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应当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法》实施的十几年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新招用的员工,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还有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却有半年是试用期。甚至有些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企业还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如,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
针对上述试用期被企业滥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作了细致和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请看表2-3中所列举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具体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公司与梁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公司与梁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为一年,试用期却为三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又进一步提出延长梁某一个月试用期的提议,显然,这更是侵犯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梁某可以利用法律来抵制公司的错误做法。
案例
一天,程工程师(以下简称"程工")被某住宅工程有限公司录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800元,试用结束后的工资为3000元。当时,经理还口头向程工许诺,如果在试用期表现出色也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内,程工努力工作,表现出色,果然被提前转正了。
一年的劳动合同很快期满了,公司同意与程工续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强调还需有两个月的试用期。为不失去这份工作,程工答应了,且干得更加辛苦认真。
转眼又一年过去,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再次提出要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程工发现自己的岗位并未发生变化,而试用期已经使用第三次了。于是质问公司人事经理:"怎么还有试用期!公司要是不想用我,可以直说呀,或者直接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干吗非要试用一次又一次?"程工越说越气愤,"我真成了名副其实的试用员工!我想请问一下,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有没有次数限制?"
公司与程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与程工约定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没有问题。公司的问题就在于,反复给程工设定了多次试用期。
针对企业对员工滥用试用次数的现象,国家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进一步严格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案例中的公司,在程工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为其设定了三次试用期,显然违反了"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的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规定。
法律链接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摘自《劳动合同法》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为了确实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正确制定试用期条款,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代表企业与员工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上述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研究怎样用好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决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时,首先考虑的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技术复杂程度高的岗位可以设定时间相对长一些的试用期,技术复杂程度低的岗位就可以设定时间相对短一些的试用期,如保洁工、装卸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岗位,试用几天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设定几个月的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