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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痴迷者自我毁灭的心路历程

作者:严金海 当前章节:5988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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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我国政府确定了法轮功的邪教性质,采取法律手段取缔法轮功组织与活动,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教育转化工作,在此之后,那些经教育仍然不放弃所谓的修炼活动的法轮功练习者,实际上是法轮功的痴迷者。如2001年1月23日下午,有7名来自河南省开封市的法轮功学员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自焚者就是痴迷者。痴迷者在法轮功被取缔之前已经出现,只是有关现象被掩盖,人们没有关注这个问题而已。被揭露出的那些因修炼法轮功后有病不去看病,亲朋好友的劝解无效,有人甚至因为病情加重而致残、致死的学员是一类痴迷者;那些因修炼法轮功后产生幻觉、妄想等精神异常状态而出现自残、自杀行为的学员也是痴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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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那些不顾家人反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学员也是痴迷者。

从精神卫生的角度看,精神正常的人爱惜自己的生命,爱护自己的身体,爱护自己的家庭,那些伤害自己身体,或采取行动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况,都属于精神异常状态。法轮功痴迷者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出现的有病拒绝看医生、自伤、自焚等痴迷现象是一种精神异常现象,与一般练气功走火入魔的外在表现有类似的地方,但因为法轮功的伪宗教特性,痴迷者的精神异常应该从宗教心理的角度理解。根据具体表现的差异,痴迷者的精神异常分为三种类型。

一、痴迷者与修炼过程中的宗教入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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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般人生病或身体受到伤害时,会出现疼痛、难受等症状,这些症状对人具有自我保护的积极意义,可以促使我们采取行动,治疗疾病。如果有病而不出现症状,或患者对症状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后果有可能很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

有部分人在宗教修炼过程中的表现异于常人,能够忍受一般人不能忍受的自伤痛苦,这违背生物、包括人在内所遵循的趋利避害的自然法则。如法轮功修炼者在开始修炼法轮功之后,有病拒绝上医院,但自觉症状消失,甚至自觉身体比练功前更好,排除部分因心理作用产生的效果,为什么他不能自觉非心理因素引发的身体症状?能够忍受身体疾病带来的痛苦?个别法轮功修炼者自己用利器剖开腹部寻找法轮,当时他们为什么能够忍受一般人不能忍受的剧烈疼痛?对此一般人不能理解,往往将其归于神圣。

这是一类在宗教修炼者中并不罕见的宗教入化心理现

案例五李洪志与法轮功―

象,并不仅见于法轮功修炼者。在中世纪,基督教中有一类教徒,为了向上帝赎罪,用鞭子鞭打自己的身体以致出血,完全能够承受鞭打的痛苦。也有作医生的基督教教徒,在为病人治病前,需要先忍受苦难的折磨,有人受截肢之苦,有人刺瞎眼睛,有人敲掉牙齿,有人剪去双乳。当他们被教会封为圣徒以后,就会被任命为医治人体某一部位的专职医生,而这个部位正是他们在殉教仪式上承受痛苦折磨的部位。在中国,宋代名僧赵智风主持修建的大足县宝顶山佛教石刻经变相,其中的第二十一完柳本尊十炼图,所反映的就是唐代佛教徒柳居直割耳、宛」眼、断臂、立雪,以及用火烧去手指、生殖器等身体部位,以表明一心礼佛的决心。唐人苏鹦《杜阳杂编》载:唐爵宗咸通十四年(公元873年)四月初八,长安城举行盛大的迎佛骨仪式。

时有军卒,断左臂于佛前,以手执之,一步一礼,血流洒地。至于肘行膝步,啮指截发,不可胜数,又有僧以艾置顶上,谓之炼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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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自虐式修行方式现代仍然为苦行僧所实践。在一些宗教仪式上,有人用金属钉贯穿身体的某个部位,或用金属钩子穿过身体的某个部位,然后悬挂重物,场面令一般人动容,但当事人并不觉得痛苦。

部分宗教修炼者,包括部分法轮功修炼者为什么能够承受一般人不能承受的痛苦呢?是神灵,或李洪志在保护他们吗?正确的答案是宗教入化现象。宗教入化是一种特殊的意①黎方银.大足石刻艺术.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5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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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状态,是由宗教观念诱发的一种与催眠类似的心理现象。当处于宗教入化心理状态时,修炼者的主观意识活动只对其信仰的神灵及相应的感觉、思维产生反应,而对亲情、理性思维、逻辑、科学知识等与宗教信仰无关的身心状态等不产生反应,当然就不会有一般人在一般状态下会出现的疼痛、痛苦、恐惧等心理感受。进入宗教入化状态的基本条件,一是宗教信仰态度非常虔诚;二是需要特殊的环境条件诱发,如隆重的宗教仪式,或长时间祈祷、颂经都能够有效地诱发宗教入化状态。李洪志要求法轮功学员每天长时间练功,方法只是读法轮功的书籍、听李洪志讲法的录音、看李洪志讲法的录像,并要求修炼者完全抛弃个人以前所学的一切知识、思想,以避免对其歪理邪说的质疑与批判。在这种背景下,部分法轮功练习者出现上述与一般人不同的感受与反应就不是不能理解的神奇事件,而只是一种不太为人所知的宗教心理现象。

宗教入化心理现象有一些明显的特征。首先,教徒处于宗教入化状态时,其意识状态不同于常态,但在其他时候,其心理状态并无异常,个人生活工作不受影响。其次,教徒异常的心理经验可以通过与正常人的沟通消除,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分析批判消除。当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暴露之后,绝大多数修炼者能够识破其欺骗性,回归正常生活,不再有宗教入化的体验。第三,每次宗教入化状态所持续的时间不长,一般随宗教仪式或修炼活动结束而终止。有病的法轮功修炼者在修炼时自觉身体状态不错,但其后还是会感觉到身体不适。

案例五李洪志与法轮功―

二、痴迷者与偏执性精神异常

宗教入化引起的痴迷现象,在教徒脱离宗教团体或者是遭遇环境的批评与压力,经过真实事实的教育之后,痴迷现象会随之解除。但有一类法轮功痴迷者的情形比宗教入化现象更严重,痴迷者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属于精神病态现象,必须通过医生的治疗才能解决问题。这类痴迷者的具体表现是其对宗教信仰的痴迷观念和行为不能通过其他人的规劝、压力、惩罚而改变,他们决不放弃其非一般的虔诚态度和极端的宗教行为。此类痴迷者属于由宗教亚文化导致的偏执性精神异常。

宗教亚文化是指李洪志在法轮功中所宣扬的一套有关宇宙、人生、社会、现世与来世、拯救、圆满、业力等宗教思想与修炼方法。痴迷者在李洪志的刻意要求下,不仅与社会处于隔绝状态,而且长期反复地背、诵法轮功书籍,从而深深陷入李洪志所描绘的世界之中,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只生存在一个狭窄的、脱离现实的、虚幻的世界之中。在法轮功的亚文化氛围中,有一套不同于常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言语概念,并拒绝接受与之不同的其他文化的影响。偏执性精神异常是精神疾病的一种类型。其具体表现是出现妄想,如坚信另类空间的存在、李洪志是神、修炼法轮功可以使自己进入另类空间、法轮功修炼者的小腹部有一个法轮、常人社会的道德普遍堕落、自焚是进入另类空间的方法、法轮功修炼者受到严重的迫害与歧视等。实际上,妄想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病态的推理和判断。虽然妄想的内容荒谬,脱离实际,矛盾百出,但有偏执性精神异常的痴迷者却始终坚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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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记者赶到开封市,把土进东自焚烧伤的消息告诉他的妻子和女儿时,同样痴迷邪教法轮功的母女俩表情麻木,没有丝毫悲伤、痛苦的表现。她们甚至为自己亲人的这种愚味、癫狂的选择感到什么"骄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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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妄想不为其他人所接受,并会遭遇来自正常人的批评,痴迷者容易为此与他人发生矛盾和冲突,可以引起争执、谩骂、纠缠、对抗等偏激行为。

偏执性精神异常的法轮功痴迷者在精神生活的其他方面与正常人之间没有显著差别,一般没有人格缺损,能够正常地生活和工作,所以其症状一般不容易为他人所了解。只有在涉及其妄想内容时,偏执者才表现出其病态,而且一般人针对妄想内容的说服教育不能起作用。这也是宗教入化与偏执性精神异常的主要区别点。有偏执性精神异常的痴迷者,大多数有偏执性性格特征,具体表现是主观、固执、争强好胜、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以自我为中心、自命不凡、自我评价过高、爱幻想等。这类性格特点使他们不能虚心接受批评,不能实事求是地对待生活中各种不顺心的情境。

有偏执性精神异常的法轮功痴迷者对自己的病态缺乏自治力,不能觉察自己的精神状态不正常,对自己与社会环境的不协调,他们往往将问题归咎为他人与环境,缺乏自知之明。这个特点与其他精神障碍者的表现完全一样,已经偏离①法轮功痴迷者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始末.人民日报,20沮一1一31

案例五李洪志与法轮功―

正常的精神状态。所以,不管痴迷者学习法轮功以前的文化程度有多高,只要处于病态,他与一个没有文化的痴迷者的表现是一样的。

偏执性精神异常的患者由于不能自觉问题的存在,一般不会主动求医,多系家人或单位带其到医院。由于医生不附和其妄想观念,患者对医生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在确诊之后,应该采取精神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相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当病情严重,其行为对自己或他人有可能构成危险时,应该住院治疗。运用药物治疗的主要问题是患者不合作,此时强迫与耐心都是必需的。心理治疗应该包括心理医生、家庭成员、同事与朋友等,改善环境对解除偏执性精神问题有帮助。

三、痴迷者与感应性精神疾病

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的法轮功痴迷者有12岁的小孩刘思影,19岁的大学生陈果,从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她们练习法轮功,既不属于真正有关于另类空间的神秘宗教体验,进入到了宗教入化状态,也不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而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感应性精神异常。

感应性精神异常是以系统的妄想为突出症状的精神障碍,多见于女性,一般发生在同一环境或家庭中两个或三个关系极为密切接触的亲属或挚友中,如母女、姐妹、夫妻、师生等。感应性精神异常包括原发者和被感应者两个方面。原发者属于偏执性精神疾病等严重精神疾病,被感应者的精神异常状态才属于感应性精神疾病。刘思影的母亲刘春玲、陈果的母亲郝惠君都应该属于法轮功痴迷者中的偏执性精神障碍,其系统的、与法轮功有关的妄想,不能通过一般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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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客观事实来纠正。原发者和被感应者长期生活在一起,情感关系亲密,互为精神寄托对象,体贴关心,甚至相依为命,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这种亲密关系是诱发感应性精神疾病的重要环境条件。原发者处于二人或三人关系的主动地位,有较高的威信,并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而被感应者则处于顺从、依赖的位置,因而易被感应或产生共鸣,出现相同或类似的精神症状,且坚信不疑。另外,被感应者极少与外人交往,缺乏与其妄想内容不同或相反证据的冲击。被感应者的性格多内向、依赖性较高、年龄较小、暗示性强,其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也缺乏独立的社会生活经验。在母亲的影响下,刘思影、陈果也出现与母亲妄想内容相同的病态精神症状,坚信法轮功所描绘的法轮世界的真实性,并紧跟母亲走向自焚之路。

从精神异常的程度看,原发者的精神异常程度严重,而感应者的精神异常表现相对较轻。如陈果在自焚之前,就曾经担心自焚时"会不会疼"。记者采访已经被烧伤的刘思影的对话也显示其精神异常并不严重。从发病时间看,感应性精神异常比原发性精神异常的时间短,一般是在原发者出现明显症状之后才影响到感应者。

感应性精神异常的表现以系统的妄想为主,被感应者的妄想内容与原发者一致,或大部分相同。在法轮功痴迷者自焚的案例中,妄想以进入李洪志所讲的极乐世界为主。采访刘思影的记者与她有一段对话:

你为什么要自焚?去天国。

天国在哪儿?

案例五李洪志与法轮功―

不知道。

那是什么样的世界?

美好的世界。那里到处都是金子,通向天国的路也是金子铺的。

为什么是金子呢?

练功的叔叔阿姨告诉我的。

你觉得自己能到那个世界吗?

没想过。心性到什么层次,就去什么层次。怎样才能到天国呢?

肉身留下,原神离开。

什么是原神?

不知道,每个人都有。

你是怎么知道的?

从《转法轮》上。还跟妈妈学。①

这段对话清楚地表明刘思影自焚时的心理状态、动机及问题的起源与表现,属于典型的感应性精神异常。感应性精神异常的治疗原则有三点:一是将被感应者与原发者隔离,防止相互影响,这对消除症状十分重要。二是针对妄想症状,选用适宜的抗精神疾病药物,但剂量不宜过大,用药时间也不宜过长。三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采用心理治疗,包括重新安排生活环境,鼓励参加社会活动等,使患者在正常的环境中恢复精神正常状态。

291①救救我―一名12岁儿童的悲惨遭遇.人民日报,20沮一1一31

案例六周锦宇与超浅水船

20世纪末中国著名的伪科学活动,超浅水船及其制造者―周锦宇是不可或缺的案例与人物。与其他伪科学活动相比,周锦宇有独特之处。其一,周锦宇及其所谓的发明创造获得省政府和中央政府授予的荣誉。1986年周锦宇被评为福州市劳动模范,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获全国自学成才积极分子称号,出席在人民大会堂的颁奖礼。其二,自1984年开始,周锦宇的活动得到福建省科委的多方面支持。福建省科委多次拨出专款支持他的所谓研究活动;并将他招至科委旗下,成立以周锦宇为所长的船舶技术研究所;在各种场合,科委领导或工作人员直接宣传周锦宇的成就。其三,该项伪技术曾被列入1992年国家"八五"火炬计划和全国科技攻关计划,项口经费为1100万元。1995年"超浅水船系列开发项口"又被列为国家科委"1995年第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其四,

案例六周锦宇与超浅水翔卜一一一一

周锦宇的所谓发明创造遭到几乎整个中国造船工程学会高级专家的批判,其代表人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级教授杨烈宇曾就此案专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上发言,呼吁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超浅水船案。其五,到口前为止,该案尚无任何正式结论,不再进一步造成损失已是不幸中之大幸,肃清流毒,彻底查清,维护科学的尊严尚只能停留在正义人士的呼吁声中,未见到实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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