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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佑/青禾 当前章节:15067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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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的历史》

窃贼的起源

对于人们来说,窃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窃贼究竟起于何

时,却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时间概念。俗话中有“强盗碰上贼爷爷”之说,说明窃贼确实是人类社会中所产生的最为悠久的一种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一类人。历史上有“殷人好草窃”的记载,足见此道产生之早。

然而,盗窃并非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行为。在《礼记·礼运》中曾有如此说法:“大道之行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这说明原始公有制下并无窃贼。

在原始公有制社会中,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有收获大家共享,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正如《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那样:“天下为公”,“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这就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在这种条件下,盗窃行为自然就无从产生了。

窃贼是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私有制也随之而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社会逐渐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的过程中,由于对社会剩余财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贫富之分化。少数氏族首领依仗着自己的财富和权势,逐渐成了奴隶主,统治着广大处于社会底层的贫苦群众;而绝大部分氏族成员则丧失了对氏族财物的支配权,沦为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铤而走险,走上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财物的道路。这是窃贼产生的最原始的动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这样论述道:“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相同的条件”,就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所以说,盗窃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样,也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产生之后,窃贼的盗窃行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不过是被剥削者反抗剥削者,夺回自己劳动果实的一种方式,即以“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论语》中有这样的记载:鲁国季康子患盗,问于孔子。孔子答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其意思是说,偷盗的发生是由于统治者贪得无厌,将社会财富搜刮一空,被剥削者为了生存,才不得不盗窃。

老子有一段话说得更为透彻:“民之饥,以其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参见《老子·七十五章》)

由于统治者的贪得无厌和对普通平民百姓的残酷剥削,致使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贫困痛苦的生活之中。正是因为生活环境的恶劣,所以虽有统治阶级制订的严刑重法,但一些人为了活命也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以求得生存。盗窃就是人们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北宋时的刘敞在《患盗论》中这样讲道:“律使窃者刑,伤人者死,其法重矣,而盗不止者,非不畏死也,念无以生。谓坐以待死,不若起而图生矣。”他的意思很明确:窃贼之所以行窃,并非不害怕死,而是无法生存。对于窃贼来说,与其坐以等死,不如为求得生存而进行偷窃,哪怕触犯刑律也在所不惜。

从普通平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走上偷窃这条路来看,真正的盗贼并不是为了生活从事偷窃的人,而真正的窃贼则是身居高位的统治阶级及其代表人物。其实,老子早就清楚地看到了这点,所以他将这些“财货有余”的统治者称之为“盗竽”(即盗之首)(参见《老子·南七章》)。

当然,并非所有的窃贼都产生于以上所述的原因。窃贼中还相当一部分人是由于好逸恶劳而偷窃、因腐化堕落而偷窃、利用职权监守自盗,等等。这些窃贼的偷盗行为只不过是其个人利欲熏心、贪得无厌的结果,与劳动人民因求生存而进行盗窃却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参见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对于窃贼定义的表述,古代有不同的说法:

在《管子》中有“百姓不人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之语。这里“轻民”,就是指以偷窃为生的人,“重民”就是指老老实实的务农者。

在《小知灵》中有“闽中荔熟,有矫捷之盗,飞掠越闲,瞬息可尽千百树,曰夜燕”之语。这里的“夜燕”,即为窃贼。

清代有人作《都门竹枝词》曰:

衣冠楚楚上前街,背后无声小绺来。

扇子荷包都剪去,先生犹自卖痴呆。

这里的“轻民”、“夜燕”、“小绺”均是指窃贼,而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又各不相同:

“轻民”,是指广义上的窃贼,只要是以偷窃为生的人,都可称为“轻民”。

“夜燕”,是指夜间出来活动的窃贼,尤其是指飞檐走壁、翻墙越屋的窃贼。

“小绺”,这是一个很现代意义的词,至今仍在使用。是指剪缕割络、专门偷盗他人钱包或随身携带物品的窃贼。

窃贼概念的历史演变

古时,以“盗”相称的有三类:

一是小偷。《左传·文公十八年》中有“窃贿为盗”之说,孔颖达疏中有“窃人财贿为之盗”之说。

二是劫徒。即拦路抢劫他人财物者。

三是反民。即揭竿起义,意在推翻统治阶级的人。

关于窃贼的上述界定,可以远溯到春秋时期,当时即有以上这些典范的说法。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除了第三种说法偏于宽泛外,以下犯上、以贱弑贵的反民则是首当其冲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繁荣与有闲阶层的出现,小偷渐与流氓为伍,春秋三盗的说法,逐渐变得不尽合适了。于是对盗之含义的参详,也有了更合乎常情的解释。其中把明火执仗之徒与鼠窃狗偷之辈区分开来,称前者为“盗”,后者为“贼”,就是对窃贼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清稗类钞·盗贼类·盗贼横行》中说:“凡财物所有权在人者而我取之,以强力行之为盗,其得之也曰抢;以诡计之者为贼,其得之也曰窃。”为此,徐珂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淄川某乙,家贫无以度日,瞒着妻子,偷偷干起了打劫的勾当。有一天,他手持长棍,潜伏于墓地,等了半天,也不见有人经过。肚中饥馁,松风刺骨,正值不可耐之际,忽见一老翁负囊而来。某乙持棍遽出,抢得了一袋米。回到家里,骗妻子说,这米是别人还的赌债。

第二天,他又故技重演。不一会儿,也见一人持棍而来,隐于墓后。某乙暗忖,来者大概是个同行吧。于是从墓后走出来。对方惊问是干什么的。某乙说:“等你啊!”听了这话,对方哑然失笑,知道是“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识自家人了”。笑完后,两人相对而坐,互道饥寒之苦,就这样一直坐到玉兔中天,也不见有客人经过。

某乙准备回去了,对方拦阻道:“前村有户人家,正为女儿置办嫁妆,每天忙到半夜,我们现在去捞它一把,肯定不防备。”某乙答应随同前往,果然是毫无阻拦。于是跳入柜中往外递送财物,等到拿得差不多了,外面那个家伙猛地合上柜盖,将某乙锁在里面,独占财物而去。

过了片刻,主人家发现柜子上了锁,起了疑心,掌灯前来观察。某乙不胜惶恐,闷在柜子里装出老鼠啮物的声音。主人家怕柜子里的衣物有损,忙开锁查寻。某乙趁势窜出,落荒而逃。

徐珂把这个故事取名为“某乙先盗而后贼”。

然而,传统一向有偏颇沿袭的习惯,从对事实加以区别到用词注重准确,仍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大贼即“盗”、小盗即“偷”的说法,也时时见诸于文端。但这并不影响认识上的趋同,不仅表现在鼠窃狗偷之辈不与盗混,同时对劫徒与反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有了更合乎情理的体会。就联系的一面而言,古代已认识到,这其实也就是同一类行为不同程度的表现而已。如《后汉书·陈忠传》就说得比较贴切:“夫穿窬不禁,则致强盗;强盗不断,则为攻盗;攻盗成群,必成大奸。”言下之意,盗之所为是强占他人之物,如果禁除不力,小则破墙而入,中则攻掠剽劫,大则染指江山。从强抢玉帛财物到窃据神器社稷,完全可能是瞬间即成的事。当然,强盗与反民还是有区别的:

从存在的环境看,反民多生于乱世,而强盗却是无时不在的;

从存在的状态看,劫徒比较稳定,而且大多是以武力抢劫为生的职业强盗。反民则有很大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起时,来势汹涌;伏时,风平浪静。他们中间除了少数人来源于其他之外,大多数出自流民,具有乱世为盗、治世为民的特征。

从活动的方式看,强盗劫徒一般出没于封建统治比较薄弱的地带,散则流于荒山野岭,聚则占山为王,入海为盗;他们平时残害的对象,无论贵贱,大多数都为平民百姓与商贩行旅。反民则与官府衙门作对头,锋芒所向,往往是封建统治比较集中的所在。

因此,平民百姓眼中的“盗”,主要是打家劫舍的盗匪;统治阶级眼中的“盗”,尽管有的也是凶手、劫徒、盗匪之类,但其真正视为心腹大患的,则是“犯上作乱”的所谓“反民”。

与一般意义上的窃贼不同,随着封建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窃贼便产生了,这就是窃国之贼。窃国之贼,绝非小打小闹的盗匪可以任之,这种贼必定有多种超出常人的本领。其中最主要的可以归纳为两点:

一是武力。在战争连绵不绝的社会里,“有枪便是草头王”。具有政治野心而又非皇室继承者的人,往往是依仗武力来征讨弱国,创立江山;或者是依仗武力来推翻现政权,自封为王。武力是他们得以生存的一切,是他们能够强大并且被人们公认为其强大的惟一法宝。历史上有许多事实可以证明,无限浩大的皇权在无坚不摧的武力面前,总是甘拜下风,最终飘摇于风雨之中。

二是政治计谋。窃国之贼往往有着高人一筹的智慧和高超的政治手腕。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忍辱负重,会俯首称臣,会不惜牺牲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自己的亲人的幸福和生命,以得到帝王的欢心。他们会结党营私,而且往往在勾心斗角的政治漩涡中稳操胜券。一旦他们认为时机成熟,便会发动政变,夺取皇权,成为执政者。

如果一个有政治野心的人,既拥有武力,又熟谙政治计谋,那他窃国的图谋十有八九能够成功。这样的例子并不多,民国时期的窃国大盗袁世凯可居为其首。

窃贼的信仰(1)

如同每一个黑社会集团都有自己的信仰一样,窃贼也有自己的信仰。

关于窃贼的信仰,历史上有两种说法:

一说是窃贼拜《水浒》中以善偷而著称的时迁为祖师爷。据说,清代杭州窃贼常在夜深人静之际祭祀时迁,其时口中默念以下祭词:

卅六人中惟善偷,

时迁庙食城东楼;

后世偷者奉为祖,

月黑深宵具酒脯。

但愿人家不闭门,

黄金取尽青毡存;

岁岁报祭官不捉,

天上追踪东方朔。

一说是窃贼拜柳跖为祖师爷。从创立“盗亦有道”这一学说来看,笔者还是赞成这种说法的。

盗跖是春秋末期人,姓柳,因居住于柳下屯(今山东西部),故称为柳跖。

庄子曾描写柳跖率徒众九千人横行天下,专与诸侯作对。他们破人门户,夺人财物,掳人妻女。所到之处,大国据城守卫,小国坚壁清野。由于其经年累月地骚扰民间,气焰万丈,故尔是人人畏惧的大盗。据说,孔夫子曾企图劝他改恶从善,结果被他骂作伪君子,而且将孔子驳斥得丧魂失魄,连大气也不敢出。据《史记》载,就是这样一个作恶多端的盗匪,却得到了一个善终,不知老天爷是否还是那个惩恶扬善的老天爷。

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往往观察的视角不同,所得的结论也就不尽一致。尽管《史记》对柳跖如此作恶竟得善终备感疑惑,但《庄子》却写出了他的另一方面,这就是:机智和善辩。愤世嫉俗的庄子认为,如果与那些奸臣恶宦比起来,说不定柳跖这样的盗还有些可爱之处呢。因而《庄子·石兼箧》不无调侃地说,盗跖之所以得以横行,一方面是所谓的“圣人”给其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他主张“盗亦有道”。

据载:有一次,柳跖的喽罗们问他:“做强盗也有自己的道义和原则吗?”柳跖回答说:“那当然,道义原则到什么地方都有!对于我们强盗来说,事先摸清楚对方府库中财物的数量和贮存情况,精确地估计是否一定能够得手,这叫做圣明;开抢时不怕顽强的抵抗,戮力同心,奋勇争先,这叫做勇敢;抢完后主动断后,掩护同伙,甘于冒险,这叫做义气;适可而止,见好就收,反对蛮干,务求必胜,这叫做明智;分赃时要平均分配,轻财重义,取少让多,这叫做仁义。上面这五条,就是我们强盗的道义和原则。”

这就是“盗亦有道”的来历,它被后代的盗贼们奉为圣经,盗跖也被他们尊为祖师爷,正所谓:“土匪趁机肆攘夺,白手攫取人莫知,盗亦有道跖是师。”

像柳跖这样的大盗,能创立“盗亦有道”的理论,也确实值得众盗崇拜。从历史上来看,虽然不同的时代,盗贼们的窃盗宗旨有变异,但柳跖的这种理论基本上被众盗所继承,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如果说柳跖因创立“盗亦有道”而成为窃贼的祖师爷的话,那么他的门徒所进行的骚扰正常秩序的偷盗之行,却为普通老百姓所不耻。因而,尽管庄子对柳跖有所褒扬,但对其盗窃行为却仍不免嗤之以鼻。如《庄子·山木》中说:“君子不为盗,贤人不为窃。”与庄子相比,老子的认识似乎更为成熟些,《老子·五十七章》中曾这样说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其意是,不管怎么禁止、杀戮,也挡不住盗贼的孳生。像《韩非子·外储说上》说的郑国贤相子产为政五年,“国无盗贼,道不拾遗”,则无疑是千载难逢的事情。

“盗亦有道”的信仰,在大部分盗贼的行为中虽未能充分表现出来,但也不乏遵从之贼。据载,民国时期的海盗范巧林就是这样的一个人:

长江口外的横沙岛曾是盗贼出没的地方。长江口外因江面突然宽广,水流缓慢,从上游带下来的大量泥沙在此处沉积下来,逐步形成一个当潮水下降时露出水面的小岛,成岛时间距今仅百年左右,这就是横沙岛。由苏北的启东、海门一带逃荒逃难的贫苦人,在无处安身的情况下,便来到这个岛上开荒种地,有的以打鱼为生。为防止潮汛高涨时海水淹没小岛,岛上居民修筑堤圩(当地称为海塘),为建设小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后来,岛上逐渐产生了地主恶霸,他们勾结官府,强行霸占农民自行开垦的土地,并强行控制渔船,压迫剥削之手段甚为惨重,迫使部分农民、渔夫不得不以海上打劫为生,并由此而沦为海盗。

民国年间,岛上有几支大的海盗团伙,其中有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名叫范巧林(又名范巧临)。此人原出身贫苦,少年时即体格健壮,身材高大,成年后练就武术,后干起海盗勾当。据岛上农民、渔民传说,这位江洋大盗奉行盗跖所创立的“盗亦有道”的宗旨,坚守“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原则,一般不在岛上行劫,也不在江口、海面打劫小渔民或小客船,而是专对大商轮尤其是外国轮船行劫。

外轮上大都有武装警卫、保镖,外轮都有数千吨之巨,而他的海盗船仅只30吨,他以海盗船打劫巨大的外国巨轮颇有难度。他采取的方法,大都是他与团伙中几位闯荡过上海滩、见过世面的哥们儿,乔妆打扮成富商,凭船票上船,待轮船开出长江口进入大海后,他们即以突然袭击的手段控制轮船上的驾驶室、通讯设备等各个关键岗位,并与事先约定好的同伙相呼应。在被劫轮船抛锚后,他们便大肆抢劫巨额赃款和大量赃物,然后有计划地装进盗船,呼啸而去。

窃贼的信仰(2)

对于范巧林这股海盗团伙,官府曾多次派兵剿捕,但都从未如愿。然而,由于后来横沙岛上的几支海盗交相争霸,互相惨杀。在争霸中,范巧林多次被对手捉拿,多次在临死前死里逃生,最后一次被另一伙海盗以绳勒毙。范巧林最后还是死于同行之手。他所留下的一处在当时全岛最讲究的房舍,于解放后作为一所小学的校舍(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72~273页)。

“盗亦有道”这一信仰的延续和扩展,使得盗窃集团都多多少少立有自己的规矩。盗窃集团虽是以巧取豪夺为谋生手段的,但集团中的弟兄之间一般都重交情、讲义气,而不注重金钱财物。“黑心铜钿大家用”,此为贼帮中的口号之一,也就是将偷盗所得之物按额分配。如上海的“扒窃党”规定:下手人独得十分之四,余款按规定分配。这样的分配虽有等级、有高低的差别,帮中从却不争论多少。假如果然有人因分得份额的多少而提出异议,那么他就会为众贼所不耻。

为了使众贼的行动有章可循,贼帮中还定有不少的规矩,其目的是用来约束和节制窃贼的行为,或是用来笼络窃贼。这些规矩是不容违反的,一旦违反,就有可能被逐出贼帮,甚至可能招来性命之忧。如上海的贼帮(称为“扒手党”或“扒窃党”),就定有不少规矩,其中有:

物退原主

贼帮中的窃贼为安全起见,盗窃得来的财物,一概须保留三到四天,才可公开分肥。如果失窃的人是官府中人,或是有势力人的亲戚、好友,失主便会四出派人侦查。一般可以根据失窃的时间、地点,找出偷窃的贼帮。这时,贼帮中的首领就会被传,或私下说定,让其找出下手人。贼帮则根据失主的身份,视其势力的大小,该把原物奉还的,就得如数奉还,这种做法用贼帮的黑话说,就叫做“呕扒”。“呕扒”当然是十分扫兴的事,也是贼帮最不愿干的事。但当他们意识到不得不“呕扒”时,就会想法通知失主,约定时日,然后使失主在不知不觉中,将其失物归还原主。

公积金制度

命运使从事盗窃的窃贼不得不把牢狱视为第二家庭。因为行窃总有一天要“失风”,即失手。从事偷盗行为时间长了,难免有“失风”的时候。所以,“失风”对老资格的窃贼来说已算不得什么。老资格的窃贼“失风”入狱时,只是随身携带一把牙刷。这些窃贼已习惯了坐牢的生活,蓬头垢面的牢房生活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害怕,可说是几进几出,饱经风霜。他们还十分幽默地将牢房称为“免费旅馆”。被捕入狱后,也是死心塌地地“蹲”牢房度日。帮中同伙为体恤苦难同伴起见,立有严厉的帮规,准备相当款项,为犯案坐牢的窃贼应付善后。

扒窃党内执法如山,赏罚分明。不论是对于当场“失风”或是破案时被拘捕的窃贼,帮中人第一步首先要侦查他是否多次进过牢狱。如果是初次犯案,一查指纹牛痘斑便可知道。初次犯案,首次被擒,必然是神色慌张,悔恨万状,不知如何应付;而老资格的窃贼,明知抵赖无济于事,一经审讯便立即招供,然后二话不说,低头坐牢。

当贼帮中的“共扒弟兄”被捕之后开庭公审时,同帮中的大多数人都要来法院旁听,并查明何月何日此人可以获释。同帮的患难弟兄,便按帮中规定从此人进班房的那天算起,在日常扒来的钱财中,提出一份公积金,刑期越长,公积金也就愈多。被捕者的家属,也会得到贼帮的照料。

抚慰被捕者

被捕的窃贼被释放的那一天,也是其最光荣的一天。“共扒弟兄”们事先已预备好了新衣服、新鞋帽,以及生活必需品,一清早便在牢狱门口迎候着。待被关押的窃贼出狱后,第一件事便是剃头洗澡;第二件事便是全新打扮后,上馆子吃个酒醉饭饱;然后提出那份属于他的公积金,舒舒服服地用上一月半月,暂停偷窃生活,免得立即又被警察抓去。

窃贼“失风”被捕,是常有的事。窃贼们也完全明白自己的盗窃行为本来就是犯法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点,贼帮的首领在训练门徒时,总是教其大胆从事,冒险向前,最后死里逃生;不许怕祸畏缩,不去偷窃。故而贼帮中有这样的训令:“下手先闯七分祸”;此外还有“先披半件红衣裳”(清时犯人都穿红衣)之说。从事盗窃生涯的人,很少有没坐过牢的。胆大过人、敢闯敢偷的窃贼,坐牢的机遇也就更高一点。所以,窃贼在被捕释放后能受到同帮的欢迎和优待,也算是感情上的一种补偿。

严惩出卖者

盗窃集团的帮规中,最严峻的一条就是决不允许牵连同党。如果哪个窃贼入狱后受不住酷刑的逼迫,供出了扒窃党同伙的所在地,导致其同伙被一网打尽,这个窃贼就被同党称为“无种”、“不吃硬”的“坯子”,最为帮中人所痛恨。此贼一旦被释放出狱,必先遭一顿痛打,然后被革逐出帮,从此再也没有立足之地。各个贼帮首领之间若有仇恨,也不得以告发对方来互相发泄。如果哪个人触犯了帮规,出牢狱后必然性命难保,或者被打成残废。所以,窃贼一旦入了贼帮,服从帮规,绝不敢违反;一旦被捕逼供,宁肯赴汤蹈火,忍受酷刑的痛楚,也要“好汉做事好汉当”,绝不敢株连他人。

窃贼的信仰(3)

当然,熬得住酷刑的窃贼,并不是什么壮烈之士,而是为接受同辈的欢迎,为其日后出狱谋生留一条后路。他们完全明白,若是害怕酷刑全盘招供,眼前的苦头未必能免,徒刑仍需执行,日后的大难便会胜过酷刑。

投奔首领

窃贼都有自己的地盘,一般各地的窃贼互不相扰,贼帮之间也是井水不犯河水,颇有一种各自为政的意思。假如某地窃贼因种种原因不愿或不能在此地行窃了,就得另找地盘行窃。一旦到了新的地方,就必须先投奔这个地方的贼帮首领,窃贼的黑话称“爷叔”或“瓢把子”、“大发家”等。在取得“爷叔”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偷窃活动。如果不经许可,贸然行窃,一旦被此地的窃贼知道,必暗中向警方报告,这样一来,初到此地的窃贼就会遭到拘留,或是一顿毒打。

贼帮中的规矩还有一些,如:窃贼不得对师傅行骗;必须遵守“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祖训,不在自己同伙的地盘内行窃,更不能盗窃同伙的财物;在贼帮内部,头目关照下属、徒弟孝敬师傅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窃贼对自己团伙内部的消息或偷窃技艺不可轻易向外人透露,等等。

贼帮中的规矩都是在窃贼的长期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也是他们保护自己的“处世之道”。这些规矩胜似严酷的律条,窃贼们只得谨慎遵行,不得稍有违抗,否则必为同类所弃。

窃贼的暗语

与其他黑社会中的帮会一样,窃贼也有自己的行话,或称“暗语”、“黑话”。窃贼为了在作案的过程中联络方便,往往使用普通人听不懂的暗语。这些暗语是窃贼在行窃的具体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并且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和发展。不同地区的窃贼虽有不同的暗语,但也有不少类似之处。在纷乱杂多的窃贼常用暗语中,以下诸条为最常见:

头目——大发家、爷叔、瓢把子

招收徒弟——传子孙

同伙——合码子

与同伙约定时间、地点——画卯

首领监视小窃贼行窃——看操

敢于冒险行窃者——牛金星

准备下手行窃——哈风

正在行窃——困风

已窃得——困着

被窃者已发觉——透风

钱袋——把套

钞票——蒿子

用刀割取表链——弯耳朵

富人——横子

穷人——水切通

老人——苍通

小人——尖通

工人——衍身

农民——棋田生

外地人——强头生

本地人——原头生

蠢人——木寸通

小贩——不将人

光棍——滑生

妇女——马生

穿绸缎衣者——柔皮子

穿布衣者——糙皮子

旧中国有钱人家的女人,常常佩戴许多首饰抛头露面,借以表现自己的美丽,显示自己的富有。而这些首饰也是窃贼所窥觑的对象。窃贼们为了抢劫女首饰时的方便,也有一些暗语:

金镯——铐子

挖耳——蒜

耳环——蓬

簪——闩

手表——弗定心

镶钻——加酒花

钱袋——皮子

抢帽子——捉乌龟或抛顶宫

抢耳环——扯蓬

抢手镯——捋苗

抢金戒——捋手环

窃贼的聚合性(1)

“贼有贼伴,盗有盗伙”。窃贼为了抢占地盘,各据一方,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往往需要有利益相同的伙伴来共同维护自己的地盘。这就是窃贼的“聚合性”。

两宋时,偷窃活动十分猖獗,“都城群偷所聚,谓之‘大房’。每区容数十百人,渊薮诡僻,不可胜究”(参见《宋史·王岩叟列传》)。此为北宋时的一般状况。

在旧中国的上海滩,盗贼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聚合成帮,并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其大致情况是:

老城区是本地帮的基地,英法租界内有一部分地区可以“游击”;公共租界的虹口区是广东帮的范围;英租界内有一段是浙江帮的活动区域;十六铺一带是安徽帮的行窃场所。

各帮不能随便侵入对方的势力范围去“抢生意”,如果不听警告,轻则毒打一顿,重则砍去手脚。在“强者为尊须让我,英雄只此敢争先”的时代,各帮为争抢地盘,结伙械斗是常有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落单的小偷很难立足,便不得不投靠某个贼帮,寻求庇护。

小偷们入帮拜师,除了希望有伙伴协助办事及相互照应外,还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学到更高的盗窃本领,这也是导致窃贼具有聚合性的原因之一。

如30年代中期曾横行东南一带大城市的巨盗王鹤,被江湖中人称为“王胡子”。他在挑起招兵买马的旗帜之后,收留了不少徒弟。这些徒弟在他的训练下,有不少本领高强者。这些本领高强者,专门偷盗住在高楼大厦里的外国人和豪门巨富。

以“王胡子”为首的窃贼练就了一套“翻墙越屋”、“飞檐走壁”的本领。这当然不是神话传说中的飞人,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神奇。他们能够翻墙越屋,除了训练有素外,主要还是依赖一些有助于攀高的工具。其中有:

“软竿子”。即用头发或丝线编成与筷子粗细差不多的长绳,其中的一头缚有金属制成的钩子,抛在墙头上,勾住了便可攀援而上。平时这个东西缠在腰间,不露丝毫痕迹。

“硬竿子”。其外形很像手杖,内部结构有如照相机的三角架,可以拉长一丈多,一头钩在檐边便可顺竿而上。

行窃前,他们总是在白天先混入大楼内,找地方藏匿起来。一到夜晚,便从顶楼垂绳而下,进入他们看中的住户行窃。所以高层楼房总是最上几层容易被盗。

王鹤的徒弟就是采用这种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内制造盗窃大案,并偷盗了龙华寺方丈室内的玉佛、金银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贵文物。这个贼帮之所以屡屡得手,且敢于制造大的盗窃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势众,敢于做一般窃贼不敢做的“生意”。

旧中国的盗窃集团,有许多是以籍贯为主聚合而成的。这也是盗贼的聚合性的一个反映。以籍贯为主聚合的盗贼,因有同乡的情分,更容易形成牢固的帮伙,因而也成为不易清洗的社会祸害。

如旧时在上海谋生的嵊县人,以两帮人为职业特征:一种是裁缝帮,嵊县裁缝以高超技术出名;另一种是强盗帮,其中包括绑匪,以横行于上海滩而得名。下面这一案件就是嵊县帮的盗窃集团所做的行窃案件:

1948年3月8日上午11时,上海市民周德峻向警方报案称:上午10时30分,有盗匪4名到周德峻的住所—九龙路159弄20号后门,以询问周先生为由进入屋内。此时周德峻未在家,周妻以为是周的友人,正欲招待之际,其中一盗突然抽出手枪,喝令周妻不准动,并猛击周妻面颊,威胁其不许声张。另一盗将被单撕成布条,将周妻双手绑缚,驱禁于一室中;由一盗持枪监视。此时周妻已完全明白来者是一伙盗贼,只是苦于双手被缚,难以行动。这几个盗贼翻箱倒柜,劫去10两重的赤金条5根、美钞550元、金镯3只、钻戒2只、赤金戒5只等物。盗贼抢劫完毕,即携赃物仍由后门逃逸无踪。

从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中,警方得知这伙强盗在周家行劫时所操语音系属浙江嵊县口音,而查被害人周德峻之籍贯,亦属嵊县。经分析,似有被害人周德峻之乡亲中熟悉被害人之家庭内情及财富者,遂勾引盗匪往周家抢劫的可能。

经遍查周德峻之同乡情况,查得有一位周德峻的远房堂叔,姓周名兰生。此人以裁缝为业,此前有一段时间曾在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做裁缝,对被害人周德峻家中内情及琐事都知之甚详。而周兰生生活常入不敷出,一度为借款对被害人周德峻不满。

据以上情况,警方判断周兰生是此次盗窃案的重要嫌疑人。但警方却找不到其住址。于是,警员化装后,前往各处暗查。最后查悉西藏南路58弄18号居民金汤生家中常有嵊县籍人员行踪,于是化装守候密查。有一天,警员发现有一貌似周兰生的人潜入该金汤生家中,从其言谈中涉及托人以金条兑款事宜,判断其就是周兰生,于是将该人带局侦讯。同时还对18号金汤生家继续派便衣人员驻守。经查讯,该貌似周兰生者,果然是周兰生,以裁缝为业,又经被害人周德峻当面确认无误。

经对周兰生反复盘诘,其渐吐实情。据供,此人曾有前科,为盗窃案曾受过徒刑处分;并供出九龙路159弄20号被害人周德峻家持械盗案实由其供给内情,勾引嵊县籍盗匪李良臣、孙子龙、尹锡棠、沈纪发、俞之江等5名结伙抢劫。

窃贼的聚合性(2)

虹口分局从被害人周德峻口中得知嫌疑犯住址的线索,立即按址捕获了孙子龙。又据孙子龙供述,进一步捕获与本案有关之寄藏搬运、压保、变卖等赃物嫌疑人孙朱氏、陈孙氏、胡金满、赵富根、张尊本等7名,并查获部分赃物。

此案陆续捕获案犯19人,大都为浙江嵊县人,确认这是一伙嵊县盗帮。这一盗窃团伙,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制造了多起持械盗窃案件,例如:

1946年5月中旬下午3时,持械盗窃安远路槟榔屯16号;1946年5月20日下午1时零5分,持械盗窃岳州路288弄44号及42号;1947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由孙子龙、沈纪发、马金根等持械盗窃黄陵南路710弄51号;1947年4月7日上午9时40分,持械盗窃林森路533弄2号;1947年10月10日下午1时,持械盗窃麦根路269弄12号;1947年11月9日上午9时,持械盗窃西摩路835弄42号……

总之,这伙强盗多在光天化日之下频频作案,多年来横行于上海各区,警方无能为力,给当地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因被害人周德峻家中被盗劫后,及时报案提供重要线索供警方侦察,终于以案犯周兰生为突破口,这一盗劫团伙才被捉拿归案(以上史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131号)。

盗贼行为的反社会性

毫无疑问,真正意义上的窃贼是反社会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状况恶化的一种天然反应。站在法律和秩序的一边,治世时,必视盗贼为民害;乱世时,必视盗贼为国害。比如,在汉代,民有七亡七死的说法,其中“盗贼劫略,取民财物”即为第七亡;“盗贼横发”即为第四死。

窃贼的产生虽是社会经济生活恶化的反映,但窃贼的行为并不能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恶化的状况。相反,窃贼的频频作案,只能对本来就不稳定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使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所以,窃贼的活动又是反人民的,是违反普通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的。他们的盗窃行为只会引起人们的痛恨,故而他们落入官府之手也不会得到人们的同情。

窃贼以盗窃他人的财物来供自己享用,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种十足的寄生虫。这种伤天害理的行为,给平民百姓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痛苦。尤其是一些贫苦人家,有不少是因为被窃贼偷走仅有的一些财物而走投无路,甚至自杀。所以窃贼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这是发生在常州至无锡客轮上的一件事:

在众多的乘客中,有两个男子,一为中年,另一个更年轻些。从穿着看,这两个人不像下层社会的人。这两人在旅途中高谈阔论,又说又笑,看上去互相非常熟悉。

当客轮行至距无锡数里时,年轻人忽然问中年人:“你对无锡的情况很熟,可知道南门内的宏大钱庄如何?”中年人摇摇头,说:“靠不住,靠不住,不日就将倒闭了。”年轻人听此话,惊奇而焦急地说:“那我要吃赔账了。我有200元期票两张,该怎么办呢?”说着,从衣袋中掏出宏大钱庄期票两张给中年人看。中年人笑笑,说:“此不值一钱之物,留有何用,不如丢掉算了。”年轻人听他这样说,便一边顿足,一边作出懊丧的样子。

他们两人的谈话被坐地一边的一个妇人听到了。这个妇人年约50余岁,衣着朴素,样子像是个佣人,手里提着一个青布包袱。老妇人抬头看了看两个谈话的人,便伸手从衣襟里取出一张纸票,对着那年轻人说:“请先生给我看看,这张票还有没有用?”年轻人接过票看了一眼,又还给那妇人,然后说:“这是宏大钱庄的期票,你也将要吃倒账了。”

那妇人听他这样一说,便失声痛哭起来,边哭边说:“这200元期票,是盛家太太给的,我五六年的工钱都在这里了。如今这票一钱不值了,我可该怎么办?”年轻人做出好心的样子,劝她说:“你到无锡,可以托人去取,幸亏为数不大,或者可以领到现款呢。不必如此伤心了。”

这时船已抵埠,乘客纷纷登岸,那两个男人也扬长而去。那妇人登岸后,逢人便问宏大钱庄的情况。知情的人告诉她宏大钱庄资本雄厚,决无倒闭之理。她托人去宏大钱庄领取钱款,没想到期票却是一张伪票,而真票已被那船上的年轻人掉了包。那妇人知道自己受了骗,五六年的辛苦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她后悔万分,真是哭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

像这种骗窃一个孤苦妇人的窃贼,实在是没有任何人性可言。窃贼这种骗盗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涉及一个妇人,也可能祸及她的全家。可见,窃贼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盗贼的变种—海盗,在旧中国的沿海一带活动也十分猖獗。他们不仅拦截船口,抢劫财物,甚至动刀动枪,惨杀无辜。其行为真可谓构成了对社会的极大犯罪。如在旧上海,由于官府对海面的控制不力,无法保障水上治安,所以海盗不仅敢在上海附近的海面上抢劫轮船,而且敢在长江口、吴淞口作案。1930年发生的怡和洋行德和轮遭遇海盗事件即是一例:

1930年1月13日,德和轮满载货物和旅客,从汉口驶向上海。14日晚间,当轮船行至长江口时,船舱内不时传来旅客们的说笑声,大家都知道再有一两小时即可到达上海了,所以心情很是愉快。不料此时突然从东面开来两艘海盗船,飞速驶近德和轮边。海盗站在甲板上喝令德和轮停驶,伪称要检查违禁品,并准备登上德和轮抢劫。德和轮上的船长、船员们马上看出来者不善,船长随即命令德和轮开足马力前进。海盗看到德和轮不听从命令,便开枪射击。此时德和轮上一乘客正坐在船边栏杆上,海盗看到这一人影后,即作为射击目标,子弹射中该乘客的要害,当即毙命并落入江中。海盗不知落入江中的是一尸体,以为是活人,企图抓一人质。待将其打捞上来后,才发现是具尸体。海盗们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用刀破其腹以泄愤,顿时尸体上鲜血淋漓,惨不忍睹。湖北汉阳人,31岁的更夫李汉,从窗口观望海盗的剖尸暴行,被海盗发现,举枪向他射击,枪弹射中胸部,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待吴淞水警听到枪声率巡逻舰数艘浩浩荡荡来到出事地点时,盗轮早已逃得无影无踪(资料来源:《德和轮海中遇盗》,1930年1月17日《申报》)。

盗贼以其反社会性的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而也成为全社会所谴责和要求惩罚的对象。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其行动前、行动中、行动后所采取的种种选择,包括对行窃时间的选择和对行窃方式的选择等。

窃贼在行窃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的计划。首先是根据行为的对象,即行盗的对象,选择是独立作案还是集团作案。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还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甚至季节等。他们对选时很讲究,一般情况下,雨天、雾天和冬季是窃贼作案的黄金季节;夜间则是窃贼作案的最佳时机。如李政在《该闻录》中所记:张咏在四川从政时,曾亲闻一个偷儿介绍:“三月至八月,夜短,多蚊蚋,人必少睡,故不敢为盗。九月至二月,夜长天寒,多畏寒懒起,乃可为盗。”张咏听后,颇为感慨地说:“盗亦有道,诚然哉!”

专门在夜间翻墙越屋进行偷盗的窃贼,在作案时都遵循一条要则,即“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其原因是,在雪天或月天作案,皓月当空,白雪铺地,容易暴露行迹。而刮风下雨的黑夜,易于隐藏,风雨响声也可以掩盖行动时发出的响声。所谓“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即是利用时间和天气情况的有利条件来进行偷窃。

当然也有在大白天作案的,这则是利用人们不加防范的心理。比如有一天,一帮窃贼开来一辆卡车,走到事先已侦察好家中无人的一家,打开大门,大大方方地把这家所有值得拿的东西都搬上车。邻居还在旁边看热闹,以为是在搬家。待到主人回家后,才知道是光天化日之下家被偷窃。

上面这个例子说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是保证行窃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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