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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修改提案)]

作者:竹园棋侠 当前章节:4037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9:12

性欲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如果失去控制,它就可能成为社会的一种灾难。--瓦西列夫

(一)“早婚晚育”是社会治理的唯一选择

2006年初,CCTV[社会与法]频道的“道德观察”栏目公布了一组数字,中国近来平均每年因未婚先孕而实施流产手术的女孩超过1000万,其中18岁以下者达250万。事实上这仅是冰山一角,因为有绝大部分女孩是在黑诊所坠胎的,这种不在正规医疗处实施的手术,是国家无法统计到的。

现在男女普遍性早熟,结婚年龄限定过高,只会导致更多未婚同居,非婚孕育现象的出现。台湾是不论男女,年满20周岁即可登记结婚;西方很多国家是年满18周岁即可步入教堂举行婚礼。中国的《婚姻法》有两套标准,一套是针对汉族的,一套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汉族的《婚姻法》规定男满22、女满20方可结婚,其它少数民族的《婚姻法》规定男满20、女满18即可结婚。这其实是很不公平的,仅此一条规定,不知要害多少汉族不达婚龄的女青年被无良之徒玩弄抛弃,毁掉一生的幸福。

中国最早的《婚姻法》由春秋五霸的越王勾戋颁布。内容主要为:女子十七未嫁,父母有罪;男子二十未娶,父母有罪。也就是说,女十七,男二十是最高的结婚上限年龄。其后,历朝历代都有《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比如汉朝为:女年满17,男年满20必须结婚,否则征收人口税,并且每拖延三年加收一个人口税。三国时为:女满17未嫁,男满20未娶,由当地行政长官强行指配;并且禁止壮男娶老妻,禁止幼女嫁老夫。唐以后的《婚姻法》比较完善。其具体内容为:女子未满十三,男子未满十五,不得结婚;女满二十,男满三十,必须嫁娶。制定婚龄的下限,是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制定婚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社会,防止动乱。

众所周知,自古以来起义革命,推翻王权的都是那些无业的“游民”;他们的无业,是因为无家;他们的无家,是因为恐婚;他们的恐婚,是因为重视名节,不想被淫荡之妇践踏自己的尊严和人格,使自己一生背负戴绿帽,穿烂鞋,捡垃圾的黑锅。这些无家无业,无牵无绊的“游民”为了排解心理上的孤寂,于是大家类聚到一起,形成了江湖和形形色色的团队;当社会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政坛一有风吹草动,或者天下一有灾难祸患,他们就会趁机发飙,从而群雄并起,改朝换代。古代贤明发现了这个“性乱必然导致战乱”的社会定律,于是构建了严密的礼仪宗法制度,来约束管教民众,尽最大限度地杜绝性乱的产生,和防止“游民”的出现。中国现阶段不重视和解决性乱这个社会问题,那等于是自掘坟墓,且坐以待毙,迟早会遭偿恶果。

性欲是人的天性,婚龄限定过高,那就是违逆人的天赋禀性;如此的话,少男少女们不淫乱才怪;此事唯有像大禹一样顺从疏导才能驽御。现在的“避孕节育”手段这么先进,通过一些措施早婚也能够达成晚育,只要在《婚姻法》中将“婚龄”跟“育龄”分开来定立限制就行。进行“早婚晚育”的提倡和《婚姻法》具体条款的修定,是解决性乱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修改为:男女满16岁便可结婚,然后同时交割户口和办理身份证及结婚证;无论男女及其年龄多大,未婚者一律不办发身份证,省得日后结婚割户口后又得重新置换,浪费了人力这个社会资源和物力这个自然资源。同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不可以上大学,不可以参加工作;工厂及任何单位不得招收此类无证人员务工,不管他(她)们是否已经成年。(此法促使青年男女未婚前待在父母身边,成家后才能双宿双飞。一个人小时候有父母管护,成年后有配偶互相约束,我想他(她)不会混帐到哪里去。)并且双方皆年满25岁才能办理“准生证”生育子女。

现在的《婚姻法》第十条关于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又在另一些处理意见中提出:未到法定婚龄的同居男女及民俗婚姻,当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时,可确认或追认为事实婚姻,婚姻有效,准予补办结婚登记。既然迟早都要承认这类男女关系合法,为什么不将法定婚龄改小成男女年满16周岁即可婚娶,这就减去了广大男女背负未婚性乱,同居鬼混的骂名。如此的法律,分明是逼着青年男女去破坏道德,践踏礼制。

历代圣王都非常重视运用《婚姻法》来治理各类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将“晚婚晚育”改成“早婚晚育”,使16岁以上的男女们能够结婚,他(她)们的性爱合法化后,那么同居淫乱、未婚孕育的事情不就大大地减少了吗!如此一来,即治理了男女未婚性乱的社会问题,又解决了中国人口膨胀的社会问题。如果早日实施的话,相信“早婚晚育”是一项英明而伟大的决策。

(二)《婚姻法》必须要明确强制婚检

取消强制婚检后,女孩子失去约束,立刻变得肆无忌惮起来,性病艾兹迅速蔓延扩展。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取消强制婚检就等于是取消了《婚姻法》。

(三)恢复“通奸罪”是解决性乱的唯一方法

《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罪,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客观上,不问行为人用什么方法达到奸淫的目的,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即构成犯罪。

《刑法》中的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性交的行为。但通奸,婚前不当性行为不违背妇女意愿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女孩年满14周岁,且愿意发生的性关系,那男孩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婚姻法》中的重婚罪,指已婚者,再与他(她)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从上述三条法律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漏洞。即年满14周岁且未婚的男女淫乱鬼混并不违法,中国有这种法律的存在,年青人不性乱才怪呢!本来14岁至结婚这段时间有一条“通奸罪”的法律管制,但上个世纪被从法典上删去了,或许当初废除这条罪状的那些人可能都是常常和别人通奸的败类吧!

当然,为了防止父母等亲属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包办婚姻、甚至是买卖婚姻的现象出现;故在恢复“通奸罪”之前,得先修改《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登记流程的条款,改为男女双方只需出示身份证即可办理结婚手续,不需要户口簿。这样子即保证了婚姻的自由,又防止了性乱。

(四)关于近亲结婚

西方近代开始了“近亲婚姻科学研究”,研究的对象是智商排名全球第一的犹太民族。这个民族几千年来都是禁止子民与外族通婚的,他们提倡的是近亲结婚,提倡的是纯正血统。科学研究表明,近亲结婚比较容易产生基因突变,当然突变的结果有可能是向好的方面演进,也有可能是向坏的方面演进。所以科学家们得出的建言是:为了防止结果不确定的突变产生,应提倡全人类不要近亲结婚。

我国禁止近亲结婚的所谓根据是:“生育的后代存在着非常高的患遗传性疾病的危险,不利于优生优育,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呵呵!现在的年青人流行只婚不育的观念,这样做一可为缓解国家人口膨胀问题严重的现状而出一份力;二可放下抚养小孩的家庭负担,减轻夫妻双方的生活压力。我认为如果一对近亲情侣承诺结婚后不生育,那么就应该核准他们结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怀男怀女皆一视同仁地生下来的夫妻的子女能够近亲结婚,惩罚那些通过科技手段选择胎儿性别,流坠女胎只生男孩,造成中国当代“男女性别比”严重不平衡的罪恶夫妇。要让那些人的儿子打一辈子光棍,要让其家永远地绝翮无后。那些人要为流坠的女胎的生命负责,因为这等于谋杀,而且是对自己亲子下的毒手;那些人要为中国因“男女性别比”不平衡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负责,罪该坠无间地狱,永劫受刑,不得超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只有夫妻这对当事人或双方的父母兄弟等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其他人无权干涉。这不等于是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这场婚姻无异议的话,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的,其他闲杂人等一律不得干涉。呵呵!这算哪门子法律?我看倒不如将《婚姻法》中“近亲禁止结婚”的条款删去,放在那里也最多是个摆设。

既然问题更加严重的同性恋和娼妓业都渐趋合法化了,那么近亲结婚更有资格被合法化。

(五)“只婚不育”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中国古代生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养儿防老”,现在社会福利制度对国家在职人员进行了疾病、伤残、养老等全面的保障,因此国家在职人员生育后代就失去了其根本意义。国家干部由于子女产生的家庭生活负担的拖累,难以保持清正廉洁的为政作风,容易产生以权谋私,贪脏枉法的负面问题,损害党和国家的执政形象。以前的法规是:“国家在职人员只能生育一个小孩,违者下岗”,现在国家应将法规修改为:“公务员只许结婚,禁止生小孩,违者视为自动离岗,立即将其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只婚不育的另一种情形就是:“婚检不过关者,可以结婚,但禁止生育及收养、领养孩子。”并且服从此条政令者给予社会保障,违者罚款。

竹园棋侠

附:近朱则赤,近墨则黑

绝大多数的清官之所以“清”,是因为他那仁心慈性、品格高尚的父母常常念叨督促他“为官要清”。

绝大多数的贪官之所以“贪”,是因为他那好吃懒做、爱慕虚荣的妻子,和他那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的儿女鼓噪说动他“为官要贪”。

所以要杜绝贪腐的话,那么制定及出台公务人员“只婚不育”、或者“禁婚禁育”的政策法规将势在必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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