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机选择好之后,接下来就是决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进行偷盗。窃贼为了达到偷盗的目的,一般都身怀诸种偷技,他们可以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选择其中之一种,或者数种偷技配合使用。所有这些,都是事先选择好的。当然也有临机应变的时候,但一般情况下,盗贼也总是做好了应变的心理准备,在脑子里考虑到应变的手法之后,才会行动。
作案失手时如何逃走,以便做到“偷鸡不成不蚀米”,这是窃贼行为选择的最后一步。技艺再高超的窃贼,都可能有失手的时候,这一点,所有的窃贼都是熟知的。为了防备失手后被抓,他们往往要选择好应付的种种办法。
下面这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案,窃贼就是在做出了时机和作案方式的充分选择之后才行窃的;而且当作案失手时,也适时地选择了逃逸的办法:
1927年12月4日下午2时,上海康定路永和屯4号遭到四五个强盗持枪抢劫。该户户主为豫来纺织公司总工程师雷某。约案发前10天的一个下午,雷总工程师与友人正在家中二楼谈话时,曾有5名男子走到二楼扶梯口,声称找一姓刘的人。雷某告知此户不刘姓,5人遂离去。
12月4日下午,这5人中的4人趁雷总工程师不在家之际,来到雷家。此时雷家中有雷母、雷妻及一位16岁的女佣冯少宝。3人听到敲门声后,由女佣打开门。先有一男子进来问:“雷先生在家吗?”答:“不在家。”来者即取出一信交给女佣,女佣转交给雷妻。该男子称:“我们是无锡厂里来的,看信就知道了。”
当雷妻正准备看信时,该男子突然由衣袋内拿出手枪,将枪口对着雷妻,令其不得声张。雷妻始知来者是盗匪,转身向后房逃逸。此时门外又进来3名盗匪,将前门关闭。一盗以手枪对住雷母,其他两个盗匪将雷妻拖住,强捋其手上的钻戒及金戒,并以手捏雷妻之嘴,企图以毛巾塞其嘴,但未能将雷妻之嘴捏开。由于雷妻挣扎,钻戒及金戒未被夺去。盗匪怕雷妻喊叫,到厨房内找旧毛巾,准备强塞雷妻之口。
女佣曾趁机向后门逃去,但被强盗拖住,将其殴打致右手受伤。一盗进入厨房找绳子,准备将雷妻、雷母及女佣捆缚。女佣趁强盗注意力稍分散时,猛然逃到楼上,随即迅速开窗大呼:“救命!有强盗!”
4盗闻女佣呼叫声,惊慌失措,恐事败露,即由前门向东逃跑。女佣对盗匪紧追不放,雷妻连忙到就近的康定路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派警员两名协助追赶,至康定路世界殡仪馆隔壁小弄口,强盗进入该弄逃到新加坡路口,不知去向(《警局刑事警官处第二科处理1947年11、12月份强盗案件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转引自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69页)。
分析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盗贼在行动前,首先进行侦察,以找刘姓人家为借口,查得准备偷盗的人家姓雷。随后他们选择了雷先生不在的时机作案。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男子在家,会给他们的行动造成更大的威胁。这样,当他们进屋时,屋内仅有3位女性。在行窃方式的选择上,他们选择了持枪行劫。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比较胆小,亮出手枪会首先在气势上令她们屈服。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雷家的女人并不好对付。首先雷妻并不像一般女性那样软弱,不容易制服,这就使盗贼很难在短时间内得逞。为了制服雷妻,他们花了一些时间。再加上机智胆大的女佣,面对盗匪毫不示弱,而且趁盗贼不注意,跑到楼上大声呼救。盗贼本来是作贼心虚,见事已败露,不敢恋战,只求保命,遂做出了逃跑的选择。盗贼虽未能如愿,但未被当场抓获,也算万幸了。从以上分析来看,这几个盗贼可算是训练有素的,注意了作案时的选择性。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窃贼作案除了具有预谋性与选择性之外,还有某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窃贼在作案前,并无充分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不具备上节所说的行为的选择性,只是偶然发现有了行窃的对象,才在贼心的驱使下动手行窃。
二是盗窃行为的发出者,其本身并不是窃贼,但由于偶然的见财起意,便做起了窃贼所做的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
在旧中国,杭州市属的一个大镇子里,有许多当铺。盗贼常常垂涎于当铺中的物品,故盗窃之事不断发生,当地的老百姓因而常受其害。但大家因为畏惧窃贼报复,都忍气吞声,甚至维持治安的警察,也对偷盗之事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当地一些知名人士对此忧虑不安,便决定上书省政府,请求政府派兵驻防此地,以威慑窃贼。
不久,省政府果然派来了一队士兵。镇上的人们得知,个个兴高采烈,奔走相告,认为这样一来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镇上突然闯进了一个数十人的盗窃团伙,这伙人全都将面部涂成黑色,手里拿着武器,所到之处无所不抢。而维持治安的士兵却一个也没有出来阻拦。
事过不久,抓住了一个在那天晚上行窃的盗贼。经审问,才得知他就是由省里派来驻防镇子的士兵。于是案子传诉到驻防队队长,要求他严加查办部下。孰料这位队长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的部下有偷窃嫌疑。审讯者只好把抓到的窃贼出示给队长。这位队长却说被捕者早已被撤了差事,已不属于驻防队的人。这样一来,镇中受到损失的商家无法深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
其实,事情很明显,此案就是驻防队所为。而且正是这位驻防队长见财起意,策划了这个假扮强盗的闹剧。从事这次活动的人,在作案之前并不是盗贼,也许作案之后也不会再做偷盗之事,但因为这一偶然蠢举,也就成了偶尔作案的盗贼了。
与这些士兵为盗相比,普通老百姓也有偶尔为盗的事情。有的人只因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财物,过后后悔不迭,发誓此后不再做此蠢事。对于这种一生中只干过一次盗窃行为的人,实可称为偶然行为。当然,也有人虽属是因一念之差而盗,但事后不思悔改,一犯再犯,也就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惯窃,而不属于偶然行为了。与这种惯窃和偶窃相比,还有一种人既令人可气,又令人可怜,这种人是一些被逼无奈、不得不一盗再盗的人。
旧中国的上海,有着数不清的下三赖,统称之为“瘪三”。瘪三们在穷极潦倒时,常常干起一种“收旧货”的勾当。之所以将瘪三收旧货称为“勾当”,是因为他们的收旧货与平常以此为业的收旧货者不同,他们的收旧货多以偷、骗为主,真正采取正当的收买手段的极为少见。即使是收买,也必含有欺骗的性质。因此,对于瘪三的收旧货来说,与其说是“收买”,倒不如解释为“收纳”更为贴切些。
瘪三收旧货时的偷,往往是顺手牵羊,他们走街串巷,见物即偷。至于收旧货时的行骗,更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一般是引诱大户人家中的某一成员把家中的物品偷出来,低价卖给他。
瘪三一经得手,改日还会来买,女仆的贪欲之心一发不可收拾。即使不想再干下去,也因受到瘪三的威胁而成骑虎难下之势。总之,不管愿意与否,在以后的日子里,还是与瘪三联手偷卖主人家中的物品。
由一开始偷损坏的物品,发展到后来偷完好的物品;由一开始偷零星的东西,发展到后来偷重大的物件。得寸则寸,得尺则尺,直到某一天被主人发现,赶出门外方止(参见《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女仆偷盗本是偶然所为,但或出于自愿,或出于无奈,一盗再盗,偶然性也就变成了必然性。所以,防患于偶然,是善良人免于走上偷盗之途的最关键的一步。
“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窃贼的反社会性对人民生活带来种种干扰和损害,因此防止窃贼的偷窃行为和对窃贼进行制裁,历来都是各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当“窃”与“禁”在利益上趋向相同时,用以防止和制裁窃贼的法律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在这里,且不说与执法有关的一系列行为人与盗贼的利益联系,单就人们最直接关注的警察来说,也是往往因为其利益与窃贼利益的趋同性而丧失了执法的根本原则,结果成了与窃贼同样犯罪的人。
古时,窃贼们就以种种手法疏通一些职司治安的捕役,使得这些捕役与窃贼们串通一气,美其名曰:“大家发财。”有些捕役家里就是窝赃点,失主报官之后,“比之急则妄咬无辜,以肆其诈;比之缓,则坐地分赃”(参见崇祯《历乘》卷十四)。
《明斋小识》里讲的一件事确实令人吃惊:清朝时期,青浦赵屯镇上有个著名的赃窝,窝头姓姚,“自幼作贼,四方草窃依为薮”。这一带凡有家中失窃,都可去姚家认领被窃物件,不过这叫“议赎”,还不能讨价还价。何以会有这等怪事呢?原来衙门里的捕役也靠这个赃窝吃外快,故“盗赃累累列庭,无人敢置喙”。
又清代南汇人杨光辅所著《淞南乐府》内讲到的窃牛宰烹一事,亦很有说明意义:“地棍贿通衙蠹,日宰耕牛无算,贼窃牛以贱售之。”衙役和盗贼同流合污,无怪窃贼敢于胆大妄为。
到了近代,普通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警察与小偷是一家。”当时盗贼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窃贼的胆子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不胜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与窃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窃贼的偷窃活动中图谋私利,完全丧失了执法人的起码道德。
警察局常常把没收小偷偷来的东西中无人认领的部分,作为外快(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一来,警察局很希望多没收一些赃物,也就是希望小偷多偷、多作案。有的小偷偷得的赃物,虽然供出是在某处偷获的,警察局也常常不通知失主认领,因为这样警察局就可以没收。而没收的赃物用作外快,在当时是名正言顺的,不算贪污。赃物没收以后,分局截留一部分,另一部分送总局,也有全部上交的。总局对赃物不定期进行内部公开分赃。也就是抽签贱价拍卖给所属警官。当然,贵重的东西,已被高级警官,如局长、分局长、科长等先享用,零碎不值钱的东西才拿出来拍卖。拍卖价款为警察局的自行收入,任意开价。
警察和小偷勾结,相互利用。小偷找警察做“神头”(即后台),以求得警察保护;警察则掩护小偷,为的是能够参与分配赃物。这种警察与小偷同流合污的现象,在旧中国比比皆是。
云南省的昆明警察局有一刑警大队,大队下又分若干组,各组由组长率领队员多人,分住在昆明市的八个区。队员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为此,他们美其名曰“为了工作”而收罗助手,助手被称为“跑二排”,其中有些人就是小偷,任务是为警察提供情报,其实就是为警察“撵山”(指猎犬为猎人追逐野兽),谋取钱财。“跑二排”的也可以再找助手,叫做“跑三排”,甚至有“跑四排”、“跑五排”的。下一排各对上一排负责。这样警察和小偷就成了合作者。警察为小偷通风报信,吃钱放赏。有的见小偷行窃,不仅不抓,反而加以掩护。小偷窃得的赃物,就共同分赃。还有的警察,挂着警察的牌子,实际上就是贼帮头子,这在昆明叫“舵把子”。一个“舵把子”联系有很多小偷,成了祸害社会的毒瘤。
警察和窃贼相互勾结,共同行窃,是旧中国执法部门的一大特色。有的警察为窃贼打掩护,有的包庇窃贼,有的吃钱卖放……形形色色,不胜枚举。
1947年8月中旬,《东南日报》刊载出一条令人惊讶的新闻:“上海市警察局刑事处侦缉科便衣警长邵关荣接获密报,在东方饭店破获盗匪机关,计先后捕获盗犯七名,内有盗犯董省吾一名现任宝山县刑事警察组组长。”(参见《警局调查汤纳理等七名持械抢劫及买赃物一案进地方法院》,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第131号)
原来,7月17日上午10时,上海警察局刑警二科便服警长邵关荣接获情报称:“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内匿有大批持械盗匪汤纳理等。”经邵关荣派人调查,果然属实。他立即派员驰往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当场拘获嫌疑犯汤纳理、杨存厚、沈阿庆、柴觉迁、董省吾等5名,并查获钻戒及手表等物。据被捕者供认,上述物品均抢自兴安路麦赛坊1号的朱姓家中。
警员又于当日在宁海东路春江旅馆23号房间,拘获同案犯应阿兴,并由其领往南市四牌楼永安里7号起获手枪两支;又在福建路大江南饭店359号房间抓获收买赃物者邵敬昶,查获赃物翡翠钻石等物。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证实董省吾是在东方饭店341号室匪窟内被拘获的,当时即在其身上搜获宝山县警察局刑事警察组组长证件一张,他亦自称在宝山警察局任职。
经查证,强盗汤纳理与董省吾系幼年同学。1947年6月间,汤纳理在成都路修德新村弄口遇见董省吾,便托董省吾代向宝山警局谋一刑警职位,董一口应允。汤见董虽是刑警组长,身边并无枪械,遂告诉董,准备赠送董一支枪。次日,汤将毛瑟小手枪一支及子弹3粒携至修德新村4号董的住所赠予董。后于7月9日,汤又携带手枪两支及子弹6粒至董家。董乃向汤索取照片三张,以备向宝山警察局申请谋职,并代领枪照。董在携带上述枪支至宝山申请登记时,因枪的来历不明被扣于局中。
“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据汤纳理供认,董省吾是知道汤等为盗匪的,所以代汤办理枪支登记准备领取护照时,明知枪的来历非法,竟企图代为办理护照,掩护其盗匪活动。
董省吾身为刑警组长,盗匪是其侦缉对象,然而竟然代盗匪办理枪支执照。董省吾为什么要冒着违反法律的罪名干这种事呢?其目的是很明确的,这就是企图坐地分赃。
这一警匪勾结的社会新闻经新闻媒体公诸于世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谴责警方的舆论接踵而来。这当然只是小警与小匪的勾结。至于社会深层、政局幕后隐藏的“大警”与“大匪”的勾结,置于法律之外的巨额的坐地分赃,更是骇人听闻的(参见郭绪印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254页)。
如果说这种与警察有关的偷盗案件尚属于“地下活动”,那么警察明目张胆地与盗贼勾结,从中牟利,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民国初年,兰州城有一个贼帮,“锤把”(即头子)是洪帮的首领白老五,家住鹅毛巷。全城70多名小偷全在他的控制下活动。外地来“吃生意的”(即进行偷窃的),先要向他报到,然后再在指定地点活动。违者一经“码头”发现,就要被驱逐,或用各种刑法进行制裁,甚至会被“抛锚”(即装麻袋投入黄河)。“码头”有严格的规矩,偷盗得手后要报“锤把”知道,过晚上9点后才决定是“吃”还是“吐”,必须吐出的是有权势人家的财物。
白老五之所以如此猖狂,就是因为与当时警察局侦缉队的人有直接联系。时任侦缉队队长的关云治,与白老五立有“君子协定”:偷盗集团每天要来侦缉队汇报一次;每名窃贼每月上缴警察局贡银5~10元;偷盗集团每月课税20~40元。
1930年,白老五去世,“码头”解体,当局失去控制,一度将全部盗贼全部逮捕,各判刑6年。因为这帮盗贼都吸毒,受不住狱中生活的煎熬,遂以自杀或绝食相对抗。当局无奈,只得改判关押6个月,计划在期满后一律押解外地。但因种种原因,这个计划未能实行。
释放出来的盗贼重新进行分帮组合,逐渐形成5个偷盗小集团,用兰州话叫“五个把子”:南关鸡洞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张老三;黄河北草场一把子,有七八人,头子叫卢巡国;杨家沟一把子,有10多人,头子叫任丁娃;东稍门外一把子,约10多人,头子叫张老五;鹅毛巷原码头也有10多人,由孙青山掌管。各个把子的盗贼只能在划定的地区行窃,并重新得到警察当局的协助。警贼互相利用,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恶势力。
警察与盗贼互相勾结,各自都从对方身上获得利益:盗贼因有警察撑腰,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偷盗和抢劫活动;警察因对盗贼进行了庇护,便可以无所顾忌地接受盗贼的“纳贡”。这种无本的生意做得多了,惹得一些旁观者感到眼红,也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与盗贼结盟。下面就是发生在上海的一起宪兵、警察与盗贼合伙持枪抢劫的事件。
据1946年警局刑二课什字878号《调查报告书》报告,此持械抢劫案案情如下:
1946年5月26日下午4时左右,有着军服及便服者六七人闯入云南路312号许王氏家中,声称搜查白粉(即海洛因),公然劫去金戒8只、手表3只、现钞43万元、金耳圈一副。被害人带领警局便衣各处查缉案犯,于5月30日下午4时许,在云南路扬子饭店附近经被害人指认,缉捕了同案犯任家贻、顾根生等。
经审讯,任、顾对于抢劫许王氏家财物供认不讳,并供出同党匿迹于西藏路大陆饭店417号房间及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警方在大陆饭店417室拘获同案犯蓝致中一名,在其身上搜出伪造的检举汉奸之呈文两张;在太平洋旅社5号室拘获同案犯顾志明一名;当晚在太平洋旅社5号房间守候之警员续获同案犯王剑平、周仲谋及郭本奎等3名,并侦知同案犯王伯登匿居于中正路合兴旅社66室,当即前往拘获。
该案非一般盗劫案,而是宪兵、警察与强盗合伙持枪抢劫案。这伙人的勾结抢劫并非这一次,这次案发前,他们已连续抢劫了许多居民家庭。在此案中,同案犯周仲谋为现役宪兵,王剑平为现职警察。
案犯宪兵周仲谋、警士王剑平及任家贻、顾根生、王伯登、郭本奎等供称:5月25日下午3时左右,在浙江路新民旅社47号房间与在逃犯翟清亚、宓达夫等闲谈中,从王伯登的朋友谈章泉提供的消息中得知云南路320号有人售卖白粉,于是议定以搜查白粉为由,前去抢劫,并约定26日下午行事。26日下午,盗伙先集中于新民旅社47室,再由谈章泉领路至云南路320号,警士王剑平立于门口望风,宪兵周仲谋持公职所配带之转轮手枪(周被派驻老闸分局担任巡查,带有公事手枪),与其余4盗闯入楼上,恐吓被害人许王氏等不许声张,即在室内搜查,共搜出金戒8只等如上所述财物及白粉70余小包。作案后,盗伙返回新民旅社47室分赃,宪兵周仲谋分得金戒1只、现钞5万元;王伯登分得手表1只、现钞2万元;警士王剑平分得现钞5万元;其余盗匪均分到赃物或赃款。至于案犯所供在被害人家查到白粉一事,经反复讯查,未能证实确有白粉被搜出。
又据案犯周仲谋等供称:5月29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广西北路太平洋旅社5号与在逃犯翟清亚等聚议后,一同前往盛泽路47号,同样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到金戒等财物后,逃回太平洋旅社分赃。
“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3)
5月30日下午2时左右,他们在大陆饭店417室与宪兵周仲谋等聚议后前往汉口路曼伏大楼,也以搜查白粉为由,持枪抢劫。
在同案逃犯翟清亚提议下,他们伪造了两张检举汉奸呈文,由任家贻批示后以便冒充公务人员,施行诈术。该案侦察中查得,案犯顾根生于5月15日下午4时许,曾犯有假借市保卫总团长名义,向市商会会长王晓籁诈骗 50万元一案 (以上资料来源于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第131号)。
这是一个有宪兵、警察合作的盗窃兼诈骗团伙,可见当局政治腐败、治安混乱之一斑。这一宪、警与盗匪合作抢劫的特点在于,以搜查白粉(海洛因)为借口而行抢劫之实。他们事先得到一定的线索,侦知吸食白粉或以前曾吸食白粉者的住所,以宪、警执行“禁毒”、“法令”的身份,在民间抢劫,这就比一般盗贼作案容易得手。而他们搜查到的许多毒品赃物,是准备高价售出获巨额赃款的。此案表面上看,是个别宪、警所为,实质上所反映出的是一个深层的社会问题。
个别宪、警与窃贼互相勾结,在利益一致的驱动下执法犯法,是旧中国法律腐败的一个重要见证。而当这种利益驱动发展到由警察机关包庇窃贼的程度时,其危害性就更大了。下面这一案件就是一个实例:
1948年2月,上海发生了一起盗贼杀害外籍厂主的要案。
被害人科雷纳(K·RENNER)男,61岁,德国籍。该人为上海定海路350号冶和啤酒厂厂长兼工程师,住于该厂四楼。其妻安娜·科雷纳,女,57岁,德国籍。
案发于2月25日凌晨零时50分。当警方得讯后赶往现场时,查得盗匪等已在该厂三班职员报告警察局前逃逸,警方在现场看到第一被害人厂长科雷纳躺在地板上,由该厂请来的外国籍医生证明,已经气绝身亡。只见死者面部有血迹,并稍有伤痕,手腕上尚铐有手铐一副,楼梯栏杆上遗留白纱绳一根,地上衣服零乱,狼藉满地。警方当场拍照,以备查验储案。
据第二被害人、即科雷纳之妻安娜·科雷纳诉说:24日晚上10时许,她已在寝室睡眠,突然听到写字间内她丈夫与人谈话的嘈杂声音,因不明情形,便走出卧室到写字间内探视。不料刚一出门,即有盗贼用丝袜将她的手足缚住,而科雷纳也被其余4盗使用手铐及白纱绳缚住手足。其中有一个盗贼操着不标准的英语,胁迫他们交出保险箱上的钥匙。他们见盗贼们均持有凶器,故未敢抵抗,即交出钥匙。
盗贼将科雷纳及其妻拉到楼梯旁,将科雷纳缚绑于楼梯栏杆上,科雷纳因手足颈部都被缚住,故无法行动;盗贼又将其妻摁倒于科雷纳身旁,再用一绒毯蒙住头部。然后,盗贼即在四楼各室搜索抢劫,约达两小时之久。抢劫之后,即携赃物下楼逃逸。
等到强盗逃走后,安娜·科雷纳在手脚均被绑缚的情况下,只好以膝向前移动至厨房内,用菜刀割断绳索,然后找电话通知该厂三班职员来厂,设法将科雷纳手上之手铐开启一只,解去绳索,并立即请外籍医生来厂急救,但科雷纳因被缚过紧,且时间过长,已经气绝身死。又电话通知警方,警方来现场查验后,将盗贼等诸人遗留之作案工具手铐一副、绳一根存分局备查。
该案第一被害人已被害身死,而第二被害人因受惊惶刺激过深,故对于损失物件一时无法记忆,难以详细检查并估计总值。仅初步报称损失有:(一)钻戒5只(内有1只上镶真珠2粒);(二)珠项圈1只;(三)金镯镶有钻石1只;(四)金镶石别针5只;(五)金质别针(北平出品)数只;(六)假牙齿上有金牙数只;(七)金银质浪琴牌挂表各1只;(八)女式手表,金质4只;镀克罗米1只,表上均附有金质表带链;(九)法币2000万元;(十)美钞1700百元;(十一)小赤金条41两。
该案以后查证情况如下:盗贼李阿六、何根荣、吴志高三人提议抢劫该厂,在其同伙赞同下共同作案。李阿六因时常与啤酒厂接洽啤酒生意,故认识了厂长科雷纳。便由同伙王克明、王东原设计了抢劫计划。因李阿六系杨浦区义警队警长,平时与警局人员接近,李阿六的所有部下均属无业流氓,“无论大小非法之事,均由李向警局接洽就无事,所以小流氓势力很为膨胀起来”(上海警局“秘密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卷宗,第131号)。
李阿六是苏北人,住在杨树浦路依仁里6号,以前曾做过小生意,后于抗日时期改收铜元接济日本人(军用);抗战胜利后,他参加了义警队,在依仁里专收无业青年为徒,设计抢劫包运烟毒,由码头运至各方。
李的同伙吴志高为扬州人,住在杨树浦路华忻坊99号。抗战前在沪西、南市赌台抱台脚;抗战胜利后参加淞沪警备部稽查队,自备手枪一支,在该区一带专收无业青年流氓,以抢劫、敲诈为生。有关方面查明,怡和啤酒厂盗劫杀人案后,李阿六、吴志高等坐地分赃。李阿六分得金条1只。
警察局将李阿六等拘捕后,李阿六凭着平日与警察局人员的关系,买通警方,被宣布无罪释放。涉及该案曾有一秘密报告,告发警察局在李阿六被释放问题上有与流氓头子李阿六勾结及受贿嫌疑(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58页)。
上海滩的流氓所以能猖獗一时,关键就在于他们与警察局有勾结。此案的特点是警察局与流氓、强盗勾结造成抢劫杀人案,其背后所隐蔽着的是一个“权”与“钱”交易的黑暗内幕。“权”与“钱”的交易必然与社会罪恶活动相联系,其结果是造成了对社会更大的危害。
窃贼行为的发展(1)
窃贼行为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由单独作案发展为集团作案
窃贼产生之初,都是单独作案,因为是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所以只是一个人偷偷地干,从不敢将其技示于他人。但随着窃贼作案机遇的增多,贼心也就越来越大,最早羞于示人的偷技,便成了结帮聚伙的招牌。于是,窃贼们为了交流偷窃技艺,逐渐形成盗窃集团。
盗窃集团的形成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这就是盗窃活动的需要。窃贼在行窃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偷窃任务,于是,便产生了需要他人帮一把的要求,由此,偷窃集团和集团作案便产生了。
齐国时,偷窃现象日益严重,靠此谋生甚至致富的人越来越多,偷窃“专业”也不断分化和扩大。管仲推行改革政策时,将此类人斥之为“轻民”。
据《汉书·张尚文列传》载:当时“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这些偷盗者基本都是集团作案,分属于“偷盗酋长数人”统领,而这些坐地分赃的偷贼首领从表面上看,却“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
另据晋时有关史料记载,晋悼公执政时,晋国的窃贼已发展到群偷之势。王献之“夜卧斋中,而有偷人入其室,盗物都尽。献之徐曰:‘偷儿,青毡我家旧物,可特置之。’群偷惊走”(参见《晋书·王献之列传》)。《晋书》中还有这样一则记载:“蔡裔者,有勇气,声若雷震。尝有二偷入室,裔附床一呼,而盗俱陨。”(参见《晋书·殷浩列传》)
盗窃集团的形成,使窃贼作案的成功率大为提高,也使窃贼的集团趋向性更为突出和显明。有时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集团与集团之间也会相互联系,共同作案。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就更大。
在旧时的上海,盗贼之间各成帮派,各有各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互不干扰。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便联合起来作案。如闸北盗帮首领陈明礼,统领陈明礼、王忠贵、朱云飞、张明盛、王志麟、秦玉龙、吴传夫、王效连、小扣子等8个窃贼;南市盗帮首领周凤元,控制着吴学民、王福财、陆家林、徐国义、张忠义、孟胃纯、徐连顺等8个窃贼。闸北盗帮与南市盗帮就经常联手,合伙作案。他们联合盗窃仓库的案件,曾在当时轰动一时。
1948年12月下旬,南市盗首周凤元在瞿真人路见到汽车在333号仓库搬运拷胶,他将遗漏在路上的拷胶拾起一些,交给盗贼唐海生查看。唐海生经过反复查看,认定是制皮的拷胶,其价值很贵。周凤元当即决定前去抢劫仓库。
周凤元先找到同帮的吴学民等商谈,吴等均同意抢劫。因考虑到抢劫拷胶仅靠南市帮难以达到目的,他们又找到闸北盗帮的小扣子,将计划告诉他。经过小扣子从中牵引,在12月27日这一天,南市盗帮的首领周凤元与闸北盗匪的首领陈明礼相识。周凤元将抢劫仓库计划告诉给陈明礼后,当即取得了陈明礼的赞同。
12月28日,周凤元在卞德路沪西旅社开了14号房间,作为窃贼们聚议处所,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的人均来参加。经过一番商议,决定于12月29日晚9时许由南市盗帮与闸北盗帮合伙前去抢劫。并决定行动前由周凤元约好唐海生、唐义生等相助,担任望风及雇车装运赃物的任务。
闸北帮中的张明盛,本来是一位卫警,12月29日下午7时许临作案前,张明盛身穿卫警制服,作为掩护,将作案时用的手枪运到陈明礼家。陈明礼接到手枪后,又转交给张明盛,命其藏在大衣左右口袋内,先到制造局路斜桥附近等候。然后,陈明礼、朱云飞、秦玉龙、王忠贵、王志麟、小扣子等到沪西旅社14号室集合,再由周凤元领至顺昌路一菜馆内吃晚饭,并与南市盗帮的其他人会面。
饭后约晚上8时许,盗贼一齐来到瞿真人路333号仓库后面,由张忠义将仓库墙壁挖掘一洞爬入。张明盛将手枪交与陈明礼、王志麟二人分持后,便到弄口望风,其余盗匪遂进入仓库内。
他们先将守卫仓库的人看管起来,并用绳索反绑,不准其声张,随后开始搬运拷胶,至9时25分左右,共搬出68包。唐海生、唐义生等见事已得手,便叫到祥生汽车公司轻便卡车一辆,将62包拷胶运至马当路英士路一空场内。另有小包由周凤元私吞后托吕章成售卖。
盗贼行劫后,仍不满足,拟再偷劫一车。但因此时已戒严,无法雇到汽车,便决定在仓库内等到天亮,随后喝令看管仓库的人为他们烧饭吃食。不料天亮后仍未叫到汽车,只得逃出仓库,临行时将仓库内的白米衣物等抢走。白米由南市帮分食,衣服由闸北帮分穿。所抢劫的拷胶,后辗转出售,二帮将得到的钱款带到沪西旅社内17号室,进行分赃。经过一番交涉,决定平均分配,每帮得2.5万元,每人约分得2000元左右(以上史料根据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131号)。
二是由定地作案发展为流窜作案
窃贼初产生时,所实施偷窃行为的地区不大,一般也就在其居住的市镇或乡村作案。固定在一个地方屡屡偷窃,必然会引起当地居民的警惕,对窃贼作案带来种种不便。窃贼们为了寻找更安全和更易于作案的对象,便有了扩张地盘的愿望和要求,再者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多和创新,也为窃贼流窜作案提供了种种便利。这样就产生了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
窃贼行为的发展(2)
一般情况下,窃贼的流窜作案与其集团的形成有关。也就是说,流窜作案的窃贼往往是一个偷窃集团或其集团的成员,有与他人共同作案的优势。
史料中关于流窜作案的记载,可以追溯到齐国。有这样一则故事,反映出当时齐国的盗贼已开始了流窜作案:
晏婴是齐国的大夫,同时也以活跃在各国外交舞台而闻名于世。齐景公年间,有一次晏婴奉命出使楚国,楚王设酒席款待他。当宾主都有几分醉意时,一场预先编导好的恶作剧开演了:两个楚吏押着一个被反捆着的人来到楚王面前,楚王问:“为什么要捆他?他是什么人?”楚吏答道:“他是齐国人,因为偷窃,被捆了起来。”于是楚王转向晏婴,问道:“难道齐国人都擅长偷东西吗?”晏婴听此言,不慌不忙地回答:“我听说桔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茎叶看,两者十分相似,但吃起来味道却不同。什么缘故呢?因为两地水土不同。齐国人在齐国时,都不偷东西,何以到了楚国就干此行窃的勾当呢?也许楚国的水土能使人成为窃贼吧!”
这则故事虽然说明了晏婴的机智,但反映出的深层含义是:当时偷风不仅在齐国很盛,而且已发展到流窜作案的阶段。
到了东周前期,窃贼流窜作案的行为就更为猖獗。
据史料记载,晋国时曾发生过一次窃贼大批向秦国流窜的事情。
当时晋国的窃贼屡屡作案,使国人感到害怕。有一个叫郄雍的人,有特别高明的破案本领,能从眉睫之间体察出某人是否窃贼,从而能把混杂在平民中的小偷分辨出来。
晋悼公利用郄雍的这个特殊的本领,捉住不少窃贼,便十分高兴地对赵文子说:“吾得一人而一国盗为尽矣!”但赵文子却另有高见,他认为要消除偷窃现象,关键在于使贤任能,推行教化,使民有羞耻心;他还断言郄雍将不得善终。果然,群贼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共同谋害了郄雍。悼公以此为教训,接受了赵文子的建议,起用名臣贤士。这样一来,晋国秩序好转,法制得以实施,晋国的窃贼受到了沉重打击。活动受到限制的窃贼,觉得在晋国难以有用武之地,便都纷纷逃到秦国去了。
晋国的窃贼搅扰秦国,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商鞅在搞变法时,就特别强调,私营旅店接纳别国逃人对社会起到了极为不好的作用,申明“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了严酷的法律来惩治不法之徒。以对结伙偷窃的处分为例,其法律就规定有“五人盗,臧(脏)一钱以上,斩左止(趾)”之刑律(参见《秦集史·法律志》)。
窃贼行为方式的转化
在人类社会中,窃贼刚刚问世的时候,只是偷窃一些与生存密切相关的东西,最常见的是食物和衣服之类。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生产的扩大、产品品种的增多和数量的增加,窃贼的盗窃对象也越发有所扩大。这样一来,窃贼的盗窃方式也随着盗窃对象的转化而转化。从与生存密切相关的物品,到用于享乐的物品,再到可以带来巨额财富的物品和承担货币职能的金、银、现钞等,窃贼都想据为己有,其贪欲也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多而越来越膨胀。
窃贼祸害社会的行为的日益猖狂,使得统治阶级不得不制定越来越严密的法制以阻遏其发展。窃贼为了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法律网的不断扩大,从而也就不断改变行为方式,扩大偷窃范围。
据《吕氏春秋·孟冬篇》载:当时厚藏习俗正盛,“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辇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窃贼也看好这些殉葬之物,竟发展到干起“掘冢”的勾当,将侵占别人财物的目标由活人发展到死人,而且这样的偷窃行为不易被发觉,极大减少了遭到捕捉的可能性。
《吕氏春秋》认为,干这种发死人财的窃贼,一般都是些不顺从法令、不听从父兄教诲的子弟。凡是安分守己的正派人,都要驱逐他们。他们畏惧耕田砍柴之辛劳,又贪求美衣侈食之享受,“智巧穷屈无以为之”,于是就结成团伙,干起了“掘冢”的事。为谋取更多的财物,他们干起这种盗墓之勾当来“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参见《吕氏春秋·节丧篇》)。
当时的窃贼,大凡在掘冢之前,都要先找到一个古代富贵人家的坟冢,然后坟旁相距数百步外的地方,盖起房子,再从房子里挖掘地道,使地道通向墓穴,“故从其外观之,未见有发掘之形也,而藏已空矣”。
“掘冢”只是窃贼转化其行为方式的一个方面。在现实生活中,窃贼往往寻找法律的漏洞,利用法律未涉及到而有隙可乘的机会,先下手为强。这样一来,法律的规定竟只能步其后尘。也就是说,当立法者认识到窃贼利用法律的间隙已捷足先登时,才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遏止其偷窃行为的扩展和其他窃贼的起而效仿。立法机构这样做虽有“亡羊补牢”的意味,但毕竟也算是防患于未然吧。
窃贼的心理误区(1)
一些窃贼之所以能屡屡行窃,即使在被捕坐牢数年之后,仍会在被释放之后重操旧业,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着严重的心理误区。这一误区就是“贪得无厌”。
窃贼在首次偷窃得手后,往往在心理上有一种不劳而获的满足感。这一满足感是驱动他再次行窃的行为动力。于是,心理上的满足通过再次行窃变成了实质上的不满足。窃贼通过不正当手段,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钱财。这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窃贼“贪得无厌”的心理误区,乃至发展成完全丧失了理智的、病态的偷窃行为。
如旧上海以陈明礼为首领的闸北盗帮,就是一个永远不知满足,以偷窃抢劫、害人利己为乐的盗窃集团。他们在上海屡屡作案,给平民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扰害。
1948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一伙在一个名叫小扣子的盗贼家里一起商议如何抢劫行人,后由王志麟及王忠贵、王效连、小扣子等分别带上手枪外出,寻找机会。他们先在马路上站立约一小时之久,未发现有可劫之行人经过。后来行至西康路昌平路附近时,见有一辆机器脚车载两个女人正要停下。他们便起了贼心,停下脚步观看。两个女人下车后,那辆机器脚车即行离去。王志麟等见时机已到,立即抽出手枪,将两个女人拦劫。他们将那两个女人手上所带金戒3只捋下,王忠贵还将一女身上穿的毛皮大衣剥下,随后分头逃逸而去。
不料当王忠贵拿着皮大衣乘三轮车行至长宁路法曹分局门前时,被警士3520号看到。警士见他神色可疑,且手里拿着一件女人的皮衣,便将其拦截,进行查询。王忠贵在追问之下,谎称皮大衣是他嫂嫂的东西。该警士为慎重起见,当即将该大衣扣留,令王忠贵将他嫂嫂叫来认领。王忠贵见势不妙,乖乖地放下皮大衣,急忙脱身而逃。警士见其一去不返,即将皮大衣交值班室处理。该皮大衣不久即发还被害人。但因小扣子、王效连等未能捕获,所劫金戒等无从追查。10天以后,12月23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等又在小扣子家中聚议。当得知位于西康路895弄350号的和尚原明家存有金条时,他们又共同计议了抢劫计划。当晚7时许,他们以烧香为由叫开庙门。然后由小扣子在外望风,王志麟、王效连持枪对着和尚原明及其他3个和尚,喝令不准其声张。其余的盗贼便开始在庙内大肆抢劫,用时达一个小时之久。抢劫完毕后,盗贼们将庙内的4名和尚全部捆绑,然后仍由前门逃出。这次抢劫行动,盗贼们获得了金银贵重物品及挂表等物。
此案发生后又过了10天,1949年元月4日下午5时许,陈明礼、朱云飞、王志麟等又在顺德路三义旅社朱云飞所开之1号室内聚议抢劫。朱云飞告诉他们说,新闸路西斯文里69号黄姓家颇为富有。这伙盗贼听到此消息,贼性大发,当即决定前往。当到达西斯文里69号后,由陈明礼在楼下望风,朱云飞、王志麟、小扣子等摸上楼,闯入该户主黄凤菊的卧室,王志麟、小扣子二人持枪,将被害人黄凤菊双手抓住。不料此时被害人及其子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喊声,前来探视。盗匪们见事已败露,殴打了被害人几个耳光后随即逃跑。
陈明礼等人由斯文里69号逃出后,因行窃未能得手,心有不甘。当他们行至恒丰路桥时,遇到同伙吴传夫,便约其共同行动。他们来到常德路余姚路口时,位于此地的一个铁桶店已经打烊。盗贼们经过一番商议,便让小扣子以购买铁桶为由叫开店门,随后全部侵入店内,抢劫达半小时之久。行窃完毕后,他们又逃回三义旅社,将所抢物品交由小扣子变卖。
窃贼这种连续作案的行为,正是“贪得无厌”的心理在作怪。这种心理驱使他们产生了行则必盗、盗则必获的理念,同时却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