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规定中,法律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操作的需要,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这种合理的操作期限,使得用人单位如果在一个月内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相信这种惩罚力度,足可以让用人单位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视起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照上述规定,案例中的企业由于与马先生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后,还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马先生可以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向自己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依法可视为自己已经与该企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掌握和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特别要记住下列三点: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3.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中有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规定。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不得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缴纳抵押金。
很多用人单位担心,由于不了解招进来的员工,万一这个员工在工作当中犯错误,给本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而这个员工又一走了之,不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该怎么办呢?所以,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等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再返还给他,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还支付抵押金的利息,只求降低风险。
案例
与小马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效益很好,所以劳动合同条款也比较苛刻,约定员工进门先要交2000元押金。小马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也把押金交齐了。可是过了一年,小马感到在这个公司工作,自己不能有更好的发展,于是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但告知小马要没收他的2000元押金。
小马找到经理问为什么。
经理说道:"我们是公司,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你作为公司职工,就该遵守。当初你跟公司签约,就等于是承认我们的规章制度,现在当然要受它的约束。更何况这个规定也写到了劳动合同里面,劳动合同可是你亲笔签署的。难道现在你提前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行为吗?受点罚也是应该的。"
这样一来,小马工作了一年,总收入也就1万多元,这下却白白损失了2000元。小马认为自己违约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合法,没收押金更无道理,因此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退回2000元押金。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当事人约定的风险抵押金条款的效力如何。
目前,一些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缴纳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现金或实物,尤其对接触贵重物品或现金的工作岗位,企业更认为收取员工保证金或抵押金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是,企业主往往对新招用的陌生员工有不信任感,担心万一遇到不守法的员工,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向新员工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可以起到担保的作用,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有些国家的立法,允许企业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例如,瑞士债法(瑞债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为保证劳动者义务的履行,交付保证金与雇主。雇主应将保证金与其营业财产分离,并对受雇人提供担保,比如提供一定有价证券放于银行,或在银行设封闭账户。在劳动关系终了后,保证金应退还给员工。雇主至迟应于劳动关系消灭时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