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此种先验的位置论,因而为反省概念之歧义所欺,莱布尼兹乃建立一世界之智性的体系,即彼信为纯由悟性及其思维之特殊的方式概念,以比较一切对象,即能获得事物内部性质之知识。吾人之反省概念表(按即同一与差别等等)实与吾人以所未期待之利益,即使莱氏体系所有一切部分中之特征,同时使其特有之思维方法之主要根据(此实根据于误解而来者)皆显现于吾人之目前。莱氏仅由概念以比较一切事物,所见及者当然除由悟性所由以区别其纯碎概念彼此间所有之差别以外,别无差别。感性直观之条件负有其自身所有之差别者,莱氏并不视之为本源的差别,盖在莱氏,感性仅为表象之混杂状态,而非表象之特殊源流。故就彼之见解而言,现象为物自身之表象。此种表象在逻辑的方式中实与悟性之知识大异,此为彼所承认者,盖由此等表象通常缺乏分析,以致混杂所附随之表象在事物之概念中,此种混杂,悟性知如何自概念中清除之者也。一言以蔽之,莱布尼兹使现象智性化,正与洛克按其悟性论(noogony)(如容我用此名称)之体系,使一切悟性之概念感性化——即将一切悟性概念说明为仅属经验的概念或反省所得之抽象的概念——相类。此两大哲学家并不以悟性及感性为两种不同之表象源流,推二者联合始能提供事物之客观的有效判断,乃各执其一,视为与物自身直接相关者。至其他一能力则视为仅混乱此种特选能力所产生之表象,或则视之为整理此等表象者。
故莱布尼兹纳就悟性以比较感官对象而以之为普泛所谓之事物。第一莱氏仅在对象应由悟性判断为同一或差别之限度内比较之。且因彼所见及者,仅为对象之概念,而非对象在直观中(对象仅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位置,乃完全置此等概念之先验的位置于不顾(对象是否应列在现象中或为物自身),故彼自必以其无差别之同一律(此仅对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有效者)推及于感官之对象(mundus phaenomenon),且彼信为由此大为增进吾人所有之自然知识。我如知一滴之水——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中——为物自身,又如任何一滴水之全部概念与一切其他一滴水之概念同一,则我自不能容许任何一滴水与任何其他一滴水有所差别。但若此滴水为空间中之现象,则此滴水不仅在悟性中有其位置(在概念下),且在感性之外的直观中(在空间中)亦有其位置,而物理的位置则与事物之内的规定,固绝不相关者也。乙之一位置能包有“与甲位置中之某事物完全相类相等”之事物,此事之易于令人承受,正与事物内部一若彼此间永久如是相异之易于令人承受相同。位置之相异——无须更有条件——不仅使对象(视为现象者一)之多数及差别可能,且又使之成为必然者。故以上所称之法则(按即无差别之同一律)并非自然之法则。仅为“纯由概念以比较事物”之分析的规律耳。
第二,实在(视为纯粹的肯定)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之原理,若就概念之关系而言,固全然为一真实命题,但就自然或任何物自身而言,则绝无意义者也。盖其间实际的抵触,确曾发生;例如甲-乙=0之事例,即二实在联结在同一之主体中互相消除其效果。此由自然中所有一切障碍及反动之进程不绝呈显于吾人之目前者,因其依据于力,故必名之为实在的现象(real tatis phaenomena)。力学通论实能以先天的规律指示此种抵触之经验的条件,盖力学通论乃就力之方向之相反以说明之,而此种条件全然为“实在之先验的概念”所忽略者也。莱布尼兹虽未曾以以上之命题(按:即实在在逻辑上彼此绝无抵触)为新法则,但实用之为新主张,而其后继者则明显采人其莱布尼兹、完尔夫学说之体系中矣。
依据此种原理,一切害恶纯为“造物”所有制限之结果,即不过否定性而已,盖因与实在抵触者,仅有否定。(此就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而言,固极真确,但就所视为现象之事物而言,则不然)。莱氏学徒又以联结一切实在在一存在体中而不惧其有任何抵触,不仅视为可能,且视为极自然者。盖彼等所唯一承认之抵触,仅为矛盾之抵触,诚以一事物之概念其自身将因此而消灭者也。彼等并不容认有交相侵害之抵触,在此种抵触中,两实在的根据各破坏其他实在的根据所有之效果——此一种抵触,仅在感性中所呈现于吾人之条件范围内,始能表现于吾人者也。
第三,莱布尼兹之单子论(dieMonadologie)除其纯在与悟性之关系中表现“内部及外部之区别”所有彼之表现形相以外,绝无任何根据。普泛所谓实体必有其某种内部性质,故此内部性质解脱一切外部关系,因而亦非他物所合成者。故单纯性为物自身中内部所有事物之基础。但实体之状态中内部所有事物,决不能由位置、形状、接触或运动所成(以此等规定,一切皆为外部关系),故吾人所能赋与实体之内的状态,除吾人所由以内向规定吾人之感官者——即表象之状态——以外,绝无任何内部状态。故此乃完成单子之概念者,盖单子虽用为构成全宇宙之基本原质,但除仅由表象所成之活动能力以外,并无其他活动动力,严格言之,此等活动力之效能,仅限于其自身中。
以此之故,荣氏之可能的交相作用之实体间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自当为预定调和,而不能为物理的影响作用矣。盖因一切事物纯为局限于内部之事物,即其活动仅限于其自身所有之表象,故一实体之表象状态不能与其他实体之表象状态有任何有效之联结。故必须有第三者原因规定一切实体,因而使其状态彼此相应,且此非在各特殊事例中由偶然之特殊干与为之(systema assist-entiae),乃由于——对于一切实体皆有效力——一原因理念之统一,此等实体自必同一在此原因理念之统一中,获得其存在及永恒性,因而亦必依据普遍的法则在此理念中获得其交相作用之相应性。
第四,莱布尼兹之空间时间说,使此等感性方式智性化,此全由于此先验的反省之同一谬见而来也。盖我若纯由悟性表现事物之外部关系,则此仅能由事物交相作用之概念表现之;又若我欲联结同一事物之两种状态,则此仅能在因果之秩序中为之。因之,莱布尼兹以空间为实体共同相处关系中之某种秩序,以时间为实体所有状态之力学的继起。空间时间之所视为具有其自身固有之性质而与事物无关者,莱氏则归之于其概念之混淆,因其混淆,使吾人以纯为力学的关系之方式,视为特殊的直观,独立自存而先于物自身者。故在莱氏,空间时间乃“物(实体及其状态)自身之联结”所有之直悟的方式;事物则为直悟的实体(substantiae noumena)。且因莱氏不容感性有其特有之直观形相,而将对象之一切表象——甚至并经验的表象——皆求之于悟性中,所留存于感官者,仅为紊乱“悟性之表象”而使之畸形等等可鄙之事业而已,故除以智性化之概念对于现象亦有效力以外,莱氏并无其他可遵由之途径。
但即吾人由纯粹悟性对于物自身能综合的有所言说(但此为不可能者),亦仍不能适用于现象,盖现象非表现物自身者。在论究现象时——根据先验的反省——我常不得不在感性之条件下比较我之概念;因之空间时间非物自身所有之规定,乃现象所有之规定。至物自身为何,非我所知,且我亦无须知之者,盖因事物除现象以外,绝不能呈显吾人之目前者也。
至其他之反省概念,亦应以同一之方法论究之。物质为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其内属物质之事物,我在物质所占据空间之所有一切部分中及物质所发挥之一切效果中求之,至此等事物之为外感现象,固无论也。故我绝不能有绝对的内部性质,而仅有相对的内部性质,且其自身亦为外部关系所构成者。至物质之绝对的内部性质,视为应由纯粹悟性所思维者,实不过幻影而已;盖物质非纯粹悟性之对象,至其能为吾人所名为物质现象之根据之先验的对象,则纯为吾人所不能理解(即令有人能教示吾人)之某某事物。盖吾人之所能理解者,仅为在直观中附随有与吾人言语相应之某种情状之事物。以吾人绝不能洞知事物内的性质为憾者,其意义如为吾人由纯粹悟性不能理解所表现于吾人之事物其自身为何,则此等抱憾极不合理。盖其所要求者,乃在吾人无须感官即能认知事物,直观事物,因而吾人须有与人类所有全然不同之知识能力,且其相异并非程度之差,就直观而言,实为种类之异——易言之,吾人应非人间而为“吾人并其是否可能亦不能言,至关于其性质尤非所知”之存在物。由现象之观察及分析,吾人深入自然之内部隐秘,绝无一人能言此种知识在时间中能推展至何种程度为止。但即以所有一切此种知识,且即令自然全部皆为吾人所知,吾人仍绝不能解答此等越出自然以外之先验问题。其理由则以并未授与吾人内感以外之直观,以观察吾人自身之心,而感性来源之秘密,则正在此心中也。感性与对象之关系,及此客观的统一之先验的根据为何,其为甚深隐秘之事绝不容疑,故吾人(关于吾人自身亦仅由内感知之,因而视为现象)绝不能以感性为发见现象以外某某事物之最适合之探讨工具——但吾人固渴望探讨此非感性之原因者也。
纯基于反省活动对于种种论断之批判,其所以有极大效用者,实在显露凡对于“仅在悟性中互相比较之对象”所有论断之绝无意义,同时又证实吾人之主要论点——即现象虽不视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对象中,但现象为吾人所有知识对之能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之唯一对象,易言之,关于现象实具有与其概念相应之直观者也。
吾人如在纯然逻辑形态中反省时,则吾人仅在悟性中比较概念,以观二者是否具有同一内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中孰为“所与者”,孰仅用为思维“所与者”之形相。但我若应用此等概念于普泛所谓对象(先验的意义)而不规定此对象是否为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抑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则在此——禁止其概念之有任何非经验的使用——所谓对象之观念中,立即启示其所有制限,且即由此事实证明“所视为普泛所谓事物之一种对象”之表象,不仅不充分,且当其无感性的规定而脱离任何经验的条件时,实为自相矛盾者。故结论只有二途,或必须抽去一切对象(如在逻辑中);若容有对象,则必须在感性直观之条件下思维之。盖直悟的对象需要“吾人并未具有之全然特殊直观”,在缺乏此种直观时,则此种对象之在吾人实等于无,且现象之不能为对象自身,则又极为明显者也。顾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之事物,则此等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中之差别,自不能构成物自身之差别;反之,事物所有外部关系之差别,实以物自身之差别为前提者。又若一方之概念与他方之概念间并无内的差别,则我仅在不同之关系中,设定同一之事物。更进一步言之,增加一纯然肯定(实在性)于其他肯定上,实积极的增加肯定;绝不因此而有所消除或妨阻;故事物中之实在者,决不能自相矛盾——以及等等。
* * *
就以上吾入之所说明者言之,反省概念由于某种误解,在悟性之使用上实有极大影响,甚至使一切哲学家中最优越者之一人陷入于虚妄之智性的知识体系,此种体系乃无须感官之助即欲规定其对象者。正惟此故,说明此等概念之歧义中所以惑人——引起此等误谬的原理——之原因,实有极大效用,可以之为规定悟性限界而使之安固之最可依恃之方法。
凡与一概念普遍的一致或相矛盾者,则亦必与包含于此概念下之一切特别事物一致或相矛盾(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命题固被真实;但若变更此逻辑的原理而为:凡不包含在普遍的概念中者,亦不包含于在此概念下之特殊的概念中,则背谬矣。盖此等概念之所以为特殊概念者,正因其自身中包有“普遍的概念中所含有者”以上之事物。但莱布尼兹之全部智性体系皆根据于此后一原理;故其体系实与此原理及由此原理所发生之一切歧义(在悟性之使用中)同时倾覆。
无差别之同一律实根据于此种假定前提,即凡某种差别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所未见及者,在物自身中亦不见及之,故一切事物在其概念中彼此无分别者(质或量),全然为同一之事物(unmoro eadem)。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吾人抽去其直观之种种必需条件,今乃以吾人所抽去之条件——以奇异的假定——视为绝不存在之事物,除在其概念中所含有者以外,绝不承认为事物之所有。
空间一立方尺之概念,不问在任何处所及任何度数思维之,其自身始终同一。但两立方尺则纯由其位置不同(num ro diversa)在空间中有所区别;此等位置为——此概念之对象在其中授与之——直观之条件;但并不属于概念而全然属于感性。故在事物之概念中除否定的陈述与肯定的陈述相联结以外,绝无矛盾;纯然肯定的概念在其联结时,决不能产生任何彼此相消之事。但在——实在(例如运动)在其中授与之——感性的直观中,则尚有在普泛所谓运动之概念中所已除去之条件(相反之方向),此等条件乃使抵触可能者(虽非逻辑的抵触),即如自完全积极的事物产生一零(=0)之抵触。故吾人不能因实在之概念中不见有抵触,即谓一切实在皆自相一致者也。
依据纯然概念而言,内部的事物乃一切关系——即外部规定——之基体。故我若抽去直观之一切条件,而仅限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则我自能抽去一切外部关系,而尚存留有“其绝不指示关系而仅指示内部规定”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自此点而言,则似可谓不问事物(实体)在任何状态中皆有绝对内的而先于一切外的规定之某某事物,盖因此乃最初“所以使外的规定可能”者;因之,此种基体以其自身中已不包有任何外的关系,而为单纯的。(物体除关系以外,绝不含有任何其他事物,至少亦为其并存之各部分间之关系。)又因除由吾人之内感所授与之内部规定以外,吾人绝不知其为绝对内部的之规定,故此种基体不仅单纯的,且亦为(以吾人之内感类推之)由表象所规定者;易言之,一切事物实为单子,即为具有表象之单纯的存在物。如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以外,别无“外的直观之对象唯在其下始能授与吾人”之其他条件——纯粹概念事实上为已抽去此等条件者——则此种论辩,或全然正当。盖在此等条件下,以吾人所见空间中之常住的现象(不可入的延扩),仅能包含关系,绝无其为绝对内的之事物,但此仍为一切外的知觉之基本基体。纯由概念,若不思维其为内部的之某某事物,我实不能思维其为外部的之事物;此即关系之概念以绝对的(即独立的)所授与之事物为前提,无绝对所授与之事物,关系即不可能云云之充分理由。但在直观中,则包有为事物之纯然概念中所不能见及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产生“由纯然概念所绝不能知之基体”,即空间、空间及其所包含之一切,皆纯由——方式的或亦实在的——关系所成。因其无绝对内部的要素,事物绝不能由纯然概念表现之,故我不能主张“其包摄在此等概念下之物自身”中及其直观中,亦无“绝不根据于全然内部的事物”之某某外部的事物。吾人一度抽去直观之一切条件,所留存于纯然之概念中者,我承认仅有——外部的事物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普泛所谓内部的事物及其相互间之关系。但此种仅建立于抽象上之必然性,在直观中
所授与——具有仅表现关系之规定而无任何内部的事物为其基础——之事物之事例中,决不发生;盖此种事物非物自身而纯为现象也。举凡吾人就物质所知者,纯为关系(吾人之所名为“物质之内部规定”者,仅为比较的意义之内的),但在此等关系中,有若干为独立自存而永恒者,由此等独立自存而永恒者始能与吾人以确定之对象。我若抽去此等关系,则绝无事物留存为我所思维云云,并不排除所视为现象之事物之概念,亦不排除抽象的对象之概念。所除去者乃“由纯然概念所能规定之对象”之一切可能性,即本体之可能性。以事物为应全由关系所成,闻之固令人惊奇。但此种事物纯为现象,不能由纯粹范畴思维之;其自身即纯为“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与感官间之关系”所成。故若吾人以纯然概念开始,则除视一事物为别一事物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以外,决不能以任何其他方法思维抽象的事物之关系,盖此即为吾人悟性所以思维关系之方法。但因吾人在此种事例中忽视一切直观,故吾人将“杂多之相异分子所由以决定其相互位置”之特殊形相——即在一切经验的因果作用中以为前提之感性(空间)方式——排除不顾。
纯然直悟的对象,吾人如指此等无须感性图型由纯粹范畴所思维之事物而言,则此种对象乃不可能者。盖吾人所有一切悟性概念之客观的使用之条件,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形相,对象即由之授与吾人者;吾人如抽去此等对象,则概念与任何对象皆无关系矣。即令吾人欲假定一种感性的直观以外之直观,而吾人所有思维之机能,关于此种直观,固依然毫无意义也。但若吾人仅以直悟的对象为“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为吾人所有范畴所不能适用,因而吾人绝不能有关于此种对象之任何知识(不问直观或概念),则此种纯粹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自当容许。盖此不过谓吾人所有之直观并不推及于一切事物,而仅限于吾人所有感官之对象,故其客观的效力有所限制,而留有其他种类直观之余地,即留有“为此种直观之对象之事物”之余地。但在此种事例中,本体之概念乃想当然者,即本体乃吾人既不能谓其可能又不能谓其不可能之事物之表象;盖吾人所知者,除吾人所有之感性的直观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直观;范畴以外,不知有其他种类之概念,而此二者皆不能适合于非感性的表象者也。故吾人不能积极的推广吾人思维所有对象之范畴在感性条件以外,而主张于现象之外别有纯粹思维之对象(即本体),盖因此种对象实无“其可指示之积极的意义”。诚以就范畴而言,吾人必须承认其不适于物自身之知识,且若无感性之资料,则范畴仅为悟性统一之主观的方式,并不具有对象。至思维自身,固非感官之所产,就此点而言,自亦不为感官所制限;但并不因而即谓思维具有其自身所有之纯粹使用而无须感性之助,盖若如是则思维即无对象矣。吾人不能以本体为此种对象,盖因本体乃指“其与吾人所有之直观悟性完全不同之直观悟性”所有想当然之对象概念,其自身实一问题。故本体之概念,非对象之概念,而为与吾人感性之限界所不可避免必然联结之问题——此即能否有完全在吾人直观以外之对象之问题。此为仅能以不定态度答复之问题,即谓因感性直观不能无差别推及于一切事物,故留有其他不同种类之对象之余地;因之此种对象自不能绝对的否定,但因吾人并无关于此等对象之确定的概念(盖因无范畴能作此种目的之用),亦不能主张其为吾人所有悟性之对象。
故悟性由此限制感性,但并不因而推广其自身所有之范围。在警告感性不可僭妄主张其能适用于物自身而仅限于现象之过程中,悟性固思维及“为其自身所有之对象自身”,但仅视之为先验的对象,此种对象乃现象之原因,因而其自身非现象,且不能思维之为量、为实在、为实体等等者(盖因此等概念常需“其所由以规定一对象”之感性的方式)。至此种对象是否在吾人内部中见之,抑在吾人以外见之,是否在无感性时,亦立即消灭,抑或在无感性时,尚能留存:凡此种种,皆完全非吾人所知者也。吾人如以其表象为非感性之理由,而欲名此种对象为本体,吾人固可任意为之。但因吾人绝不能应用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于此种对象,此种表象之在吾人,仍属空虚,除以之标识吾人感性知识之限界而留有吾人所不能以可能的经验或纯粹悟性填充之之余地以外,实无任何其他用处。
故此种纯粹悟性之批判,并不容许吾人在能呈现为现象之对象以外,创造对象之新领域,而趋入直悟的世界之迷途;不仅如是,且即此等对象之概念,亦不容吾人有之者也。其误谬——其明显为此种错误的尝试之原因,以及虽不能证明其尝试为是,但实辩解此等尝试者——实在背反悟性之职分,先验的使用悟性,以及使对象即可能的直观合于概念,而不使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顾对象之客观的效力,实唯依据概念合于可能的直观之一点。至此种误谬,则由统觉及思维先于“表象之一切可能的确定顺序”之事实而来。故吾人之所应为者,在思维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同时一方以感性的形态规定之,他方则使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与抽象所表现之普遍的对象相区别。吾人所应留置不可为者,乃“仅由思维以规定对象”之一类形相——此纯为无内容之逻辑的方式,但在吾人视之,亦可为“与感官所限制之直观无关之对象自身存在(本体)之形相”。
在终结先验分析论以前,吾人尚须附加数语,虽未见特殊重要,但为体系完备计,实可视为所必需者也。先验哲学所通常以之开始之最高概念,乃可能与不可能之区分。但因一切区分皆以一被区分之概念为前提,故尚须一更高之概念,此即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但此乃以相当然之意义用之,并来决定其为有为无者。以范畴为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之唯一概念,故辨别对象之为有为无,将依据范畴之顺序及在其指导下而进行。
(一)与总、多、一之概念相反,为抹杀一切事物之概念,即绝无之概念。故无任何可指之直观与之相应之概念,其对象为等于无。此如本体为“无对象之概念”(ens rationis推论的实在)不能列入可能性中,但亦不能即以此故而断言其为不可能;又如某种新基本力,在思维中容受之虽不自相矛盾,但在吾人之思维亦不为自经验而来之任何例证支持之,故不能以之为可能者。
(二)实在为有;否定为无,即“缺乏对象之概念”,如影、寒等(nihil privativum缺乏的无)。
(三)“直观之纯然方式”并无实体,其自身非对象而纯为对象(所视为现象者)之方式的条件,如纯粹空间与纯粹时间(ensimaginarium想象的实在)。此二者乃直观之方式,固为某某事物,但其自身非所直观之对象。
(四)“自相矛盾而不能成立之概念”之对象,因其概念不能成立,故其对象乃不可能者,例如两直线所作之图形(nihil negativum否定的无)。
故此种“无之概念”之区分表,应如下所列。(与之相应之有之区分,因此自明,毋待多述。)
无,为:
(一)无对象之空虚概念(ens rationis)
(二)概念之空虚对象 (三)无对象之空虚直观
(nihil privativum) (ens imaginarium)
(四)无概念之空虚对象
(nihil negativum)
吾人观(一)推论的实在与(四)否定的无之区别,盖因前者不列入可能性中,以其纯为空想故(虽不自相矛盾),而后者之与可能性相反,则以其概念即取消其自身故。但二者皆为空虚概念。反之,(二)缺乏的无及(三)想象的实在,则为概念之空虚资料。设无光线授与感官,则吾人不能表现黑暗,又若无延扩体为吾人所知觉,则吾人不能表现空间。故否定及直观之纯然方式,在其缺乏实在的某某事物时,皆非对象。
第二编 先验辩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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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 先验的幻相
吾人曾泛称辩证法为幻想之逻辑。此非指概括性理论而言;盖概括性乃真理,但以不充分之根据知之耳,且其知识虽不完备,亦不以此而谓为虚伪;故此种理论不能与逻辑之分析部分相分离。吾人更不能有正当理由视现象与幻相为同一之事物。盖真理或幻相不在对象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直观之限度内),而在吾人关于对象之判断中(在此对象为吾人所思维之限度内)。故谓感官无误谬实极正当—一此非因感官常能判断正确,实因感官绝无判断故耳。是以真理与误谬以及引入误谬之幻相,唯在判断中发见之,即唯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发见之。在完全与悟性法则相合之知识中,并无误谬。在感官之对象中——以其绝不含有判断——亦无误谬。无一自然力由其自身能背反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故悟性(不受其他原因之影响),感官皆不能由其自身陷入误谬。悟性之不陷入误谬,盖因悟性若仅依据其自身所有之法则活动,则其结果(判断)自必与此等法则相合;与悟性之法则相合,乃一切真理中之方式的要素。至若感官则其中绝无判断,既无真实之判断,亦无虚伪之判断。今因吾人在悟性、感官二者以外,并无知识源流,故误谬纯由感性于不识不知中影响及于悟性而起,由此种影响乃致判断之主观的根据与其客观的根据混合,而使悟性违反其真实之机能,——适如运动中之物体其自身常继续就同一方向之直线进行,但若受别一方向中活动之其他力量之影响,则顿成曲线运动矣。欲使悟性之特殊活动与杂入悟性活动中之力量相分别,则必须视误谬判断为二力间之对角线——二力在两种不同方向规定判断,一若各包有一角——而分解此种复合活动为悟性及感性两种单纯活动。在纯粹先天的判断之事例中,此为先验的反省所应尽之职务,由此种反省,一如吾人以上所述,对于各表象皆使之归属其在各自相应之知识能力中所有之位置,因之一方及于他方之影响,亦从而辨别之矣。
吾人今非论究经验的(例如视觉的)幻相,此种幻相在“本为极正确之悟性规律”之经验的使用时所发生,由此种幻相,判断能力遂为想象力之影响所误;吾人所欲论究者仅在先验的幻相,此乃影响于“绝无在经验中行使意向之原理”,故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至少应有一种“原理所以正确”之标准,以其缺乏一切批判之警戒,此种先验的幻相遂引吾人完全越出范畴之经验的使用以外,而以纯粹悟性之纯然虚伪扩大,蒙蔽吾人。吾人今名“其应用全然限于可能的经验限界内”之原理为内在的,而名宣称超越此等限界者为超验的。所谓超验的,我并非指范畴之先验的使用或误用而言,盖此种先验的使用或误用,乃判断能力未受批判之正当制抑因而未充分注意纯粹悟性所能唯一容许其自由活动之境遇限界所生之误谬。我所指者乃鼓励吾人破弃一切境界范篱,夺获——不承认有所谓划境限界之-全然新领域之现实原理。故先验的与超验的非可通用之名词。吾人以上所述纯粹悟性之原理,仅容有经验的使用,而不容有先验的使用,即不容有推及经验限界以外之使用。反之,一原理撤废此等限界甚或实际指挥吾人超越此等限界者,则名之为超验的。吾人之批判如能显露以上所指一类原理中之幻相,则仅限于经验的使用之原理,与此等超验的相对立,可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内在的原理。
由纯然模拟推理方式所成之逻辑的幻相(方式的误谬推理之幻相),全由不注意于逻辑的规律而起。苟一旦注意吾人目前之事例,则此幻相立即完全消失。反之,先验的幻相则即在已发见其为幻相及由先验的批判明知其无实效以后,亦不终止(例如“世界必须有一时间上之起始”云云命题中之幻相)。其原因则在吾人所有理性(主观的所视为人类知识之能力)之使用,本有基本的规律及格率,以及此等规律及格率皆具有客观的原理之外形。于是吾人乃以吾人所有概念互相联结之主观的必然性(此乃胜于悟性者),视为物自身之规定中所有客观的必然性。此为不能避免之幻相,亦犹吾人观海终不免视天际水平高于海岸(此因由较高光线视天际水平耳);更引一较适之例,则天文学家亦不能免视月初升时较大于常时,彼固不为此幻相所欺者。
故先验辩证论以能显露超验的判断之幻相即已足,而同时又注意不为其所欺。至此幻相应如逻辑的幻相,实际消失而终止其为幻相云云,则绝非先验辩证论之所能成就者也。盖今所论究者乃自然的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本依据主观的原理,而欺蔽吾人貌似客观的;至逻辑的辩证论,则在其摘发虚妄推理时,仅论究其应用原理时之误谬,或论究其模拟此种推理时所有人造之幻相。故实有一种纯粹理性之自然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此非愚者因缺乏知识而惑乱其自身之辩证法,亦非伪辩之士欲惑乱有思虑之民众特意发明之辩证法,乃与人类理性不可分离之辩证法,且即显露其为欺妄,亦不能终止其惑乱理性而仍继续陷理性于一时迷妄,时时须更正之者也。
二 纯粹理性为先验的幻相之所在处
甲、论理性
吾人一切知识始自感官进达悟性而终于理性,理性以外则无“整理直观之质料而使之隶属于思维之最高统一”之更高能力矣。顾我欲说明此种知识之最高能力,颇感困难。盖理性与悟性相同,能用之于纯然方式的方面(即逻辑的形态),理性在其中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但理性又能有实际的使用,盖因理性在其自身中具有某种概念及某种原理之源泉,而此种概念及原理,理性皆非自感官或悟性假借来者。前一能力(按即方式的使用)久为逻辑学者所规定为间接推理之能力(以与直接推理consequentiis immediatis相区别);但后一能力(即其自身产生概念之能力)之性质,则就此定义不能理解之。今因吾人分理性为逻辑的能力与先验的能力,故吾人不得不推求关于此“包含此两种概念若隶属于其下者之知识源流”之一种更高概念。由悟性之概念类推,吾人固可期待逻辑的概念能为先验的概念之关键,而逻辑概念之机能表,能立即与吾人以理性概念之系谱者也。
在先验逻辑之第一卷中,吾人以悟性为规律之能力;今名理性为原理之能力以之与悟性相区别。
“原理”一名词,意义甚含混,通常指凡能用为原理之任何知识而言(即令此种知识就其自身及就其本来之起源言,本非原理)。一切普遍命题,乃至由归纳自经验得来之普遍命题,皆能在三段推理中用为大前题;但其自身并不因此而为原理。数学公理(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乃先天的普遍知识之例证,故对于所能包摄于其下之事例,自当名为原理。但我不能因此谓我自原理以知普泛所谓直线之性质及此直线之自身,盖此直线我仅能在直观中感知之也。
故由原理所得之知识,仅为我由概念以知“普遍中之特殊”之一类知识。因之,一切三段推理皆为“由原理演绎知识”之形相。盖大前题常授与一概念,凡包摄于此概念下——一若包摄于一条件下—一之一切事物,皆依据原理而自此概念知之。今因任何普遍的知识皆能用为三段推理中之大前题,且因悟性以此种普遍的先天命题提示吾人,故此等命题就其可能之使用而言,亦能名之为原理。
但若吾人就此等命题之由来以考虑命题之自身,则纯粹悟性所有之基本命题,殆非根据概念而来之知识。盖若吾人不为纯粹直观(在数学中)或“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条件”所支持,则此等命题即非先天的所可能。“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命题,不能仅自“普泛所谓发生之概念”推论而得;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于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盖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对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应从属原理,且应依据纯然概念规定之云云,此一种要求即非不可能,至少亦与常识大相违反。顾不问其如何(此为吾人仍应研讨之问题)自原理引来之知识,与仅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其绝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证之矣。悟性知识自亦能采取原理之形式而先于其他某某知识,但就其自身言,在其为综合的知识之限度内,悟性知识并不仅依据思维,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遍事物。
悟性可视为由规律以保持现象统一之能力,理性可视为在原理下保持悟性规律之统一之能力。故理性绝不直接应用于经验或任何对象,而仅应用于悟性,盖欲借概念与“悟性之杂多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此种统一可名之为理性之统一,与悟性所能成就之统一,种类绝不相同也。
此为完全不用例证即能使人明晓关于理性能力之普遍概念。至此等例证,则待论究进展时提示之。
乙、理性之逻辑的使用
通常在直接所知与间接推论所得之二者间,设有区别。三直线所包围之图形,其中有三角,此为直接所知者;但此等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则纯自推论得之者。惟因吾人常用推论,积久成习,不再注意此种区别,此如在所谓感官之错觉中,履行实际仅自推论所得者视为直接所知觉之事物。在一切推理之进程中,皆先有一基本命题,其次有一其他命题,即自基本命题引得之结论,以及最后复有“结论之真理所由以与基本命题之真理不可分离的”联结之推理法(逻辑的归结)。推论所得之判断如已如是包含于先在之判断中,即此判断可无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断”中引得之,此种推理法名为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我则宁名之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题中所包有之知识以外,尚需其他判断以产生其结论者,此种推理法应名为理性推理(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题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有死者为人”“绝无不死之道者为人”等等之命题;故此等命题乃自“人皆有死”命题之直接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必有死”之命题,并不包含在基本命题中(盖有学问者之概念绝不在此基本命题中发现),仅能由一间接判断自基本命题推论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维一规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断力包摄所知之某某事物于规律之条件下(小前提)。最后,由规律之宾词,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断定由此所知者(结论)。敌视为规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与其条件之间所表现之关系,乃各种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据。因之,三段推理与判断相同,依据判断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现“所知者之关系”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种;即断言的、假设的、抉择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习见,构成结论之判断如成为问题——审察其是否由已授与之判断推论而来,以及是否由之思维一绝不相同之对象——则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结论之所主张,以发见其是否依据普遍规律从属某某条件。我若发见此一种条件,又若结论之对象能包摄在所与之条件下,则其结论乃自对于知识之其他对象亦能有效之规律演绎而来者。由此观之,理性在推理中努力使由悟性所得之种种杂多知识,规约至最小数目之原理(普遍的条件),由是以达其中之最高可能的统一。
丙、理性之纯粹使用
吾人能否使理性孤立,如视之为孤立则理性是否为“纯自理性发生且理性由之与对象相关之概念及判断”之独特源流;抑或理性仅为以“所谓逻辑的之某种方式”加于所与知识之一种附属的能力——此一种能力乃由以规定“由悟性所知者之相互关系”,在其能由比较以完成此事之限度中,使低级规律包摄于高级之规律下者(即此等规律其条件乃包括低级之条件在其所有之范围内者)?此为吾人今所准备论究之问题。就事实言,规律之增多及原理之统一,乃理性之要求,其目的在使悟性彻底自相一致,正与悟性使直观之杂多从属概念,由是而联结杂多相同。但此一种原理对于对象并不规定任何法则,且不包含认知或规定对象本身所以可能之任何普泛的根据;仅为有条理的整理吾人悟性所有之主观的法则,即由悟性概念之比较,此种原理能规约此等概念至最少可能的数目;且此种原理并不能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象具有适于悟性之方便及开展悟性等类之齐一性;故吾人不能以任何客观的效力归之于其格率。一言以蔽之,其问题为:理性自身——即纯粹理性——是否先天的包有综合的原理及规律,且此等原理以何而成?
关于“纯粹理性在其综合知识中所有之先验原理”所依据之根据,理性在三段推理中之方式的逻辑的进程,实与吾人以充分之指导。
第一、理性在三段推理中并不“为欲使直观从属规律”而与直观相关,唯与概念及判断相关。因之,即令纯粹理性与对象有关,亦非与对象及对象之直观有直接关系,仅与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有关耳——悟性及悟性之判断最初直接处理感官及其所有直观,目的在规定其对象。故理性之统一非可能的经验之统一,根本与此种统一不同,盖此种统一乃悟性之统一。“凡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命题,非由理性所知亦非由理性所规定之原理。此种原理乃使经验统一可能者,绝不借助于理性,理性则以其脱离此种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纯自概念绝不能设置任何此种综合的统一者也。
第二、理性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惟在发见其判断(结论)之普遍的条件,而三段推理之自身亦不过由“包摄其条件于普遍的规律(大前提)下”所成之判断而已。今因此种规律之自身亦复从属理性之同一要求,故凡在实行可能时必须推求条件之条件[由上溯推理(Prosyllogismus)推求之],因此普泛所谓理性所特有之原理在其逻辑的使用中明为:——对于“由悟性所得受条件制限之一类知识”推求其不受条件之制限者,由此使受条件制限者之统一完成。
但此种逻辑的格率仅能由吾人假定以下之点而成为纯粹理性之原理,即若有受条件制限之事物授与时,则其互相从属所有条件之全部系列——此一种系列因其为互相从属之全部系列,故其自身为不受条件之制限者——亦同一授与,即此等条件系列包含在对象及其联结中。
此一种纯粹理性之原理明为综合的;盖受条件制限之事物分析的仅与某种条件相关而不与“不受条件制限者”相关。由此种原理自必亦随而发生种种综合命题,关于此等命题,纯粹悟性——盖因悟性仅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相关,此种对象之知识及综合则常为受条件制限者—一绝无所知。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如容认其现实性,则应就其与一切受条件制限者相区别之一切规定中特别考虑之,由此自必产生许多先天的综合命题之质料。
但自此种纯粹理性之最高原理所发生之原理,其与一切现象相关,殆为超验的;即此种原理绝不能有任何适切之经验的使用。故此种原理与一切悟性原理全然不同,悟性原理之使用纯为内在的,盖因悟性原理所有之主题,仅为经验之所以可能。今试就“条件系列(不问其在现象之综合中或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思维中)推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原理而言。此种原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应用性?关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此种原理所包含之意义如何?抑或并无此种客观的有效之理性原理,而仅为一逻辑的教条,由其上溯层层更高条件以趋向完成,因而与吾人知识以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其形误以理性此种必然要求视为纯粹理性之先验原理,以及吾人过于草率从事,在对象本身中设定完成无止境之条件系列欤?在此种情形中,是否有其他误解及幻想潜入三段推理中,盖其大前提(与其谓之假设,毋宁视为主张)自纯粹理性而来,顾乃自经验以上溯其条件?解答此种问题实为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中之事业,此种辩证性质,吾人今将努力自其在人类理性中所深密隐藏之源流以阐明之。今分辨证论为两章,首章论究纯粹理性之超验的概念,次章论究其超验的及辩证的三段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