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担任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荐人』〕的保荐人、从事创业企业保荐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