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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节:四 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3)

作者: 当前章节:17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1:02

另外,通常试用期的薪酬水平比正式员工要低一些,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新员工要求缩短或取消试用期的原因。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工作中,企业应根据每位新员工的条件、职位或岗位的不同,灵活使用试用期。比如有些企业规定试用期期限不能长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赋予部门经理对试用期内的优秀员工有提前转正的建议权。如果部门经理认为某位试用期新员工工作表现优异,就可建议企业与该员工协商缩短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企业采纳部门经理的建议后,可使这位新员工提前结束试用期。这样做有两个好处:

(1)既使试用期显得灵活,又体现了不同新员工之间应有的差别;

(2)部门经理对试用期限的调整有建议权,会使部门经理与新员工的关系更加融洽。

现实中,有些企业对所有员工一概而论地决定不设试用期,这样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一般来讲,约定试用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面试毕竟不等同于实际工作,新员工的有些问题很容易会在面试中隐藏过去,特别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化面试的中小企业更是如此。

至于员工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否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关键点就在于,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在操作中怎么判断是否符合呢?我们认为,应当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最低的法定就业年龄,是否符合招用时企业规定的文化、技术、技能、品质等录用条件,以及企业在录用条件中规定的胜任工作标准等。无论该员工是完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部分不符合录用条件,都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一般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建议企业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同时在招聘时将上述录用条件向应聘者公布,并注意以下问题:

①通过媒体等公布招录信息的,同时公布招录条件,并予以保存;

②通过中介招录员工的,由中介组织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保留证据;

③自行招聘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由被招录员工阅读并签字确认;

④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

(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

(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试用期过后就会带来麻烦。

五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对员工进行的安全卫生培训、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培训以及提高员工岗位素质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大多数企业在开展内部培训,特别是无需货币支付的岗前培训、轮岗培训方面还是能够履行义务的。而对于那些需要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培训则不是很积极。一方面是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是日益增多的员工接受培训后违约跳槽的现象挫伤了企业的培训热情。解决后者的一个较好的办法是,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签订《培训协议》等合同来约束员工,要求员工接受培训后履行为企业提供服务期的义务。协议中明确员工接受某类培训后在本公司的最短服务期限,同时约定,如果员工在服务期未满前离职,应赔偿企业花费的培训费损失。这种做法对企业的培训投入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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