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意见、对股票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审核工作会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