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4
据报道,今年4月,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龙游县7个开发区撤销了5个,可是一阵风过后,龙游县那些被撤销的开发区如今又开始大兴土木。如城北经济开发区与附近的开发区合并,照常运转,名亡实存;沙田湖开发区在停工一段时间后,改名叫“康庄大道”,现在又是彩旗飘飘、机声隆隆,一派繁忙景象;被撤销的紧固件工业园区,有几百亩耕地占了未用,又去圈占新的土地……
龙游县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有人把一些地方变换花样圈占土地的招数总结了几条,其中有“借尸还魂”“化整为零”“丢卒保车”等等。种种迹象表明,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发展方式还未根本转变,大量圈占土地搞建设的冲动依然十分强烈;一些地方则在等待观望、蓄势待发,想在整顿结束继续扩张用地。
“占地风”之所以存在反弹可能,原因还有三:一是一些地方政府缺乏依法行政的观念,对中央政策、国家法令,对自己有利的去落实执行,不利的则置之不理、我行我素。二是利益诱惑。低价格征地,高价出让,使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摇钱树”和“第二财政”。一些干部还利用职权,搞权力寻租,官商勾结,以地谋利。三是惩处不力。由于违法占地往往被认为是“从地方经济发展出发”,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往往是批评罚款、补办手续了事,难以使违法者受到教育和警醒。
信贷和土地是宏观调控的两道“闸门”。当前,宏观调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如果我们放松土地管理,不仅会引起土地征占更大的反弹,而且乱上项目、盲目投资现象也会死灰复燃,前段时间宏观调控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也很可能会前功尽弃。
防止“占地风”卷土重来,首先需要各级政府强化历史责任感,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职责。在土地问题上,我们决不能犯不可改正的错误,贻误子孙后代。严格土地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把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纪占地的工作一抓到底。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关。
防止“占地风”卷土重来,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实践证明,对非法批地占地、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只有严肃法纪、毫不手软地查处,并深挖土地违法案件背后的腐败行为,依法严惩,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违法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申论热点:赵本山以人大代表身份打官司行吗
据《华商晨报》9月6日报道,著名笑星赵本山因欠住宅物业费用累计11万余元而被催交,赵本山则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质疑。赵本山说:这个官司我一定要打,我不但要以个人的名义去打,还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打,这场官司我一定要打赢!
物业纠纷官司,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法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在民事官司审理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能以自然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出庭“打官司”,而不附带任何其他身份,而且双方身份平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是不存在人大代表身份的。
如果诉讼当事人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会令法官感到尴尬甚至为难。因为这时的诉讼当事人有着双重身份:诉讼人身份和人大代表身份。而身为诉讼人,一旦败诉或认为判决结果没有达到自己所认可的状态,就有可能认为是法院裁决不公,这时当事人如果身兼诉讼人和人大代表双重身份,就可能要行使人大代表身份赋予其的监督职能,对庭审法官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无疑就会带有一定的私利和偏见,难以保证公正。
尽管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权力,但人大代表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人大代表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因此行使相关职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进行。所以,当人大代表说“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做某件事情时,就应该先想一想,他所做的事,是否适合“以人大代表的身份”。
其实,以往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经常参与一些诸如质检部门的打假行动,有时还代替政府承诺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尽管这些做法深受欢迎与支持,但这是一种人大代表角色的错位。因为人大只有立法权、任免权、罢免权、监督权及建议权,即使是上述权力,除了建议权外,也必须是一种集体使用的权力,必须通过所属的人大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以人大的名义来行使权力,人大代表个人无权行使这种权力。虽然人大代表出于善意为居民排忧解难值得称道,但这不属于人大代表固有的法定职责。
申论热点:农业产业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
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作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本报记者近日就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了深入的调研采访,综合业内人士和专家的看法,提出“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求解对策。欢迎各界人士参加讨论,对这一问题发表高见。
上篇:农业产业化
市场经济促进生产方式转变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许多专家评价,这是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鼓励种粮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重大举措。
中国农学会副秘书长陈建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就必须让农民能够通过种粮增收,关键则在于提高种粮效益。但怎样才能使种粮效益提高呢?在对种粮实行补贴和减免税等政策支持的同时,根本途径就是走农业产业化之路,实现一升一降,即提升农业生产效率,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实现这一升一降并非易事。比如,提升生产效率要求按市场规律合理配置生产要素,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土地能否自由流转。
中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肇始于土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特征的农村改革,对中国农村发展、解决温饱问题以及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村土地问题再次凸显,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核心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征地制度,实现土地可依法自由流转,才能保证运用市场机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使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产能力实现良性互动。
对于土地的征用和流转问题,广东省海丰县梅星村村委会主任徐生辉向记者介绍说,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只有公益性用地才可由政府征用,但目前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在一些基层地区实际上基本没有区分。这样一来,由于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很低,征地范围被扩大后,农民在失地之后普遍得不到足够补偿;经营性用地通过政府强制征用,农民得到的补偿也很少,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一些地方的不合理征地既造成了耕地的流失,又影响了土地的合理流转。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2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征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控制征地的规模。必须实行严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一个是保障农民的权益,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并且在征地时就必须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包括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特别强调,要把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五权”落实到位。他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要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要尊重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流转选择权;要保证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获得权;要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法定处分权。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王小映博士指出,只有真正将农民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才能实现土地依法自由流转。而在实现土地依法流转后,就有可能出现土地向种田大户集中,形成专业化农业生产企业,走向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一部分农民可利用流转金或补偿金进入二、三产业;一部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进入农业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工人,甚至还可以拥有企业股份。
在大连金州,农民把自家的耕地全部以入股的形式承包给农业科技园区。按照协议,园区每年付给农民每亩200元的保底承包金,再根据每年的园区农业企业实际效益分红。把土地以承包形式自愿依法流转后,一部分农民可以进入园区的农业企业成为工人,每月领取700多元的工资;而其他的农民则进入了二、三产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认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除解决土地依法流转的问题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支持体系,一方面通过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和合理的农业补贴政策增加农业投入,提高生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等金融工具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在这些问题上,我国目前的状况还不尽如人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中国农业投资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农业发展对资金的渴求。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6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83.8%,但农户贷款覆盖面仅为25%,多达3/4的农户没有享受到农业贷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说,目前我国农户的信贷需求往往规模小而分散,缺少抵押担保且季节性强。因此建立具备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农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形成完善的农业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农业企业信用机制和担保机制,从而形成以民间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民资和资本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多元化投入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有专家还特别强调提出,农业企业不应该也决不能过多依赖国有资本投资,民营资本应成为农业企业外部投资的主要来源。随着“一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政策环境将为民资进入农业企业提供巨大商机,民营资本大举进军农业的历史性机遇已经来临。
据安徽省工商联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安徽省确定的120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中,有57家是民营企业,占48%。民营企业投资农业势头正劲。而收益预期也颇为看好。今年2月以来,江西民营企业在湖南省投资兴建的牛牛乳业公司销售网点迅速扩大,总订单达到2万余户,新增牛乳订户8000户;同时带动当地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数千名青年农民成了企业的员工。
“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对于农业补贴问题,美中商业与贸易委员会主席麦芮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国际上农业补贴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农业资金支持方式。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很大部分落在流通环节上,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却得不到资金支持。中国政府建立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是非常积极的举措,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充分合理利用世贸协定中的“绿箱”政策直接对农户进行补贴,而同时应尽快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因为这是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容易造成农产品贸易的争端。
对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有着直接和重要意义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相当脆弱。有调查表明,近21年来,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83亿元,而赔款支出就达70.4亿元,2002年更创下新低,收入仅为3.3亿元。农险市场的供求格局一直呈现出相反的情况,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则是迫切需要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就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险,人保财产农业保险部王亚明向记者介绍说,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往往严重亏损,一般而言,如果赔付率超过70%,保险公司就会出现经营亏损。而从1982年到2002年的20年,该公司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88%。
对此,美国南方保险基金公司的首席经济学家帕特里克提出,中国有关部门应重组农险体系,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立法、税收、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基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国际上的一些现行做法可资借鉴。比如,美国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这样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又使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还提出通过期货市场来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他说,期货市场具有风险转移功能,农产品生产易受气候条件的影响,风险性强,通过期货合约,可以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利益,把价格风险交给市场资金承担。而通过农产品期货市场,可以发现市场价格,促进全国统一价格的形成,为市场提供避险渠道。朱玉辰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很大程度的缺位,棉花、玉米等农产品期货品种还没有引入期货市场。随着粮价的全面放开,加上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将为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提供新的契机。
接受采访的专家们指出,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对我国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最大的契机。尽管还有不少难题,但农业产业化这条路非走不可。
中篇:农村城镇化
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升生存方式
中央“一号文件”将开启农业发展的新时期,使中国农业走上产业化之路。未来若干年,历史机遇将催生大批农业生产企业,而随着农业生产实现企业化运营模式,农业产业链条将进一步延伸,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相关服务业公司。而农村企业的大量出现,将促使原本分散的自然村落逐步结合成为新的生产和生活群体,形成城镇,逐步实现农村人口在本地向城镇人口转化。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两组数据:
其一,我国农村低技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伴随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产生大量富余劳动力。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研究提出,我国农村现有3.3亿农业劳动力,其中富余劳动力约占1/2,大约1.6到1.7亿人。
其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2003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扩大为1∶3.24。
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两组数据集中反映了目前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两大突出矛盾。一方面,城镇的发展需要补充大量劳动力,但是相对农村为数巨大的富余劳动力来说,城镇的吸纳能力显得相当有限,致使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游走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另一方面,农村与城市间的收入差异越来越大,这使得农村与城市的差别也随之增大。而解决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是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的企业化运营,使农村的产业链从种植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形成以农业生产企业为基础的各类农业加工企业和与农业相关的各类服务企业,促进广大农村向城镇化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在苏州、无锡等地农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大量投入农业企业。台湾永丰余纸业公司投资300万美元建起了永丰余高科农场。江阴兴澄钢铁集团投资5000万元兴建的荷斯坦奶业公司,带动农户发展了3万亩青玉米和牧草,农户每亩可有1600元的收益,效益远高于传统种植业。据统计,江苏这样的农业企业目前已有1.8万家,投资总额累计达186亿元。其中民间资本占67%,工商资本占20%,外商资本占13%。随着农业生产方式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苏南地区城镇化率已超过60%。
随着土地的可自由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民将从田间解放出来,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而是进入农产品加工、深加工企业以及相关的服务性企业,有利于形成“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服务性企业”的农村新型产业结构,而农村城镇化则是农业产业化的必然结果。
山东济南龙大集团董事长宫学斌认为,为适应农业规模生产和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龙大集团作为农业企业自己办农场,雇佣农民做工,相对于过去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而农业生产的企业化经营则带动了农村城镇化。
据了解,龙大集团旗下24家子公司形成的工业园区占地1000多亩,周围的4个村庄,都包容在工业园内。因此,龙大工业园也同时是一个独特的新型城镇。城镇的居民主要是农民为主的龙大职工和家属,达1.6万人之多。而依托龙大集团的农业企业,许多村民从事餐饮、商业、运输等第三产业。城镇的南北主道成了一条名副其实的商业街,供排水系统、马路、公共设施、娱乐场所等都一应俱全。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副会长王广宁表示,近年来一些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民成立了农机专业化服务企业。这些企业的农民经过职业培训后,集中使用农机为农户服务并收取费用。这些具有不同专业化分工特点的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集中到一起,就形成了具有一定产业结构的城镇。
山东省长岛县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山东省长岛县原来的海产捕捞业和养殖业都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效率很难提高。近几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长岛县出现了大量专业化、规模化的企业。一些企业专门投资从事近海养殖;一些企业专门出租出海渔船和捕捞设备;还有企业有意投资兴建风力发电站。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使长岛县发展了独具特色的龙头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并通过企业优势互补聚合形成了一些集海产品养殖、捕捞、机械、旅游等多种产业为一体的新兴城镇。
美国得克萨斯州地区性农业企业发展中心主任洛克向记者介绍说,得克萨斯州作为美国的主要产粮地区,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就是按照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村城市化的方式发展的。其间主要有两项政策,一个是种植鼓励计划。农户耕种的土地越多,享受的各项补贴额度就越大,相应的资金、保险的支持程度就越高。另一个是农业企业促进计划。政府同时鼓励建设专业性强的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在得州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同样可以在销售环节上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这两项政策的影响下,相当多的农户都将土地卖出,用获得的钱投资兴办农业加工企业。而购买了别人土地的农户则通过大规模的机械化耕作,降低了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成本。最终,随着农业企业种类和层次的增多,形成了一个个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城镇,并逐步融汇成为以农业为基础产业的城市群。
专家指出,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城镇化,将改变农村居民的生存方式,大大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城镇化”与“产业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石。
下篇:农民市民化
生存方式的提升缩小城乡差别
解决“三农”问题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国农民将通过两条途径成为市民。进入大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以产业工人的身份在城市安家落户;更大量的农民则在自然村落逐步向城镇聚合或转变的过程中,以农村各类企业职工的身份在家乡过上市民生活。
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中国农学会副秘书长陈建华认为,这从根本上明确了城镇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身份定位,保障了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在城镇工作,集中在商业、建筑、餐饮等行业。通过在非农产业劳动换取报酬,实际上已经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
美中商业贸易委员会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约瑟芬里克指出,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农村必然会出现大量农业加工和服务性企业,同时,更有大量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工厂,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为离开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是一个关键问题。目前相当多的中国农民是在干城镇工人的工作,却无法将自己的生活方式转变成城市的生活方式,在城市没有“家”,是城市里的“农民”。他说,从身份上说,不该有农村人和城镇人之分,而应把所有的劳动者都看成产业工人,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一部分从事工业生产,另外一部分从事服务业工作。全社会的劳动者只有分工的区别,都可以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王思斌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入城镇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要加快解决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劳动条件差、子女入学等问题,并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还有专家指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过大,因此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郑功成教授提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推动农村城镇化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城镇居民为主,农民较少受惠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来,农村不仅未能像城市一样确立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且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已基本解体。如果不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业企业的大量出现就不可能,农民更不愿意离开赖以为生并有“最后保险”意义的土地。
有关研究预测,到2030年,中国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17.39%,而城镇的同一指标为13.1%。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同时,农村的家庭保障功能也因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而持续削弱。有关专家建议,要分类分层解决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消除济贫政策中的身份歧视;完善乡村救灾制度;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医疗社会保险、合作医疗,以及必要的乡村医疗救助;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扶贫济困活动,将乡村慈善公益事业作为重要的补充保障机制,并根据农村居民的需要和保险市场的竞争发展,推动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在一些地方,进入企业工作的农民在离开土地的同时就地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四川成都农村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大量失地农民参加社保、医保。根据规定,成都农村进入企业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将参照城市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还预计,到2007年,成都城市化率将达到42%,大量农民将以产业工人的身份成为市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宋泓博士提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将改变农民的收入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无论是进城务工的城市产业工人,还是不离土不离乡的农业产业工人,都将通过工资的形式领取劳动报酬,通过商业环节采购生活资料,通过城镇基础设施享受市民生活的权利。比如,农民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获取相应的择业资本,农业工人不必一家一户卖粮卖菜承担市场风险,生产效率和收益的提高换来消费水平的提高,粮、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实现商品化,子女入托入学、有病就医以及养老方面,依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一句话,要让农民过上城里人的生活。
以浙江省平湖市为例。这里近年先后吸引外资、民资和各类工商资本近3亿元,创办了许多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诸环节的农业企业。大量农业企业促使农村聚合发展成为城镇,平湖286个行政村撤并到了138个,城镇化水平提高到43%。同时,在这些新兴城镇还建立了劳务市场体系,农民通过劳务市场得到技能培训,通过就业服务进入农业企业,领取工资并进行各种生活消费。此外,平湖还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个体农民工商户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进入养老保险。
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是一个伴随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艰巨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农业增长方式将发生根本转变,农村产业结构将日益趋于优化。而20多年前曾经创造奇迹的中国农民,将全面享受中国公民的权利,并将再次创造从生产到生活的飞跃,书写解决“三农”问题的历史。(王海征张心松)
申论热点:落实惠农政策不能打折扣
今年以来,中央为促进粮食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然而记者在河北农村采访时发现,中央的好政策在落实中往往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引起群众不满,亟需制止和纠正。
河北省政府规定,5月底前要把粮食直补款全部发放到农民手中,但记者近日在平泉县采访时发现,一些村民至今未拿到粮食直补款。有的农民虽然拿到了粮食直补款,但当地干部在发放时,随意削减应给予补贴的耕地亩数,不按农民实际种粮亩数直补到位;还有一些干部作风简单粗暴,阻挠群众了解自己到底应得到多少补贴款。一位农民说,他们并不特别在乎粮食直补款这几十元钱,在乎的是中央的好政策为什么不能完完全全地落实,中央给农民的实惠为什么被截留?!
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首先是一些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问题。少数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在他们看来,干部要做的重要工作很多,上级领导督办的工作马虎不得;而老百姓的事就可以推一推、放一放,工作起来也不必认真,差不多就行。一些干部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基础工作,在落实中央政策时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有些干部则心术不正,千方百计从农民群众身上捞取好处,不惜以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损害群众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党的惠农政策不能很好地兑现,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今年夏粮丰收在望,粮食增产几成定局。这是各地落实中央扶持粮食生产的一系列政策,保护和促进农民种粮积极性的结果。要实现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地应继续认真落实中央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亲农、爱农、帮农、护农工作,特别要加强各项支农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户拨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防止有人随意截留挪用,把中央的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让农民群众满意。
申论热点:短视的“家庭养老”法规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省委、省政府近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推进家庭养老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山东省人大目前已将制定《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
中华民族有“孝”字为先的文化传统,“家庭养老”从来就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中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综观未来走势,局限在家庭内部的养老方式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为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进程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老年人口比重上升的同时出生率在下降,这种“少子化”的发展趋势加速了老龄化的进程。十几年前的“青年型”中国,到20世纪末就变成了“老年型”中国。“少子化”使社会扶养比发生了变化:目前中国是六个半劳动年龄人口养一个老人;而到2020年,会变成四五个人养一个老人。
其二,目前中国的家庭规模已由1971年的4.84人减少到2000年的3.44人,四人以下的小家庭已占76%以上。除了生育率下降,“小家庭化”的原因还与两代人愿意分开居住相关,在京、津、沪等大城市中,与老人同住的家庭只占30%左右。
其三,人口流动的加速,现在进城的农村劳动力已达1.2亿,这导致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发展水平超过了城镇。可以预计,这种发展趋势还将加速,大批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而老人则滞留农村。
以上所述的三大发展趋势,势必使局限在家庭内部考虑老人的赡养问题很不现实,以往子女孝顺父母的前提条件都已被社会变迁的车轮无情地碾碎。《齐鲁晚报》的报道说:拟议中的《条例》规定,在目前社会养老产业尚未得到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家庭应当成为赡养老人的主角,家庭解决不了的才可以交给社会和政府。这样的政策设计从目前看,可能很现实,但却短视。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应该尽快地采取社会化的方式来解决老年人的经济、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要。()
申论热点:“献礼工程”当休矣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进度服从质量”、“×××示范工程”……每当走过建筑工地,看到高悬在工地上的这些巨幅标语,心中总要生出几分感慨:多好的理念、多高的要求啊!
可是,一份报道却很耐人寻味。某地一重点公路工程将于年内竣工,比原计划提前将近一年。而提前竣工的原因是:本届市政府任期将满,希望能在任期内完成这一造福于民的“献礼工程”。
本是“百年大计”,本是“进度服从质量”,可为了在领导任期内将工程完成,竟大幅度地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工期!这“礼”到底是献给谁的呢?
地基的夯实需要时间保证,浇注的混凝土需要时间凝固,抢了工期,就违反了科学规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对国家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即使有时进度与质量发生了矛盾,也应是进度服从质量。那么为什么偏偏有人总不按科学规律办事、人为地加快工程进度呢?究其原因,大部分是为了某些领导的“政绩”,却美其名曰为某节日“献礼”。它的直接后果是投资加大、质量堪忧,浪费钱财、埋下隐患,同时也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此仓促建成的“重点工程”、“献礼工程”,不仅不能造福于民,反而会大大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被新闻媒体屡屡提及的那些被炸被拆被弃的建筑中,有的恰恰就是“示范工程”、“样板工程”、“献礼工程”!
“抢了进度,毁了建筑”的例子很多。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达一千个亿,这中间到底有多少是抢工期的“献礼工程”呢?而我们的决策者又在扮演怎样的角色呢?一些所谓“献礼工程”上马时,由于决策者的全力支持,所有的审批程序都一路绿灯,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搁置一旁,成了一纸空文。在看似宽松的环境中,隐藏着的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对法治政府形象的损毁,折射出的是一些地方领导不正确的政绩观。
违背客观规律办事,势必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领导干部要学会科学执政,就必须放弃片面的政绩观,一丝不苟地按客观规律办事。唯有如此,方能让“政绩”长存,真正为党的事业做出贡献。
申论热点:权利缺乏保障是社会贫困的重要因素
世界银行新近出炉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指出,贫困国家设置的行政程序造成企业家在开办和经营企业方面的难度两倍于发达国家,而贫困国家企业得到的产权保护还不到富裕国家的一半;在富裕国家开办新企业平均用6道手续,支付相当于人均年收入8%的费用,外加27天时间;而在贫困或中低收入国家,上述指标分别要11道手续、122%的费用和59天时间。
贫国与富国,除了投资创业的门槛如此悬殊,市场的透明程度也不一样。在富裕国家,潜在的投资者可以获取所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全部信息,而贫困国家的投资者却几乎得不到任何信息,即便幸运地得到了某些信息,其可信程度也要大打折扣。
这样一来,我们似乎很难分清,到底是制度贫困导致国家和社会贫困,还是国家和社会贫困加剧了制度贫困。但有一点很清楚:消除国家、地区的社会贫困,必须从消除制度贫困开始。在这里,“制度贫困”并不是指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缺少制度,而是说不合理的制度容易导致贫困,而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通向“共同富裕”。世行的研究报告和人们日常见到的普遍现象是,越是贫困的地方,发展经济的制度空间越是狭隘,经济活动也越不自由。《新京报》前不久报道说,哈尔滨集中管制“破烂王”、银川市要求擦鞋业者穿统一制服。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不可想像的。
而“制度贫困”说到底是公民的权利贫困。一方面是有关法律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不如对权力“管理方便”的保障有力;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缺乏公正调解。因此,解决“制度贫困”的关键,一是放松管制,严格限制权力;二是建立法治国家。最近,全国300多名诉讼法学界人士就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热点问题提出意见:证人无故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各级“红头文件”)和教育权、劳动权列入行政受案范围等。其中“保障人权”成为一个重要原则,可视为解决当前我国“制度贫困”的一个努力。
必须指出,解决制度贫困也就是公民权利贫困的问题,必须从保障最弱者的权利开始。如果一个社会因为对最弱者的权利保护不力,最弱者就不会倾向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即使中产者通过制定法律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这些的法律也可能在某些特定历史条件下成为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制度贫困即权利贫困的问题,其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业环境的宽松和自由,管制尽可能越少越好;二是对私有财产特别是“无产者”、“微产者”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如农民的土地、房屋、城市居民的房产等)越有力越好。
《新京报》(2004年10月14日)
申论热点:探讨中国制造业“走出去”之路
——“中国企业管理高峰论坛”综述
中国生产力学会、山东省生产力学会前不久在山东省青岛市联合举办了“中国企业管理高峰论坛”。与会者结合海尔集团的实践,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如何“走出去”进行了探讨。
与会者认为,管理是人类组织经济社会活动的最基本手段,只有通过管理,生产诸要素才能结合起来,形成生产力。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是我国企业“走出去”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管理创新的探索中,海尔集团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管理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创造了自己的新模式。具体地讲,这种模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以人为本;二是知识管理;三是兼顾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与会者认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基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特点,应对的根本之策在于要拥有自己的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开拓海外市场的正确策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当前,要警惕和防止粗放生产方式回潮。这对于企业来说,就要坚定地走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提升素质和效益为基础的发展道路。
对于如何成功地“走出去”,海尔集团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讲了三个问题:
第一,企业必须回答好以下三个问题:(1)目标是什么?海尔的目标就是创造世界名牌。其中应注意两点:其一,目标必须分解。把大目标分解为每一天的具体目标。其二,关键在人。创世界名牌最根本的要靠提高人的素质。(2)最大的竞争对手是谁?就是自己。如果不能战胜自己、挑战自我,就永远不可能超越别人。(3)经营的对象是什么?是企业和产品。员工只有对企业、对产品忠诚,才能去争取用户对其企业和产品的忠诚。企业文化对于企业发展非常重要。老子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有形的东西是由无形的东西演变而来的,这个无形的东西就是文化。
第二,企业必须具备三种能力:(1)成长能力。如果规模上不去,很难生存下去。(2)赢利能力。企业的赢利能力,就好比一个人的造血能力。赢利能力是与用户双赢的能力。(3)资金运营能力。一些企业账面有利润,但其流动资金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又收不回来,导致破产。
第三,企业领导者必须化解三道难题:(1)最难做的决策是正确决策后的再决策。很多企业有辉煌的发展期,这是正确决策的结果。但为什么后来发展不景气呢?就是因为正确决策后没有跟进正确的再决策。(2)最难做的工作是把复杂问题简化。企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就是速度,这需要看清复杂问题的本质,从而一步到位、一次做对,直达核心去解决问题。(3)最难战胜的人是自己。管理者的决策要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变化而打破和改变自己创造的模式与流程,坚持创新不停步。
来源:《人民日报》
申论热点:查出了问题就不要放过
2003年度审计“清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强烈反响。各方议论集中为一点,就是对审计出来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一查到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能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是对审计工作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检验,也是对我们是否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治国的检验。在行政许可法即将于7月1日实施之际,这个问题尤其重要。
审计“清单”披露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像5.78亿元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套取甚至挪用私分救灾资金、非法买卖土地及乱占耕地、挪用挥霍基础教育经费等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违法乱纪行为,其腐败的性质绝不亚于贪污受贿等犯罪。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近10年来审计工作的发展变化,可以清楚地发现审计部门在维护国家财政运行秩序和反腐败中的尖刀作用在不断增强。这不仅反映在审计部门审计面的扩张上,而且反映在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上。早期审计署审计长所做的工作报告常见的“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执行财政法规不够严格”、“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够合理”等等模糊用语,现在已经变成了指名道姓地披露存在问题的具体部门和地方、公布违法乱纪行为涉及的具体金额等。审计工作的这些变化,无疑会令那些拿国家财政拨款当私房钱、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谋私工具的腐败分子胆战心惊。
但是,对于胆大妄为的腐败分子,光让他们胆战心惊是不够的。要真正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在公布审计结果之后,一一兑现查处结果,不让一个责任人漏网。我们相信,审计署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工作报告中列举的违法乱纪问题,都是十分典型的严重问题。我们也相信,审计部门为了查清这些问题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既然如此,如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不能紧紧抓住这些问题一追到底,严格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责任追究,不仅会令审计工作的巨大成果化为乌有,反而会助长那些滥用、侵占国家财政资金责任人的气焰,还会使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丧失信心,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