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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4)

作者: 当前章节:1759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1:02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工作中,劳动者往往身处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环境,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各种矿难事故,粉尘作业可能使劳动者患上尘肺病等,由此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义务,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仪器、技术资料等。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除上述几项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约定或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缺乏可备条款不影响其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国家立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如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条款或事项,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也是企业与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企业要考察新员工是否能够适合岗位的要求;新员工也考察自己是否乐意在企业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应该说,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往往因工作需要,接触、了解或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此时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个别劳动者就可能在不经意间泄漏了这些商业秘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没有合同条款约定,企业往往还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损失赔偿。

(3)培训条款。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依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时,最好签署培训条款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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