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为什么只有听见的人才放手在他头上,而不让祭司、利未人或其他审判者这样做呢?这岂不是因为除了这些人外旁人都不能向全会众指出咒诅圣名而应当处死的人吗?用手指明一个人或任何其他东西给人看,比叫名字给人听更少发生错误。
这一仪节是遵守得非常严格的,以致在同时为全会众祝福而不可能用按手的方式举行时,亚伦也“向百姓举手为他们祝福。”(见《利未记》第ix章第22节)。同时我们还看到异教人中为庙宇行成圣礼时也行这种仪式,由僧人按手在庙宇的某一个柱上,口中不住地念祝圣词。在上帝的公开祭礼中,用手指给人看而不用说话给人听的方式来指明任何具体的东西是十分自然的事。
这样说来,这种仪式便不是在我们救主的时代新出现的。
比如睚鲁的女儿病了的时候,便不求我们的救主去治她的病,而是“求你去按手在她身上,使她痊愈。”(见《马可福音》第v章第23节)。此外又说:“那时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给他们按手祷告”(见《马太福音》第xix章第13节)。
根据这种古礼,使徒、长老和长老会本身都为他们所拣选的教士按手,同时还为他们祈祷,以便让他们接受圣灵。按手礼也不止行一次,有时当新情况出现时,还可以多行;但目的还是同一个,那便是准确而肃敬地指明拣选某人担任一般的教士职务或担任特殊任务。所以《使徒行传》(第vi章第6节)中便说,“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七个执事头上。这次按手不是赋给他们圣灵,而是把这职务指派给他们。因为从紧接在前面的话中(第3节)就可以看出,他们在被拣选前就已经充满了圣灵。当辅祭腓利在撒玛利亚使某些人皈依了以后,彼得和约翰就去“按手在他们头上,他们就受了圣灵”(见《使徒行传》第vii章第17节)。非但是使徒,而且连长老也有这种权力;因为圣保罗曾劝告提摩太“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见《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22节);也就是说,不要轻率地指派人担任教士的职务。我们在《提摩太前书》(第iv章第14节)中看到,众长老都按手在提摩太头上。但这一点应理解为某一个人受长老会的指派行按手礼,这人最可能是他们的议长,而议长则可能是圣保罗自己。因为他在写给提摩太的第二封信中说:“你将神藉我按手所给你的恩赐再如火挑旺起来。”(见《提摩太后书》第i章第6节)。顺便指出一句,这儿所谓的圣灵,不是指三位一体中的第三位,而是教士职务所必需的恩赐。同时我们也看到,圣保罗曾经两次受过按手礼,一次是在大马色当他受洗时由亚拿尼亚给他举行的(见《使徒行传》第ix章,第17、18两节),另一次是他在安提阿最初被派出去传道时举行的(见同篇第xiii章第3节)。这样说来,这种仪式的用处,从拣选教士看来,是表明他们把这种权力赋给谁了。但如果有任何基督徒事先就具有宣教的权力,那么施洗(即使他成为基督徒)并没有给他新权力,而只是使他传布正确的教义,也就是正确地运用他的权力;因此,按手便是没有必要的,有洗礼本身就够了。但每一个主权者在基督教出现以前便都具有宣教和委任传教士的权力,所以教徒身分便没有赋与他以任何新权利,而只是在传布真理的道路上指引他们;由于这一点,除开洗礼中所行的按手礼以外,就无需举行任何其他按手礼来授权给他们执行任何一部分教士职务,如施洗和成圣礼等等。在《旧约》中,当主权操在大祭司手里的时候,虽然只有祭司才有权行成圣礼,但当主权操在君王手中时,情形就不同了。因为我们在《列王记》上第viii 章中看到,所罗门为民祝福,使神殿为圣,并作出了现在所有的教会与教堂的成圣礼中奉为典范的公众祈祷。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清楚,他不但具有教会管辖当局的权力,而且也有教会职务的执行权。
从以上所说的政教权力集中于基督徒主权者手中的情形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个人可能具有的统治臣民,并管辖其政治与宗教的外在行为的一切权力,他们都具有了。他们认为臣民作为国民和教民而言用什么法律管辖才算最合适,便可以制定什么法律,因为国民与教民已经是合为一体了。
因此,他们如果高兴的话,也可以象现在许多基督徒国王所作的一样,将臣民宗教事务的管辖权赋与教皇;但这时教皇在这一点上就要从属于他,并且是在他人的领土内根据世俗主权者的世俗权执行这一职务,而不是根据神权执行的。
因此,当主权者认为对他的臣民的福利说来有必要时,也可解除这项职权。他们如果高兴的话,也可以将宗教事务的管辖交给一个最高的教士或教士会议;并且可以按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赋与他们以管理教会或管理另一教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旨授与大主教、主教、祭司或长老等荣衔;
还可以随自己的高兴为他们的给养规定法律(或是用什一税供给,或是用其他方式供给),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自己的真挚良心,唯有上帝才是这种良心的判断者。正典《圣经》的审定者和解释者,只有世俗主权者才能指派,因为使《圣经》各篇成为法律的正是他。使开除教籍一事具有力量的也是他,因为要不是有法律、有惩诫,可以使顽固离宗背道的人屈服、并使他们和教会中其他人团结一致,否则,开除教籍这种事情就会受到蔑视。总起来说,他对于宗教和世俗两方面与言论及行动有关的一切案件都具有最高权力,因为唯一可以被人知道并进行控诉的就是言语和行动;至于无法进行控诉的事情,则除开能知道人的内心的上帝以外,就没有其他审判者。这些权力,是一切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会议)都具有的,这是因为成为基督教臣民的代表者的人便也是教会的代表者,基督教臣民的教会和基督教臣民的国家原是同一回事。
虽然我在这儿以及本书其他地方所说的一切已经十分清楚,足以断定最高教权应属于基督徒君主,但由于罗马教皇普遍地对这一权力提出的挑战,主要地并且我认为是最强烈地受到了贝拉民主教在他那篇打笔墨官司的文章《论教皇》中给予的支持,因此我便认为有必要尽量简短地讨论一下他那篇论文的根据和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