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民代表:
大家好!
贪官污吏是一些不仁不义,无礼无信,没有心智的道德败类,他们吃、喝、嫖、赌、贪,可谓五毒俱全。最近很多学者对“是否废除贪腐者死刑”作了深刻的论辩。我个人的观点是:没有牵涉到人命案的经济犯罪不用判处死刑。
有的学者认为没了死刑,仅仅是靠开除党籍、政职,判处有期、无期,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些手段是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我对这个观点非常赞同,为此构思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惩治方法那就是对那些丧失道德地位的贪污腐败者,以蔑视法律罪,解除他的司法保护(注)。罪犯危害了社会秩序,就应该进行拘役管制;罪犯危害了国家安全,就应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危害了法制体系,就应该解除司法保护;既然他们目无法纪,践踏国威,理所当然地要让他们偿偿没了国法保护的痛苦。当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一切公民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时,我想那真是猪狗不如,生不如死。这就是对违法乱纪者的最好报应。
我认为,不管是什么案件,凡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就应该同时对他解除司法保护;剥夺了多长时间,就相应地解除多长时间。
此致:
敬拜!
钟灵
2006年10月1日
注:解除罪犯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不等于剥夺了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贪污腐败者祸国殃民,所以不仁;取之无道,所以不义;欺上瞒下,所以无礼;背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鱼肉百姓,所以无信;并且还遗害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所以说他们没有心智。既然他们丧失了道德地位,那就不能算是人,而是动物,所以取消他们的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理所当然的事。我想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会用人民的司法体系去保护动物的权利吧!或许我上述的言论有点书生意气,但就算从正式角度来说,创立法律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善良、惩戒邪恶,那些丧失道德地位的恶人,是被惩治的对象,他们绝对不应该纳入司法保护之列。《吕氏春秋》中说:守护无道和救助不义,那祸害就非常大了,给天下百姓造成的危害就非常之深了。
以上论述的是官吏非法谋取国家利益的贪污罪;下面说说官吏与民众之间发生的贿赂罪:我认为,如果是官吏强行索贿的,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官吏,而行贿者无罪或罪责小;如果是官吏被动受贿的,应该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行贿者,而官吏无罪或罪责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