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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1)

作者: 当前章节:1606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1:02

我国《劳动法》中,对是否允许企业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的问题没有做具体规定,但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面对上述规定,一些企业管理者不理解,为什么要禁止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呢?

从一般合同来看,似乎并没有禁止的必要,因此只能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入手去寻找原因。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并不是平等的,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劳动者提供保护。从劳动合同的订立来看,处于优势的用人单位当然希望在合同中订入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给自己提供最佳保障,而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显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要么走人。为了改变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就需要劳动立法出面进行干预。用人单位收取押金、保证金就是这样一个不平等条款,其效力应当予以否定。另外,从社会政策角度来看,押金、保证金条款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目前我国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国家也在千方百计地增加就业率。而如果法律对押金、保证金不加以限制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然群起效仿,这样就会造成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因无钱或不愿缴纳而失去就业机会。再者,有人提到了订立押金、保证金条款的担保作用,对此也不能迷信。因为从实际效果来看,也许治疗比疾病本身更糟,比如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单位负责人收取押金、保证金后携款逃跑或者合同解除时拒不返还等。即使该条款能够起到一定的担保作用,那么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由什么来担保呢?这些都说明,对劳动者的担保,需要寻求其他更好的办法,收取押金、保证金绝非最佳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更明确了我国劳动立法就是要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企业向小马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结果,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是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方当事人关于风险抵押金的合同条款正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的无效劳动合同条款。而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整个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企业应当将因该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风险抵押金2000元返还给小马。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如表2-1所示:

表2-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条款的不同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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