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保荐人可以由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