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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我国临床营养工作的政策与法规

作者:葛可佑 当前章节:857 字 更新时间:2026-6-18 16:41

1982 年 1 月 12 日,卫生部在颁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第十条中指出,“营养等

医疗技术科室,要加强技术力量,充实必要设备,有计划地培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积极

开展新技术,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工作质量。 ”1982 年 4 月 7 日,卫生部颁布了《医院工作

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营养室(部)工作制

度,“营养室应从多数病人的经济情况出发,计划与制备合乎治疗原则及卫生要求的膳食;

除因特殊代谢需要限制某些营养外,应根据供应情况,调配符合营养的膳食,定期计算营养

价值,如有营养成分和热量不足,必须及时解决,以促进病人体力恢复。 ”等内容。 《医院工

作人员职责》中的第 85 和 86 条对医院中营养师、营养技师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还规

定了病员食堂管理员职责、职工食堂管理员职责、厨师、炊事员职责、配餐员职责等。

为加快临床营养工作建设的步伐,加强领导,改善管理,提高营养膳食质量,保证医疗

工作的需要,使临床营养工作与医院业务建设同步发展,与医学技术现代化相适应,1985

年 10 月 4 日,卫生部向各省、市、自治区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 ,

以推动和改进全国临床营养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营养科(室)建设、加强营养专业队

伍建设、要重视临床营养的科研工作及落实有关政策,巩固营养专业队伍等,建议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在抓医院改革的同时把改革临床营养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具体指导,抓好典型,取得经验,以便进一步推动营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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