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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节:Part 4保险篇(5)

作者:李凤伟 当前章节:1756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9:53

2002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家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家具和电器。于是,李先生让妻子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是由于事务繁忙,加上当时的1万元对他来说也不重要,时间一长,他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5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濒临破产,其家庭生活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时候,李先生想起了2002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于是又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却以索赔期限已过为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本属李先生应得的1万多元保险赔偿金,因此打了水漂儿。

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先生家被烧毁的家具和电器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2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先生的损失理所应当。

二、免责条款

在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经常会有一些上访投诉的保户,反映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在这些投诉中,存在很多保户不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情况。所谓免责条款(又称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或保险商品,都列有除外责任项目。除外责任项目的多寡与内容,因保险法规、保险种类及保险公司设计保险商品时,保险费率订定是否包括而定,并明列于保险单条款中。一旦消费者在投保的过程中忽视了免责条款,很可能会在今后遇到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经典案例

王先生是某房产公司的经理,拥有自己的房子和车子。2004年8月,他为自己的小车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续保,并支付了5 000余元的保险费。2005年6月的一天,王某驾驶该车时,因超车时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身,造成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支付了修理费等其他费用共8万元。

同年7月,王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于是,王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王某强调自己不清楚免责条款的事情。而保险公司认为,公司业务员已口头告知王某要参加年审,而且指定了检验部门,并及时提醒王某到公安部门检验,并将不检验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告之。而王某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推脱,最终错过了年审。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生效。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自负保险事故责任。

善用保单的犹豫期

保单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予以同意并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要求退保的,会损失不少费用。在该时期内,投保人仍可以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需要。

因此,投保人在保单到手后,不要认为就万事大吉了。投保人应该善用投保后的10天犹豫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险期限、保费缴纳安排;对于保险条款,还需要特别留心有没有什么免责、加费、减额方面的“特别约定”等。它实际上是给保户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和重新审视保险产品价值的机会。

总的来说,围绕保险和保单,对真正想购买保险或已买了保险的保户来说,并不止这几个问题。保险的根本就是风险防范。因此,保户一定要以正确的心态,仔细分析保单,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的权益。

对症下“药”保安康

经典案例

李先生今年35岁,是位高级工程师;妻子是位医生;女儿今年刚满5岁。他们的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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