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分为二组、每组由二五人组成。
第十六条 发审委每组设立二名召集人、由中国证监会指派。
第十七条 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
〔二〕为发审委委员提供有关发行上市制度的咨询、
〔三〕组织起草发审委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七人、参会委员由发审委工作机构按照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一组中随即确定。
第十九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可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发审委工作机构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所有委员提前两个工作日到指定地点集中审阅材料。
第二十条 发审委在对发行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的董事人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到会进行陈诉和答辩。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会议不能形成审核意见的、应当由同一组委员再次审核。经过三次讨论仍不能形成审核意见的、申请人应当撤回股票发行申请。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六月后、可重新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审核工作会议无法对某一重大事项形成一致意见时、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审核工作会议后、申请人出现可能影响其股票发行的重大事项或有关文件已失效的、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应当将其发行申请重新提交发审委讨论。
第二十五条 发审委应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