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85%的人应该涨工资》作者:刘植荣【完结】 > 85%的人应该涨工资.txt

[(第2章 导读:工资是面镜子(2))]

作者:刘植荣 当前章节:1285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2:04

我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此本书作者主张直接以社会平均法(又称“国际收入比例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亦即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58%作为最低工资标准。此一主张在传统媒体与互联网上均引起极大关注,原因当然在于这种观点对于受众来说新颖而别开生面,但吊诡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将职工平均工资规定为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参考的因素之一,虽然该因素在《规定》的第六条里只是夹杂在最低生活费用、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其他因素之间,但在附件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的举例中,却将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运用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测算之后的最重要的修正标准,并明确指出“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这一惯例。当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仅及职工平均工资的21%,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相去甚远。可见,有关部门对社会平均法并不陌生,然而此法在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作用不大,与社会大众的常识也甚为隔膜,其原因当在于《规定》将自己约束在提供安全网式保护的低水平上,而闪躲掉了透过最低工资制度追求更高、更深刻目标的责任。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专门性最低工资立法,《规定》在宗旨、测算方法(指标)、程序、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着先天性的不足。

《规定》第一条即提出了其宗旨,系“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认真分析的话,最低工资立法所追求者,乃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之多寡而非报酬之有无,所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云云,实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乃至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放在《规定》里,于最低工资制度意旨之阐发并无实际意义可言;而所谓“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一望可知旨在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总结以上两点,我们说《规定》所追求的价值仅限于劳动者的生存权,当无大谬。

笔者以为,仅将目光放在生存权上,未免失之狭隘。最低工资制度的价值至少应包括两点:其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权,其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墨西哥宪法明定,最低工资数额应足以满足劳动者生存、接受教育和简单享受的正常需要。这样的目标,当然是贫困人口满足温饱需要的水平所无法满足的。接受教育,可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简单享受,可以培养、调适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此即劳动者的发展权;最低工资应当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以限制贫富差距的过度扩大,维护社会成员的自尊、自立与相互合作,防止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甚至崩溃,此即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现行最低工资制度,有社会平均法而其效用不彰甚至不得其用,这恰恰是价值缺位和空洞化所导致的结果。而《规定》所云之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概言之,均系制约最低工资标准之确定与施行的因素,最低工资机构所当为者应该是尽最大努力克服和超越这些因素,而非仅仅循着最低收入水平去寻找最低工资标准的位置。

(本章完)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