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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动产交付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273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9:53

第二十七条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三十一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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