而垄断却强行选择最昂贵因而最低能的公仆,因为垄断的明显作用在于制止那些在自由竞争中本来能够显示才能的人有所发展。
特权阶级的乞讨对于公共事务妨害较少。这是一种贪食的树枝,它尽其可能地吸取液汁,不过至少它不打算取代有用的主干。象一切乞讨一样,它也是伸出手去,竭力激起恻隐之心,从而无偿地取得施舍;只是样子不那么卑躬曲膝,必要时,不象是在乞求布施,而象是在命令人家完成一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