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五十专家组成。发审委员会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取得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取得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中产生、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提出人选、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出席会议。
第五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
〔四〕在业内有良好声誉。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每次换届至少更换一/三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任期内严重失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纪律的、
〔二〕二次无故不出席或三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三〕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况。
〔五〕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应当设立发审委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员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发审委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支付。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的聘任及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