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视内在报酬。事实上,薪酬可以划分为两类:外在的与内在的。外在报酬主要指企业提供的金钱、津贴和晋升机会;而内在报酬则是来自于工作任务本身,如对工作的胜任感、成就感、责任感、受重视、有影响力、个人成长和富有价值的贡献等。对于知识型员工,内在报酬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有相当大的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透过工作制度、员工影响力、人力资本流动政策来执行内在报酬,让员工从工作中得到最大的满足。
如此一来,企业减少了对薪资制度的依赖,转而满足和提升员工能力,使员工更依赖内在激励,也使企业从仅靠金钱激励员工,加薪再加薪的难题中跳脱出来。
(3)绩效引导薪酬。按绩效表现来支付薪酬,是有效薪酬体系的一条基本原则。好的薪酬计划一定是公平的,薪酬不与绩效相结合,往往是留不住人才的重要原因。一个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成绩而取得报酬后,并不仅仅关心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还会通过相对于投入的报酬水平与相关人员的比较来判定其所获报酬是否公平。目前,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仍然存在平均主义思想,表现在:在薪酬待遇和工作量方面,按现行的工资体系,同一工作岗位的老前辈薪酬待遇普遍高于年轻人很多,而工作量却明显少于年轻人,工资待遇论资历老前辈多发,工作量按辈分老前辈少干,公平原理失效。在这些企业里,优秀人员往往感觉到他们的所得与他们的贡献远远不匹配,产生一种没有被认可的心理,从而纷纷"跳槽"。
(4)增强沟通交流。良好的沟通不仅可以消除企业发展中的许多障碍,同时也会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主人翁意识。而现在一些企业缺乏这种沟通的意识,他们采取的是比较专制的管理模式,仅仅是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或者少数几个最高管理层的人作出决策,下属只有服从。这样就导致一些优秀员工产生逆反心理,有一种融入不到企业的感觉,从而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如此恶性循环下去,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得不到激发,自然会产生离开企业的念头。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就要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就必须采用积极的激励手段对待优秀员工,而用违约金这种制约手段在实践中是很难真正留住人才的。俗话说,"留得住人不一定留得住心"、"强扭的瓜不甜",就算某些企业过去采用违约金的手段勉强留住了个别人才,但留下的这些人也很难像以往那样心甘情愿地为企业认真工作,更何况很可能还只是留住一时,过不多久,这些人还会寻找各种机会逃离企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要正确运用留住人才策略,《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规定,就不会对企业人才的吸引和保留产生负面影响。
八 无效合同
1.《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两种无效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另一种是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里除了保留这两种无效合同的界定外,又增加了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如表2-4所示:
表2-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
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