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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三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4)

作者: 当前章节:1697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1:02

当然,产生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是有其时代背景的。我国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用工转化为企业用工与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过程,这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进程。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成为这种转轨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期限制度来形成市场机制。我国推行了一种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改革模式。当时的改革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来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其目标是既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权,又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的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在转轨中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承载的功能各不相同。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人们那种"劳动者和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劳动者以工资为测量器和指示器在社会范围内流动从而以劳动力市场实现人员配置"的期望,主要由固定期限合同来完成。无固定期限合同承载的则是让一些不适宜参与市场竞争的老年职工,以安置的方式退出或有限地参与市场竞争。这样一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已演变为福利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保护老职工,让人感到是一种照顾性的合同,是对老职工的一种福利。劳动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和一些地方立法又将这一照顾扩大到更大的范围,甚至成为一种奖励措施。

由于我国目前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有福利的特性,用人单位认为这种合同与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严重冲突,承担过大的负担和成本,因此,对这一合同十分排斥。另一方面,劳动者认为这一合同无疑是一个保险合同,一旦签订,用人单位即无法终止。而愿意签订这一合同的劳动者多数年龄偏大、技能偏低,使用人单位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

于是,现实中我国的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常常处在进退维谷、不知所措的境地。企业一方面的担心是,如果不与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员工会认为企业不"厚道"或者是没有"善待员工",影响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又担心,如果与工作满十年的员工都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其中可能会有一部分员工认为自己已经进了"保险箱",今后无论自己年龄多大、技能多低,均可以很舒坦地、没有顾虑地在企业干到退休了,以后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心都大打折扣。只要他不出现《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就无法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在现有劳动合同制度下,企业要想处理好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确实需要用大智慧进行思考。企业还是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需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安排和设计本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

3.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

最近,大学应届毕业生小窦,到某中外合资公司应聘。经过面试,公司认为小窦完全符合要求,于是决定将其录用。

一天,小窦来到公司人事部,准备与公司商讨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公司人事经理对小窦说:"公司正在进行着一个新的项目开发,你来到公司后的任务,就是在这个项目中参与工作,所以,公司准备与你先签订一份以完成这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听了这话,小窦有点儿纳闷:"我只听说过劳动合同期限一订就是几年,或者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从来没听说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公司规定的这种期限合法吗?"

小窦将信将疑地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仍然不知,从法律上讲,自己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这种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劳动合同双方的签字时间或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时间,其终止时间为合同期届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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