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发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创业企业的股票发行资格、条件等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按时出席会议、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委员或其亲属持有申请人股权的、
〔三〕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申请人有业务竞争或业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