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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三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1)

作者: 当前章节:1642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1:02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愿望。对于补充保险,国家不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目前,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5)竞业禁止条款。双方可以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

从用人单位的操作上,就劳动合同内容而言,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合同文本。

三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表2-2所示:

表2-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

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我国企业的合同现状是:固定期限合同非常普遍;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一些企业订立的非常少,也有一些企业订立的很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订立的并不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们比较熟悉,这里重点阐述一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来引导企业尽量多地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下面三种情形,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在上一章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来没实行过劳动合同制,第一次实行,比如一些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改制后转成企业,而事业单位以前都不签劳动合同,在转成企业以后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合同,这就属于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另一种是国有企业改制后,员工要与原来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然后再与改制以后的企业重新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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