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