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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工资统计应涵盖所有的劳动者(1))]

作者:刘植荣 当前章节:1198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2:04

工资统计应涵盖所有的劳动者

笔者研究世界各国工资分配制度时,所使用的数据都是各国政府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资料。在使用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时,我发现了一个荒唐的结果:中国,人均工资超出人均GDP的31%,工资增长速度是GDP增长率的2倍。这种极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在国际上只能偶尔出现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债务国中,因为他们能够借外国钱给本国国民发工资。为什么中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原因就是工资统计范围过窄,搞的是片面的定性统计分析。为了出政绩,要证明人民的收入提高了,于是,统计部门就专门在工资高的单位进行采样。这就出现了人均工资超出人均GDP好多的笑话,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平均工资占人均GDP65%~85%之间。

统计年鉴的一条说明

国家统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5月19日发布的《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8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30210万人,其中,城镇单位就业人员12193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11515万人。全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比上年增长17.2%。年末全国农民工总数为22542万,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公报没有其他工资数据,也没有进行任何说明。

笔者经过再三查阅,才在《统计年鉴》的说明里找到这样一句话:“《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调查范围为法人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说白了,就是这个全国性的工资统计只涵盖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及公有经济单位职工,不包括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这样的统计让人感到不可思议,77480万人的就业大军,只统计11515万人的工资,还占不到就业人口的15%,而且不是随机抽样,是专门统计国有部门的高工资单位。这样统计出来的结果能具有代表性吗?能代表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吗?

工资统计是国家统计部门的一项主要统计工作,是制定工资标准、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政策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和谐的调琴师。工资统计不正确,势必导致有关部门制定出错误的政策,奏出不和谐的声音,其结果是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

工资统计必须具有普遍性。我们现在搞的不是计划经济,私营经济占据了国民经济重要地位,社会财富主要靠农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2009年4月20日发言称,截至2008年底,全国工商行政机关共登记私营企业659.42万户,注册资本117400亿元,私营企业在内资企业的比重由2007年底的63.25%上升至70.91%。私营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如此重大的贡献,可私营经济单位的职工竟不在全国工资统计范围之内,这不论是从专业上还是从感情上都让人无法理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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