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他又引证了《帖撒罗尼亚后书》(第iii章第14节):
“若有人不听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他根据这儿的服从一字推论说,这封书信对帖撒尼罗亚人说来是法律。皇帝的敕书诚然是法律,但如果说使徒保罗的书信因此便也成了法律,那就是叫人事二主了。服从一字在希腊文中的意思不但是听从或实行有权施行惩罚的人的命令,同时也包括为了我们的好处以劝告方式提出的话。所以圣保罗并没有叫他们把那些不服从的人杀掉、鞭打、关起来,或是处以罚金,这些是所有立法者都可以做事情;他只是叫他们不和这种人交往,叫他自觉羞愧。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显然看出,基督徒所敬畏的不是使徒的统治权,而是他在信徒之中的名声。
他所引的最后一处地方是《希伯莱书》(第xiii章第17节):“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驯服。因为他们为你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这儿服从一字的意思也是听从他们的劝告。因为我们服从的动机不来自教士的意旨和命令,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好处——也就是我们得到他们儆醒的灵魂得救,而不是抬高他们自己的权力和权柄。
这儿的意思如果是说:他们所教导的一切都是法律;那就不但是教皇、而且连每一个教士在自己的教区内都具有立法权了。此外,有义务服从教士的人是没有权力审核他们的命令的。那么,我们对于圣约翰教给我们的以下一点又怎末说呢:
“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
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见《约翰一书》第iv章第1节)。因此很明显,我们是可以对教士的教义提出争议的,但对法律却不能发生争议。各方面都承认,世俗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在他之外如果还有人能制定法律,那么整个国家以及整个和平和正义便必然会归于毁灭,这种情形跟一切神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是背道而驰。因此,从《圣经》中的这一切地方或任何其他地方,都无法引证出什么东西来证明教皇的教谕在他不兼掌世俗主权的地方能成法律。
他所要证明的最后一点是:“我们的救主基督除开教皇以外没有直接将宗教法权交给任何人。”在这一点上,他所讨论的不是教皇与基督徒君主之间的最高权位问题,而是教皇与其他主教之间的这一地位问题。首先,他说大家都同意,主教的审判权至少通常都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关于这一点他引证了圣保罗的《以弗所书》(第iv章第11节),他在那儿说:“基督升天以后,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由此他就推论说,他们的法权的确是根据神权而来的,但却不承认他们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而认为是通过教皇得来的。但如果说一个人的司法裁判权是根据神权而来,但又不是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那么一个基督教体系国家中的合法裁判权,即便是世俗裁判权,有哪一条不同样可以说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呢?因为基督徒君主的世俗权力是直接来自上帝的,他之下的辅弼大臣则是根据他的委任而执行各自的任务;这样,他们所做的一切也正象主教根据教皇的派任所做的一切那样,都是间接根据神权而来的。所有的合法权力在最高统治者手中都是直接属于上帝,在他之下享有权柄的人手中的权则间接属于上帝。所以他要么就必须承认国家所有的行政长官都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有其职位,要么就绝不能认为除教皇本人以外还有任何主教是根据上帝的权力具其职位的。
但整个这一争论,也就是基督究竟光是把司法裁判权交给了教皇,还是也交给了其他主教的问题,如果在教皇具有世俗主权的范围以外的地方讨论起来,便是没有意义的鸡毛蒜皮之争了。因为任何教皇在自己不是主权者的地方;都不能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道理是这样:司法裁判权就是听审并决断人与人之间的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能属于有权规定判断是非准则的人,也就是只能属于有权制定法律、并以司法权强制别人服从他自己或他为此而派任的法官所宣布的判决的人。这种事情除开世俗主权者以外,由任何其他人做都是不合法的。
他还引证《路加福音》(第vi章)说,我们的救主曾经召集门徒,并选出其中名之为使徒的十二人。他因此证明是救主选出了他们(马提亚、保罗和巴拿巴除外),并给与他们以传道的权力,但却没有给与他们以审断人事案件的权力,因为这一权力连他自己也拒绝具有,他说:“谁说我是你的审判者和分肉的人呢?”还有:“我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但无权听审并决断人事案件的人是不能说具有任何司法裁判权的。然而这并不能妨害我们的救主赋与他们在世界各地传道和施洗的权力,只要他们不受到当地合法主权禁止就行,因为基督本人和他的使徒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都明确地叫我们在一切事情上服从我们自己的主权者。
他打算用来证明主教的司法裁判权来自教皇的论据,由于教皇本身在其他国王的领域内并不具有审判权,所以便成了空话。但由于这些引文都正好相反证明了所有主教具有审判权时都来自其世俗主权者,所以我便不能放过而不照引出来:
第一个论据引自《民数记》(第xi章),那里面说:摩西由于无法单独担任治理以色列子民的全部任务,于是上帝吩咐他从长老中选七十人,将摩西的灵分赐给这七十长老。这话并不是说上帝减弱了摩西的灵,因为他身上的灵丝毫也没有减弱;而只是说,他们全都从摩西那里得到了权柄;在这里他正确而独出心裁地解释了这一段话。但由于摩西在犹太人的国中具有全部的主权,所以这话就显然是说:他们的权柄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得来的,所以这一地方也证明,一切基督教国家的主教都是从世俗主权及其自己领域内的教皇那里得到权力的,而不是从任何其他国家领域中的教皇那里。
第二个论点是根据君主国的性质提出的。在这种国家中,所有的权柄都操在一个人手中,其他人的权柄都是从他那里得来的。但他说教会当局是君主制的。这话也支持了基督徒君主。因为唯有他们才是自己人民的实际君主,也就是自己教会的君主,教会与教民是一回事。然而教皇的权力,则即便教皇是圣彼得,也既非君主权力,又没有任何“君主”或“政体”的性质在内,而只是宣教的权力。因为上帝不接受强制的、而只接受自愿的服从。
第三个论点的根据是圣西普利安曾称圣彼得的教权为头、为源、为根、为太阳;主教的权柄就是从那儿来的。但根据自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则而言,比任何仅为凡人的博士的话都好)说来,每一个国家的世俗主权者都是头、源、根和太阳,一切审判权都是从那里导源的。所以主教的审判权便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来的。
第四个论点的根据是他们的辖区大小不等。他说,如果上帝直接将辖区赋与他们的话,他所给与的辖区和地位便都会是相等的。但我们看到,有些主教只是一个城的主教,有些是几百个城的主教,而有些则是好多个省的主教,这种差别不是根据上帝的神谕决定的;所以他们的辖区便不是上帝赐与的辖区,而是凡人赋与的辖区;某人的大一些,另一人的小一些,就看教会的君主怎样高兴。这一点如果他事先能够证明教皇对全部基督徒拥有普遍的审判权,那便可以证明他的说法。但由于这一点并没有能被证明,而且大家又都知道,教皇本身的庞大辖区也是由具有这辖区的人赋与他的,也就是由罗马皇帝赋与的(因为君士坦丁的大主教根据他是首都和皇位所在的都城的主教的名义要求和他分庭抗礼),所以我们便可以推论说,其他主教的辖区也是从各人施行管辖权的地区的君主那里得来的。这一原因既说明他们的权柄不是根据神权而来的,同时也说明教皇的权柄,除了在他身兼世俗主权者的地区以外,也不是根据神权来的。
他的第五个论点是这样:“如果主教的法权真正是直接得自上帝的话,那么教皇便不可能予以褫夺,因为他不能做出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这一推论很好,而且证明的很有力。
接着他便说:“但教皇可以褫夺、而且曾经褫夺过这种辖区。”
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的,他在自己的辖区内或者在赋与他这种权力的任何另一国王的辖区内都象这样做了,但他却不是普遍地以教皇的身分这样做。因为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基督徒主权者的领域内都属于主权者自己,而且和主权是不可分辖的。在以色列的子民没有根据上帝对撒母耳所发神谕而和列国一样为自己立王时,世俗政府操在大祭司手中,除他以外没有别人能派任或撤除下级祭司。但这一权力后来就归于国王了,这一点可根据贝拉民的同一论据加以证明。道理是这样:祭司(不论是否大祭司)的权柄如果是直接得自上帝的话,王就不能夺去他的,因为国王不能作出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然而肯定地说;所罗门王就曾褫夺大祭司亚比亚他的大祭司职位(见《列王记上》第ii章,第26、27两节),并以撒都(见同处35节)来代替他。所以其他国王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在他们认为适合于把臣民治理好的时候,派任或撤除主教。
他的第六个论据是:如果主教的法权是根据神权而来的,也就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那么主张这一说法的人就应当引证些上帝的话来证明,但他们却提不出。他这论点很好,所以我就不加反对。但要用这一论点来证明教皇本身在任何另一君主的辖区内不具有法权,却也同样有价值。
最后,他还引出英诺森和利奥两位教皇的证言来作为论据。我不怀疑,几乎是从圣彼得堡,所有其他教皇的证言他都同样有理由加以引证。考虑到权力欲天然地存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所以不论是谁当了教皇,都会受到引诱,支持同样的见解。然而他们这样作却象利奥和英诺森一样,只能为自己作见证,因此他们的见证也就没有价值了。
在第五章中他有四个结论:第一,教皇不是全世界的君主;第二,教皇不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君主;第三,教皇在自己的辖区以外不能直接具有世俗法权;这三个结论都容易承认。第四,教皇在其他君主的领域内间接地具有最高世俗权,这一点就不能承认了;除非他所谓的间接的是指通过间接的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一点便也可以承认。但据我的理解,他说间接的这话时,是这样一种意思:这种世俗法权当然属于他,不过这种俗权只是根据他的教权而来,没有世俗法权他就没法行使他的教权;所以,最高世俗权力便必然不可分割地和教权(他称之为灵权)连在一起。这样一来,他便有权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得救的时候,使王国易手,改朝换代。
在我没有讨论他证明这一说法的论据以前,先不妨说明一下这说法的后果是什么,那便是:——在各自的国家中具有世俗主权的君主和统治者可能要考虑一下,承认这一说法对于自己是否有利,对于自己的臣民(在审判之日他是要向他们作交代的)的福利是否有帮助。
当他说:教皇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直接具有最高世俗权力时,我们所理解的是,他不是象其他世俗主权者那样,根据被统治者原先服从他们这一理由来进行反对。因为本书中已经充分地证明,所有主权者的权力从根源上说都是经过被统治者每一个人的同意而来的,不论选择者进行选择时是为了共御外侮(例如经过彼此同意选出一个人或一个会议来保卫自己时就是这样),还是为免死而服从一个征服他的敌人都一样。因此,教皇宣称自己对别的统治者不直接具有世俗权力时,他所否定的只是他的权力原先来自这种方式这一点而已,但他却绝不会因此而不以另一种方式要求这种权力;也就是他通过自己就任教皇时神赋与他的权利、而不用被统治者的同意(这种情形他称之为间接方式)来要求这种权这种权力,他就可以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获救时随他的高兴随时废黜君主或其他统治者。因为他同时也要求具有唯一的审判权,不论是否为了灵魂的获救都一样。这一理论不仅是贝拉民在这儿宣讲,许多其他博士在自己的布道文和书籍中也宣讲,而且有些宗教会议还把它规定为教谕,有些教皇则在时机有利时据此而赋诸实现了。比方说,英诺森三世所主持的第四届拉特兰宗教会议在《论异端》的第三章中规定了这样一条宗教法:“如君主在教皇告谕下不清除其境内的异端之徒,并因此而被开除教籍后,在一年之内如不赎罪时,臣民可解除其从属关系。”我们看到,这一教谕在不同的事情上都实行了;比如废黜法兰克王契尔德里克,将罗马帝国转交给查理大帝、压迫英王约翰、使纳瓦尔王国易手、以及近年来在反法王亨利三世的同盟中、以及许多其他的场合,都是这样。我认为君主们很少不认为这是不义和不利于己的,但我希望他们全都要抉择一下,究竟是要当君主还是要当臣民?一个人不能事二主。因此,他们应当任择一条道路把他们解放出来,要不是把政府的统治权完全操在自己手里,便是把它拱手交给教皇,以便使那些愿意服从的人能在服从中得到保护。因为这种俗权与教权的区别只是一堆空话。权力实际上总是被分割了。和另一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就象跟另一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一样,对任何目的说来都是危险的。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论据怎样:
第一个论点是俗权服从于灵权,所以具有最高教权的人便有权管辖世俗君主,并按照性灵事务去处理他的世俗事务。
至于世俗与宗教之别,让我们看看在什么意义下可以让人理解世俗权力是服从于性灵权力的。这两个词只有在两种说法中才有意义。当我们说一个权力服从于另一个权力时,其意思要不是具有一种权力的人服从于具有另一权力的人;便是一种权力服从于另一种权力,有如手段服从于目的。因为如果说一种权力能够统治另一种权力,或是说,一种权力能支配另一种权力,那是无法理解的。因为服从、命令、权利和权力都不是权力的偶性,而是人的偶性。一种权力可能从属于另一种,就象制鞍的技艺服从于骑术一样。如果承认世俗政府被规定为使我们进入精神至福状态的手段,我们却不能据此认为,如果国王具有俗权而教皇具有灵权,那么国王就应当从属于教皇;就好象每一个马鞍匠应当服从于骑马者那样。因此,正象根据技艺的从属关系并不能推论出操业者的从属关系一样,根据政府间的从属关系也不能推论出统治者的从属关系。
因此,当他说俗权从属于灵权时,他的意思便是说,世俗主权者从属于性灵主权者。其论据的内容便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形:世俗主权者服从于性灵主权者,所以宗教事务的君主便可以管辖世俗君主。在这里,结论与前提一样,有待于作出证明。为了证明这一点,他首先引证了这样一条理由:“国王、教皇、教士和俗界人物所形成的是一个共和国,也就是形成一个教会。在所有的整体中,各组成部分之间都是互相依靠的;
然而宗教事务却不取决于世俗事务,世俗事务倒要取决于宗教事务,所以世俗事务便要服从宗教事务。在这一论证中,有两个大错误:第一是一切基督徒君主、教皇、教士和所有其他基督徒只组成一个国家。显然,法兰西是一个国家、西班牙是另一个国家,威尼斯又是一个国家,这些国家都是由基督徒组成的,因之便也是若干个基督徒的团体,也就是若干个教会。他们各自由主权者代表着,所以便能象一个自然人一样出现管辖和服从关系、做出行为和遭受损害。总教会在没有代表者以前是不能这样的,而它在地上又不具有这种代表,因为如果具有的话,那么整个基督教世界便无疑是一个整个的共和国,其主权者便是世俗与性灵事务两方面的代表者了。教皇要成为这种代表,便缺乏救主所没有赋与他的三件事,那便是掌政辖民、决断诉讼和开除教籍以外的惩罚(也就是除了不理会不接受他的宣教的人以外,不能进行其他惩罚)。因为教皇虽然是基督的唯一代治者,但他的治政辖民之权却要到基督重临人世时才能行使;即便是那时,世界的审判者也不是教皇,而是圣彼得与其他使徒。
他的第一个论点中另一个错误是,一个国家的成员正象天然躯体的构成部分一样,是互相依赖的。对了,它们的确是结合在一起的,但却只依存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灵魂。灵魂一散,国家就会陷入内战状态,那时任何人都不会和另一人联系在一起,因为对于众民共知的主权者的依赖不复存在了,情形正象天然躯体的各部分没有灵魂维系而瓦解到土里去一样。因之,在这一比喻中便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根据,推论出世俗界应当服从于教士,或世俗官员应当服从神职人员,而只能推论出双方都应当服从于世俗主权者。世俗主权者诚然应当使他世俗事务方面的命令有助于灵魂的获救,然而除开上帝以外却不因此而要服从任何人。读者可以看到,他用第一论据中精心编造的谬论来欺骗一些人,这些人分不清行为对目的的从属关系与人与人间在运用手段上的从属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对于任何一种目的说来,手段都是由自然决定的,也就是由上帝本身以超自然的方式决定的。但驱使人们运用这种手段的权力则在每一个国家中(由于自然法禁止人们违背已提出的信守)都归属于世俗主权者了。
他的第二个论点是:每一个国家由于假定是完整的和自足的,因之,便可以命令任何另一个不从属于它的国家,强制其改变政府的行政;更进一步说,如果没有其他方法,防御该国君主所将进行的侵害,便可以予以废立。当宗教的国家没有其他方法防卫其宗教利益时,就更加能够命令一个世俗国家改变其政府的行政,并废立其君主了。
一个国家为了防卫本身遭受这些侵害,可以合法地做他在这儿所提出的一切倒是非常正确的,在本书的前部也已经作了充分的证明。如果这个世界中有一个不同于世俗国家的宗教国家这一点也是事实的话,那么其君主便可以由于受到损害或者由于在保证将来不受损害的问题上缺乏警惕而用战争来作为补救和保卫自己。总的说来,这就是废黜、杀戮、征服或进行任何敌对活动。但根据同一理由,一个世俗主权者在遭受类似损害或惧怕受到类似损害时,也可以对宗教主权者进行战争,我相信这可超出了贝拉民打算从他自己的命题里作出的推论。
但在这个世界里并没有性灵国家存在。因为这就等于是基督的国,而基督本人却说他的国不属于这个世界,而只会在复活时存在于来世之中,那时为人正道而又相信他是基督的人虽然肉体死去了,但却会以性灵的躯体复活。而且那时我们的救主便会审判世界,征服敌人并建成一个性灵的国家。目前由于地上并没有人的躯体是性灵的,所以在目前仍以肉体活着的人中间便不会有性灵的国。除非我们把那些负有布道使命、使人准备在复活时被接纳入基督的国的传道者称为一个国家,但这种国家我已经证明是不存在的。
第三个论点是这样:基督徒在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力图使他们相信自己的异端或不信神之说时容受这样的君主是不合法的。但审定君主是否促使臣民接受异端邪说一事的权力却属于教皇。因此教皇便有权力决定一个君主是否应当废黜。
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两个论断都是错误的。因为不论国王制定了什么法律,即使是制定了有关宗教的法律,基督徒或任何其他宗教的教徒,如果不容受他们的国王,便破坏了信守,违反了自然的和制定的神律。同时,在臣民之中,除开自己的世俗主权以外,也没有任何人能成为异端的审定者。
因为异端就是违反公众人格——即国家代表者——下令教诲的学说而顽固坚持的私人见解。根据这一点便可以看清楚,明令规定予以宣教的见解不可能是异端,批准这类见解的世俗君主也不可能是异端之徒。因为异端之徒只是某些顽固地保卫为合法主权者所禁止的说法的平民。
但为了证明基督徒不能容受不信神或异端的君主,他引证了《申命记》(xvii章第15节)一段话说,上帝禁止犹太人在立王的时候选立外国人。根据这一点他就推论说,基督徒选立不信基督的人为王是非法的。诚然,一个基督徒,也就是已经承担义务要在救主重临时把他当成自己的王的人,在今世选立一个王时如果选了一个明知会力图以恐怖和劝说使他违背自己的信仰的人,那便是对上帝太轻视了。他说,选一个非基督徒当国王、或选了以后不予废黜都同样是危险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为问题不在于不废黜会发生什么危险,而在于废黜是否合乎正义。选立这种君主在某些情形下是不义的,但选了以后又废黜,则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不义的。因为这永远是破坏信守,因之便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永恒法律。我们在经上也没有看到使徒时代把这种说法当成基督教的教义,直到教皇具有罗马的世俗主权之前在罗马皇帝时代也没有这样。但对于这一点他的答复是,古代基督徒之所以没有废黜尼禄、戴奥克里先、茹里安、或阿利乌斯教派信徒维伦斯,原因只是他们缺乏世俗力量。情形也许是这样,但我们的救主只要召请就可以得到十二营永生不死、无坚不克的天使来帮助他,难道也缺乏力量来废黜凯撒,或至少是废黜那找不出他的过错而又无义地把他交给犹太人钉十字架的彼拉多吗?如果使徒缺乏世俗力量来废黜尼禄,那么他们是不是因此就必须在写信给新入教的教民时,象他们所做的那样,教导他们服从按约建立、管辖他们的权力当局(在当时尼禄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教导他们不应当是为了惧怕他们的愤怒、乃是要为了良心的缘故而服从呢?难道我们能说,他们由于缺乏力量,于是便不但服从、而且也把违反本心的话教导给旁人呢?因此,基督徒容受异教徒君主,或容受批准宣教错误学说的君主(因为本身的学说成为公众学说的人,我不能称之为异端之徒),便不是因为缺乏力量,而是为了良心的缘故。
关于教皇的世俗权力,他又进一步引证《哥林多前书》(第vi 章)说明圣彼得在当时的异教徒君主下曾指派过未经这些君主任命的审判者。这说法不正确。因为圣彼得只是劝告他们从自己的弟兄之中选出某些人来作仲裁者,和解自己的分歧,而不要到异教法官那里去打官司。这是一条有益的箴言,其中充满了善意,就是在最好的基督教体系国家中也是适于实行的。
至于臣民容受一个异教徒君主或犯过错的君主对宗教可能引起的危险,这个问题臣民不是够资格当审定者的,如果够的话,教皇的世俗臣民便也可以审定教皇的教义。因为正象我在前面所证明的一样,每一个基督徒君主对他自己的臣民是最高的教士,犹如教皇对他自己的臣民一样。
第四条理由是根据君主的洗礼。在洗礼中,他为了成为基督徒,都臣服于基督,并允诺遵守和保卫基督教信仰。这一点是真实的。因为基督徒国王不过是基督的臣民。但无论如何,他们也会是教皇的平辈,因为他们是自己的臣民的最高教士;
而教皇即使在罗马本地,也不过是国王兼教士。
第五条理由是根据我们的救主的一句话而来的,那便是“你牧养我的羊。”这句话就授与了教牧所必须的一切权力:——诸如驱除狼的权力,也就是驱除异端之徒的权力;羊如果发狂或以角抵其他羊时,将它们关起来的权力(虽然身为基督徒、但却无道的君主就是这种羊);以及给与羊群以适宜的食物的权力。根据以上的话,他作出推论说:圣彼得由耶稣赋与了这三种权力。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其中最后一种权力不过是传道的权力或吩咐。关于第一点,也就是驱赶豺狼——异端之徒——的权力,他所引证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ii章第15节):“你们要防备假先知,他们到你们这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但异端之徒既不是假先知,也根本不是先知。即使承认这所说的狼指的是异端之徒,使徒也没有得到吩咐要杀掉他们,或是当他们是君主时废黜他们。而只是防备、逃跑和躲开他们。他这一防备假先知的劝告不是对圣彼得提出的,也不是对任何使徒提出的,而是对跟着他上山、大部分还没有皈依的犹太人群众提出的;因此,这句话如果赋与了任何驱除君主的权力,便不仅是授与了一般平民,而且是授与了根本不是基督徒的人。至于分隔和关禁发狂的羊(他所指的是不服从罗马教牧的基督徒国王)的权力,则连基督本人也拒绝在这个世界具有那种权力,而是劝告旁人让小麦和稗子长在一起,等到审判日再说;所以就更没有赋与圣彼得,圣彼得也不可能把它赋与教皇。圣彼得和所有其他教牧都受到吩咐,要把不服从教会(也就是不服从基督徒主权者)的基督徒当成异教徒和税吏看待。人们既然不承认教皇有统治异教徒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当不承认统治那些被看成异教徒的人的权力。
不过仅仅从施教的权力中,他也推论出一种教皇对君主的强制权力。他说教牧必须给予羊群以适宜的食物,因此教皇便可以而且应当强制君主执行他们的义务。根据这一点就作出一个推论说,教皇作为基督徒的教牧,便是万王之王;这一点,所有的基督徒国王要么必须承认,要么就在各自的领土内自行担负起最高教牧的职责。
他的第六和最后一个论据是根据实例提出的。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那些例证根本不能证明什么东西;第二,所引证的例证还不能说明有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列王记下》(第xi章)中耶和耶大杀死亚他利亚的事情,要不是根据约阿施王的权柄,便是大祭司犯了弥天大罪,大祭司自从选扫罗为王之后就不过是一个臣民而已。圣盎布罗肖将皇帝狄奥多修开除教籍,这事果真做了的话,也是一条死罪。至于教皇格黎高里一世、格黎高里二世、礼加利和利奥三世,他们在自己的案子中作出的审断都是无效的;他们按照这一说法而作的行为都是人类天性所能犯出的最大的罪行,札加利亚的行为尤譬如此。关于教权问题的论述就是这些;如果贝拉民不是作为反对所有其他基督徒君主与统治者、为教皇权辩护的斗士提出这些论据,而只是作为一个私人提出,那我便不会加以分析讨论,话也就会简单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