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它作了这种不是区别的区别,它宣称现实同时既是无物又是实在事物,它表示纯粹道德既是真正本质而同样又是全无本质的东西,这个意识,现在把它以前所分解区别的那些思想集合在一起说出来了,并且它亲自表明,它之对待这种规定以及关于自我和自在存在这两个环节的区分都不是郑重其事严肃认真的,相反,它勿宁把被它宣称为绝对的在意识以外存在着的事物保有于自我意识的自我之内,并且因此而把被它宣称为绝对的思想事物或绝对的自在的东西当作一种没有真理性的东西。——意识现在明确认识到,把这些环节区别开来,分别安置,乃是事情的一个颠倒混乱,如果它真是继续颠倒下去,那它就是伪善。但是它,作为道德的纯粹自我意识,现在抛开了它的表象作用与它的本质之间的这种不同一性,抛开了它把它认为不真实的东西宣称为真实的东西的这种非真理性,怀着厌恶逃回自身来了。它是纯粹的良心,良心鄙视这样一种道德世界观;它是在自己本身中的简单的自身确信的精神,这种精神无需通过上述表象的中介而直接地凭良心行动,并且它的真理性就在这种直接性之中。——但如果这个真伪颠倒的世界不是别的,正是道德自我意识在它自己的环节中的发展,从而即是它的实在,那么按照它的本质来说,它之返回于自身也将不会变成什么别的;它返回于自身,勿宁只意味着它已经意识到:它的真理性是一个假冒的真理性。
可是它又不能不始终用这个假冒的真理性混充它的真理性,因为它不能不一方面把自己表述和呈现为对象性的表象但同时又明明知道这样做只是一个蒙混、颠倒;它因此事实上就是伪善,而且对于上述颠倒蒙混所采取的那种鄙视态度,已经就是伪善的初步表现。
(c)良心,优美灵魂,恶及其宽恕
道德世界观的二律背反,即,既存在着一种道德意识,又不存在任何道德意识,或者换句话说,义务的效准既存在于意识的彼岸,又相反地只存在于意识以内,象这样二律背反的环节,前面已经总结成为这样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里,非道德的意识俨然成了道德的,它的偶然知识和意愿被当成了充分重要的,它由于恩赐而获得了幸福。这样自相矛盾的表象,观念,道德自我意识并没接纳到自己身上,而是把它安置到它以外的另一个本质里。但道德自我意识这样把它不能不认为是必要的东西安置到它自己以外去,从形式上看,这本身也就是一个矛盾,正如从内容上看这样做法之是一个矛盾一样。
但是,显然自相矛盾的东西,和道德世界观在其分割与消溶中反来复去兜圈子的那种东西,自在地就是同一个东西,因为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知识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意识的自我(或主体),而意识的自我不是什么别的正是存在和现实,同样,那据说是在现实意识之彼岸的东西,不是什么别的正是纯粹思维,因而事实上即是自我;因为这个缘故,所以自我意识,无论在我们看来或者自在地,就返回其自身,并知道作为其自身的那个本质,知道在那个本质中现实的东西同时也就是纯粹知识和纯粹义务。自我意识把它自身当成是在它的偶然性中有充分效准的东西,它,作为在其偶然性中有效准的东西,知道它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纯粹的知识和行为,就是真正的现实和和谐。
[I.良心是在自己本身内的自我的自由]
这种良心的自我,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乃是第三种自我。这种自我,正如我们所见的那样是从第三种精神世界中发展出来的,现在请让我们拿它跟以前两种自我作一简单比较。整体或现实,它曾表现为伦理世界的真理性,那是个人的自我;个人的特定存在是得到承认了的存在。个人是没有实质的自我,所以它的这个特定存在也是抽象的现实;个人是有效准的,而且是直接有效准的;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静止不动的点;这个定点没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开来,所以[它这个定点和它的普遍性]两者并没有相互运动和相互关系;普遍是无区别地存在于这个定点之中的,它不是自我的内容,而自我也没有把自己充实起来。——第二种自我是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真理性的教化世界的自我,或者说,是一分为二之后重建起来的精神,是绝对自由。在这种自我中,个别性与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统一,趋于分裂;普遍性,虽然继续是纯粹的精神本质、被承认的存在、或普遍的意志和知识,同时却是自我的对象和内容,是自我的普遍现实。但普遍性并不具有脱离了自我的特定存在的形式;因而它在这种自我中没有得到具体充实,没有取得积极内容,没有成为世界。道德自我意识虽然也让它的普遍性自由独立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独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时又坚持将它的普遍性保留于其本身中,当成扬弃了的环节。但是实际上,它这只不过是玩弄了一个将这两种规定互相替换的颠倒手法。只作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确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识这才取得内容以充实以前那种空虚的义务和空虚的权利以及空虚的普遍意志;而且,因为它这种自身确定性同样是直接的东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确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观存在本身。
[1.良心作为义务的现实]
道德自我意识达到了它的这种真理性之后,于是就抛弃或者勿宁说扬其它本身中导致颠倒的那种分裂;也就是说,扬弃自在与自我之间的、作为纯粹目的的纯粹义务与作为一种跟纯粹目的相对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现实之间的分裂。道德自我意识在这样返回于自身之后,就成了一种具体的道德精神,它不把纯粹义务的意识当成它自己的一种与现实意识相对立的空虚尺度;相反,纯粹义务正如那与之相对立的自然一样也是被扬弃了的环节;具体的道德精神,在一种直接统一性中,是一种自身实现着的道德的本质,而行为,则直接是一种具体的道德的形态。
让我们假定现在有一件行为,这件行为对于认知着的意识说来是一个对象性的或客观的现实。认知着的意识,作为良心[或良知],直接具体地认知这件行为,同时这件行为只于认知着的意识认知它时才存在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知识是不同于知识对象的另外一种东西,则知识就是偶然的了;但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已不复是这样一种偶然的知识,已不复是由思想自己所产生的、仿佛与现实完全不同的东西,相反,既然自在与自我的分离已经扬弃了,那么这件行为直接在知识的感性确定性中是个什么样子也就是象它自在的那个样子,它自在地是个什么样子也只是它在这种知识中的那个样子。——这样一来,行为,作为实现[运动],就是纯粹形式的意志;也就是说,行为就是单纯的转化[运动],就是由一种存在着的现实变为一种被实行了的现实、由单纯关于对象的知识变为关于意识产物那样的现实的知识的一种单纯转化运动。正如感性确定性之直接地被接受于、或者说得更确切些,直接转化为精神的自在那样,这里所说的转化,也是简单的不经任何中介的,这乃是一种通过纯粹概念而不改变内容的过渡,至于内容,那是由认知内容的那个意识的兴趣来规定的。——此外,良心并不把行为的各种情境区分为各个不同的义务。良心并不以一种肯定的普遍的媒介自居;假如它以这样的媒介自居,那么在它这里,各种不同的义务就会各自取得一种不可改变的实体性,而这样则势将不出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根本不能有所行为,因为每一件具体行为都包含着一般的对立,每一件道德行为都包含着诸义务的对立,那么按照行为的规定说来就总有一个方面、一种义务会受到损害;或者是,能够有所行为,那么互相对立的诸义务之一就会出现实际遭受损害的情况。良心,真正说来,乃是清除了这些不同道德实体的那种否定的单一或绝对的自我;它是合于义务的一种简单行为,作为行为,它并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那一义务,却在认知和实行具体的正义事情。因此一般说来,良心只在这个时候才是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才是先前阶段的无所行动的道德意识过渡成为的道德行为。——一个行为,其具体形态可以由有区别能力的意识加以分析,区别出不同的特性,在我们此处那就是说,区别出不同的道德关系,而且,这些道德关系既可以各被宣称为绝对有效准的,(如果它们各是一个义务,那就必然如此)也可以经受比较和审核。但在良心所发动的简单的道德行为里,各种义务都是搅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这些个别本质都被打乱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动摇的确定性中,义务根本就不发生经受审核的问题。
同样,在良心中也不存在上述意识的徘徊动摇的不确定性,那种意识时而把所谓纯粹道德安置于自己以外的另一个神圣本质里,自视为不神圣的东西,时而又反过来把纯粹道德安置到自己本身中,认为另外那一本质是感性与道德的结合体。
良心拒绝采取道德世界观所有这些忽而设置或肯定下来忽而又加以否定或废置的做法,因为它根本拒绝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在那认为义务与现实互相矛盾的意识看来,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乃是因为此时我只意识到我在完成纯粹义务,而没意识到任何别的什么,这事实上就是说,我正在道德地行为着,是因为当时我不行为。
但是,当我实际行为着的时候,我是意识到有一个别的、一个现实现成存在着,而且意识到有一个东西是我想使之实现的,我怀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履行着一个特定的义务;在这里显然有一个与纯粹义务不同的东西,尽管纯粹义务据说是行为的用意之所在。——与此相反,良心则是这样一种意识,它知道当道德意识说纯粹义务是其自己的行为的本质时,其所说的这种纯粹目的乃是对事情的一种颠倒;因为事情自身是这样的:纯粹义务是由纯粹思维的空虚的抽象构成的,它只以一种特定的现实为它的实在和内容,而这种特定现实,乃是意识自身的现实,更确切地说,这个意识乃是作为一个个别事物而非作为一个思想事物的意识。——良心,对其自己来说,其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直接确定性那里。这种对它自身的直接的具体的确定性,就是本质;如果按照意识所包含的对立来考察这种直接确定性,则固有的直接的个别性就是道德行动的内容;而道德行动的形式,正是作为纯粹运动、亦即作为知识或自己的信念的这个自我。
如果就其统一性和环节的意义来仔细考察这个自我,则我们发现,道德意识只把它自己了解为自在[存在]或本质;但当它作为良心,它就了解到它的自为存在或它的自我。——道德世界观的矛盾自行消溶,意思就是说,道德世界观的矛盾所根据的区别,已经表明自己不是区别,区别归结为纯粹的否定性;但纯粹否定性恰恰就是自我;这是一种简单的自我,它既是纯粹的知识,又是关于它自己这个个别意识的知识。这个自我于是成为以前的空虚本质的内容,因为它是现实的东西,这个现实不再意味着是一种对本质而言外来的并具有自己的规律的独立的自然。这个自我,作为否定性,是纯粹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内容,确切地说,是一种自在而自为地有效准的内容。
此外,这个自我,作为纯粹自身等同的知识,就是绝对的普遍,所以正是这个知识,作为它自己的知识,作为信念,构成着义务。义务已不再是出现于自我之对面的普遍,勿宁已被认识到在这种分割之中是无效准的东西。现在是,规律为了自我而存在,而不是自我为了规律而存在。但是这样,规律和义务就不仅意味着是自为存在,而且意味着是自在存在;因为这种知识由于它的自身等同性的缘故正就是自在存在。
这种自在存在在意识中也把它自己从上述它与自为存在的直接统一那里分离出来;在这样分离对立的情况下,它就是存在,就是为他存在。——正是在这个时候,义务,作为被自我所抛弃的义务,被认识出只是一个环节;它本来意味着是绝对本质,现在已下降而成为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不是自我,不是自为的,这就是说,它已下降为一种为他存在。但是这种为他存在始终还是一种本质性的环节,这是因为,自我,作为意识,构成着自为存在与为他存在的对立;而现在义务,既然它本身直接是现实的东西,就不再仅仅是抽象的纯粹意识。
[2.对信念的承认]
因此,这种为他存在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与自我[或主体]有所区别的实体。良心并没扬弃掉纯粹义务或抽象自在存在,而纯粹义务倒是本质性环节,在对待别的环节时是以普遍性自居的。良心是不同的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道德自我意识并不具有被承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特定存在着的纯粹意识这一环节,所以它根本不是一种有所行动的意识,不是一种有所实现的意识。它的自在存在,对它说来,要么是抽象的非现实的东西,要么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存在。但良心所具有的存在着的现实,则是这样一种现实,这种现实是一个自我,这就是说,它是对自己有所意识的特定存在,它是受到承认这一精神元素。行动因而只是一种翻译,只是把它的个别的内容翻译成为对象性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元素中,个别的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而且,正是由于内容得到了承认,所以行为才成为现实。行为所以是被承认的从而是现实的,乃是因为特定存在着的现实是直接与信念或知识结合着的,换句话说,有关一个人的目的的知识直接就是特定存在元素,就是普遍承认。因为,行为的本质、义务,是由良心对义务的信念构成的;这种信念正是自在存在本身;所以行为的本质就是自在地普遍的自我意识,换句话说,就是得到承认从而就是现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做出来的行为,因而直接是一种具有持续存在和特定存在的东西。
因此在这里,根本再也不能说什么善意没得实现或好人遭遇厄运等等了;相反,被认识出是义务的东西得到了完成、成为了现实,因为符合于义务的东西正是一切自我意识所共有的普遍的东西,被承认的东西,因而是存在着的东西。但是如果割裂开来不连同自我的内容而单独看待,那么这种义务就是为他存在,透明的东西,透明的东西只意味着是一般的空无内容的本质性。
如果我们回头来看看精神的实在初次出现时的那个领域,我们就发现,当时的概念是:对个体性所作的表述,就是自在而自为的存在。但是,当时直接表述这个概念的那种意识形态是诚实的意识,诚实的意识当时是跟抽象的事情自身打交道的。这种事情自身在那里只是一个宾词;它只在良心这里才第一次是一个主词,其所以是主词,因为它已设定它具有一切意识环节,并且在它看来,所有这些意识环节,诸如实体性一般、外在的客观存在和思维的本质,统统都包含在它对它自身的这种确定性之中。事情自身在伦理中是实体性一般,在教化中是外在的客观存在,在道德中是认知着自身的思维本质性;而在良心这里,事情自身就是主体,亦即主词,主体知道这些环节都在它自己本身中。如果说诚实意识所把握的永远只是空虚的事情自身,那么相反,良心所赢得的则是由它充实了的事情自身。良心所以是这样的力量,乃是由于它知道意识的这些环节只是些环节,而它[良心]作为它们[这些环节]的否定性本质统治着它们。
[3.信念的绝对自由]
如果我们结合着显现于行为中的对立所包含的种种个别规定来考察良心,——并且如果我们考察良心对这些个别规定的性质所具有的意识,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良心在对待行为发生于其中的那种情况的现实时,首先是以一种认知着的知识自居的。只要普遍性这个环节呈现于这种知识面前,那么,对于摆在面前的现实进行彻底详尽的把握,从而对情况作确切的认识和考虑,就是属于良心行为这个知识的分内之事。但是,这种知识,由于它认识到普遍性是一个环节,所以它是这样一种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即,它自知并不是在把握这些情况,或者说,它自知在把握这些情况时并不是那么真心实意,本诸良心。知识的真正普遍而纯粹的关系,乃是它与一种并不同它相对立的东西的关系,乃是它与自己本身的关系;但是行为,由于它本身包含着对它说来具有本质重要的对立的缘故,它就总是关系到意识的一种否定物,关系到一种自在地存在着的现实。与纯粹意识的简单性相反,这种现实,作为绝对的他物,或者说,作为各种各样的自在,乃是情况的一种绝对复多性,绝对复多的情况,自己无限地分裂和扩散,向后面扩散,就表现为它的条件,向旁边扩散,就涉及于它的并存事物,向前方扩散,就产生出它的后果。——本诸良心的意识对事情的这种性质以及它对待事情的态度都是有所意识的,它知道,它在认识它于其中行动的那种事件时它不是按照这里所要求的这种普遍性来认识的,它知道,它佯言对一切情况都作这样本诸良心的认识与考虑只是一句空话。然而对一切情况的这种认识与考虑,倒也并不是根本不存在的,只不过它们是作为一种环节,作为某种仅只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而已;而这种本诸良心的意识,就把它的不完全的知识当成一种充分的完全的知识,因为这种不完全的知识是它自己的知识。
同样,在本质的普遍性方面,换句话说,在纯粹意识所作的内容规定方面,情况也是这样。——正在朝着采取行动的方向前进的良心,是同事件的许多方面发生着关系。
事件分裂为许多部分事件,同样,纯粹意识与事件的关系也分裂为许多部分关系,这样一来,事件的多样性也就是义务的多样性。——良心知道它必须在各式各样的义务中进行抉择,作出决定;因为从其规定性上说或从其内容上说它们任何一种义务都不是绝对的,只有纯粹义务才是绝对的。但是这个抽象物已经在它的实在性中获得了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样的意义。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作为良心,静止于其自身中,而它的实在的普遍性或它的义务,则存在于它对义务的纯粹信念之中。这种纯粹的信念本身就同纯粹义务是一样的空虚,其所以说是纯粹的,乃因为义务在它那里不是任何东西、不是任何有规定的内容。
但是行动是必须采取的,个体必须为行动而进行规定;并且,对其自身有确信的精神,亦即自在存在在其中获得它即是有着自我意识的“我”这一意义的那种精神,知道这种规定和内容就在其自身直接确定性中。自身直接确定性,作为规定和内容,就是自然的意识,就是冲动和欲求。——良心不承认任何内容对它说来是绝对的,因为它是一切被规定的东西的绝对否定。它完全由自己本身来进行规定;但是,自身中接纳规定性本身的那个圈子或领域,乃是所谓感性;所以要想从自身直接确定性中取得任何内容,那就除了感性之外什么也找不到的。——所有的一切,在前此的形态中曾表现为善或恶、表现为法律和法权的那些东西,统统是不同于自身直接确定性的一种他物、别的东西;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一种普遍的东西,而普遍的东西现在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者另换一个观点来说,所有这些东西都是这样一种对象,这种对象在中介着意识与它自身时,出现于意识与它自己的真理性之间,不但不构成意识的直接性,反倒使意识脱离自己。——但是对于良心来说,自身确定性就是纯粹的直接的真理性;而且因此,这种真理性就是良心的被当成内容呈现出来的自身直接确定性,或者一般说来,这种真理性就是个人的任意性和个人的无意识的自然存在的偶然性。
这种内容同时却又算得是道德的本质性或算得是义务。
因为纯粹义务,象前面考察审核法律的理性时所表明的那样,是对任何内容都绝对一视同仁,对一切内容都可以容纳或适应。在这里,纯粹义务同时具有着自为存在的本质形式,并且这种形式的个人信念不是别的,正就是对纯粹义务的空虚性的意识,意识到:纯粹义务只是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就其实体性来说乃是一个宾词;而宾词是以个体为它的主词[即主体]的,主体可以任意给予纯粹义务以什么内容,可以把任何内容与这种形式结合起来,可以使任何内容具有出诸良心的性质。——让我们设想有一个人在以某种方式发财致富;每一个人都要维持他自己以及他家庭的生活,也同样都要积蓄可能性以便成为对别人有用的人,给需要援助的人做些有益的事,这是一种义务。关于这是一种义务这一点这个人是有所意识的,因为这个内容是直接包含在他的自身确定性中的;并且这个人还认识到他在这件事例中是在履行这种义务。别的人也许认为[他以发财致富作为履行义务]这一方式乃是骗局;他们坚持于这件具体事例的一些别的方面,但这个人所以坚持他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他意识到发财致富乃是一种纯粹的义务。——所以,别的人称之为强横不义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履行义务,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不听人摆布;别的人称之为怯懦退缩的行为,在这个人看来正是完成义务以保全生命和保持可能性以便造福于别人;相反,别的人称之为勇敢的行动,在他看来反倒是大大有损于上述两种义务。但是,怯懦退缩当然不可以达到这样拙劣的地步,以至于不知道保全生命和使自己有可能造福于别人都是义务,——以至于对它的行为之合乎义务性没有信念,以至于不知道其合乎义务性是出于上述认识;假如一个人怯懦到果真没有这种信念和认识,那就等于说怯懦已拙劣到了不道德的地步。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那么被称为怯懦的行为,将也象被称为勇敢的行为一样,并不缺少这种意识;因为义务这个抽象的东西,既然能够接纳各种各样的内容,它也就能够接纳怯懦这个内容。——因此,只要采取行动的人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义务,而且只要一方面他知道这一点,另一方面既然对义务的信念也即是合乎了义务,那么,他就是得到了别人的承认;他的行为就因此而有效准,因此而有了现实存在。
随便哪一种内容都完全可以和别的内容一样毫无限制地任意自由地把自己安排到纯粹义务和知识这一普遍的被动的媒介里去,这种自由是无法反对的,即使有人主张另外一种内容应该被安排到那里面去,也并不能有助于否认这种自由;因此无论哪一种内容,只要它是内容,本身就具有规定性的污点,这种污点是纯粹知识本来所没有的,是纯粹知识既可以接受也可以鄙弃的。一切内容之所以是内容都因为它是一个有规定的东西,所以任何内容就这一点而言都是与别的内容站在同一个平面上的,虽然这样说来好象使人觉得各个内容所含的特殊的东西都被扬弃掉了似的。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义务既然在实际事例中一般总是一分为二,形成对立,并因此而形成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那么,以普遍性自身为内容的那种义务本身直接就该具有纯粹义务的性质,而且它的形式与内容因而就该彼此完全符合。因此,比如说,为普遍的善的行为就好象比为个别的善的行为更为可取些。然而,这种普遍的义务,根本是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实体、作为法权和法律而现成存在着的那种东西,是不依赖于知识和信念、不依赖于个别人的直接兴趣而独自有效准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恰恰就是道德一般曾经把反对的矛头指向着它的形式的那种东西。不过,谈到它的内容,既然普遍的善与个别的善是对立的,那么它的内容就也还是一种特定的内容;因此,它的规律就是这样一种规律,对于这种规律,良心知道自己完全不受约束,完全独立自由,并且自己拥有绝对权力,予以任意增减,任意取舍。——不仅如此,上面对于为个别物而尽的义务与为普遍物而尽的义务所作的那种区别,按照对立的一般性质说来也就完全不是什么固定的区别了。情况勿宁是,个别人为他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现实性,本身恰恰就在于他同别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个别享受本质上就意味着他为别人而牺牲他自己的享受,从而帮助别人获得他们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对于个别亦即对于自己的义务时,也就在完成着对于普遍的义务。——所以这里进行的这种对义务的权衡和比较,如果真会出现的话,最后就会演变成为对于一件行为能给普遍物提供多少利益的估量和计算;但是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因为从一方面说,如果这样,道德就会必然地湮没于见识的偶然性之中,从另一方面说,良心的本质正在于去除这种计算和权衡,不根据任何这样的理由而直接其它自己来作出决定。
良心于是就这样地行动并且这样地保持自己于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统一之中,保持自己于纯粹思维和个体性的统一之中;良心于是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而自身确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着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中,就在它的知识中,并且所谓在它的知识中意思就是说在关于义务的知识中。这种精神所以保持自己于关于义务的知识中,正是因为,那在行为中的肯定性的东西,即,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关于义务的知识,都是隶属于自我、隶属于它的确定性的;而凡是要想作为一种具有自己的自在存在而出现在自我面前与自我对立的东西,则不作为真实的东西、而只作为一种被扬弃了的东西、只作为一个环节而有效准。因此,有效准的东西并不是普遍的知识一般,而是它的知识、它就情况所取得的知识。自我把它从它的自然的个体性中取来的内容放置到义务亦即普遍的自在存在中去;因为内容是在它自己本身现成存在着的内容;这种内容通过自己存在于其中的普遍媒介而变成自我所履行的义务,并且正是因为这样,空虚的纯粹义务就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东西、一种环节;这种内容就是纯粹义务的被扬弃了的空虚性,换句话说,就是纯粹义务的充实。——但是良心同时又根本不含有任何内容;它超身于任何要想充当规律的特定义务之外;在它的自身确定性的力量中,它拥有可合可分的绝对权力的至高尊严。——因此,这种自身规定直接就是绝对符合于义务;义务就是知识本身;不过,这种简单的自我性(Sel-bstheit)就是自在存在;因为自在存在就是纯粹的自身等同;而自身等同则在这种意识之中。
[Ⅱ.良心的普遍性]
这种纯粹知识直接是一种为他存在;因为作为纯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说就是存在。但这种存在同时是纯粹的普遍性,一切个人的自我性;换句话说,行为是得到了别人承认的,因而是现实的。这种存在是这样一种元素:良心通过这种元素而直接与一切自我意识立于等同的关系中;并且这种等同关系并不意味着是无自我的规律,而勿宁是良心的自我(或主体)。
[1.信念的无规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来的这种正义的事情既然同时是一种为他存在,那么在良心这里似乎就出现了一种不等同性。良心所实行的义务是一种特定的内容;特定的内容诚然就是意识的自我,从而就是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就是意识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这种等同,既然已经实现,已经被放置到存在这个普遍媒介中,那么这种等同就不再是一种知识,就不再是这样一种既作出区别而又立即扬弃其区别的那种区别活动;而勿宁是,区别是被设定为在存在中持存着的区别,而行为乃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它与一切个人自我意识的元素并不等同,因而并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认。
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着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认这种行为是义务的那个普遍意识,都同样摆脱了这种行动的规定性。
由于这样摆脱了规定性的缘故,两者在它们互相关联的共同媒介中所处的关系,就勿宁是一种完全不等同的关系;因此,那知道行为的意识,对于那行为着的、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没有确定性,处于无确定性中。自身确信的精神,行动着,把一种规定性建立为存在着的东西;别的意识则把这种存在当作它的真理性,并由此取得对它的确信;它已通过其行动表示出了它所当成义务的那种东西。不过,自身确信的精神并不包含有任何一种特定的义务;它已经越出了这样的境地,在那个境地中,别的意识以为它是现实的;而且对它说来,存在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为自在存在物的义务,都只算得是一种暂时的环节。因此它给它们设置起来的,它又重新予以废置,甚至应该说它已立即废置了。因为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性并不是这种设置或建立起来的义务和规定,而是它在绝对自身确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种义务和规定。
别的意识因而并不知道究竟这个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还是恶的,甚至于可以说,它们不仅不能知道这种良心究竟是善是恶,而且它们必须把它也当成是恶的。
因为正如良心之并不受任何义务的规定性的束缚,也不把义务当作自在的存在物那样,它们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给它们设置或提供出来的东西,它们自己知道如何去废置掉;良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个人的自我,而不是它们自己的自我;它们知道它们不仅不受良心的束缚,而且它们必须在它们自己的意识中把它消溶掉,通过判断和解释把它化为无有,从而保持它们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这种被纯粹自我抛弃了的存在规定而已。那应该作为义务而有效准并被承认的东西,其所以能够成为那样的东西,完全是由于有了关于它即是义务的信念和知识,由于有了关于它的自我即在实际行动之中的知识。实际行动(dieTat)一旦不再含有这种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构成着自己的本质的那种东西了。假如实际行动失掉了这种关于自我的意识,则它的特定存在就将只是一种普通的现实,而在我们看来行为就将仿佛是自我的兴趣和欲望的一种实现活动。凡是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其所以现在具有本质性,完全是因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种自己表述着自己的个体性;并且这种被知道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而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即是应该具有实际存在的东西。
自我进入实际或特定存在,成为自我(或主体)自身确信的精神实际存在着,成为为他的、为别人承认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为不是有效准的和现实的东西;并非特定的东西、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即是被承认的东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认了的东西。持续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行为的效用不是能够进入这种持续存在元素的东西;在持存元素中行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继续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识,是被承认了的东西,具有现实性。
[2.信念的语言]
在这里我们于是再一次见到了作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语言。语言是为他的、为别人而存在着的自我意识,而这种自我意识是作为自我意识而直接现成存在着的,并且作为这一个自我意识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语言是一种能把自己从自己本身分离开来的自我,这种自我,作为纯粹的“我=我”,变成为自己的对象,却又在这种对象性中保持自己为这一个自我,并且直接与别的自我汇合一起成为它们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当别的自我对它有所知觉时,也对自己有所知觉,而这个知觉本身正是变成了自我的那种特定存在。
在这里,语言所获得的内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颠倒着的、颠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种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确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确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确信自己的承认活动、并作为这种知识而被承认了的那种精神。伦理精神的语言是规律和简单命令以及作为对必然性所挥洒的眼泪的抱怨:与此相反,道德意识还是封闭于它自己的内心深处而沉默无言的,因为在道德意识那里自我还没具有特定存在,而勿宁说特定存在与自我才刚刚发生外在的关系。语言只是作为独立的自我意识与被承认的自我意识之间的中项而出现的,而特定存在着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复多的、而且既复多又简单的被承认的东西。良心的语言所包含的内容,则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质的那种自我。良心的语言仅只表述这一点,而这种表述乃是行动的真正实现和行为的实际效准。意识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这种信念中行为才是义务;行为之所以算得是义务,又只因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为,普遍的自我意识,跟那仅仅存在着的特定的行为,是独立无涉的;对于普遍的自我意识而言,这种行为,作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么东西的,只有认为这种行为即是义务的那种信念,才算得是有效准的东西;而且这种信念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在这里,所谓把一项行为实现出来,并不意味着要把这个行为的内容从目的或自为存在的形式中转变到抽象的现实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着要把这项行为的内容从确定性的形式中转变到保证的形式中去,确切地说,行为的实现意味着把知道自己的知识或自为存在即是本质的那种自身直接确定性,转化为对于意识之对义务深信无疑及其自主地认识到义务即是良心的那种深切保证;因此,这种保证就在于保证意识已经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质的东西。
那么现在可能发生这样的一些疑问:确实根据对义务的信念而行动的这种保证是真的吗?实现出来的行为真正是义务吗?其实这样的疑问对良心提出来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当你提出保证真不真那一个疑问时,你已经假定内心的意图是与摆在外面的意图不相同的,换句话说,这个疑问必须预先假定,个别自我或个人所怀抱的意愿能够从义务、从普遍的和纯粹的意识所具有的意志那里分离开来;假如真是这样,则普遍意识的意志将只是言词而个别自我的意愿才真正是行为的推动力。但是,普遍意识和个别自我之间的这种区别乃是一种已经被扬弃了的区别,并且扬弃这种区别正是良心的作用。
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其直接知识就是法律和义务;而它的意图,唯其是它自己的意图,就是正义的东西:唯一有待于做的事情只是:这个自我必须知道这一点,必须说出它深信它的知识和意愿是正义的东西。当自我说出这种信念或保证时,它同时也就把它身上的特殊性扬弃掉了;因为在述说中它已承认了自我的必然普遍性;当自我把自己叫做良心的时候,它就在把自己叫做自身知识和纯粹抽象意愿,这就是说,它把自己叫做一种普遍的知识和意愿,而普遍的知识和意愿,既承认别的自我,又为别的自我所承认,因为它与别的自我是等同的,而这又是因为它们也同样都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和意愿。
正义的事情的本质就是寄寓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自我的意愿中的,就是寄寓在自我即是本质这一知识中的。——因此,谁说他自己是根据良心行动的,谁就是在说真话,因为他的良心是认知着和意愿着的自我。但是他必须表述或说出这一点,这是具有本质重要性的,因为这个自我同时也必须是一个普遍的自我。自我的普遍性并非存在于行为的内容中,因为,行为内容由于自己的规定性的缘故天然与普遍性无干;普遍性勿宁存在于行为的形式中;正是这种形式,才可以被设定为现实的;形式乃是这样一种自我,它作为自我或主体,在语言中是现实的,它宣称自己是真理的,而且因为这样,它承认一切自我并为一切自我所承认。
[3.优美的灵魂]
良心因而就其它凌驾于一切特定法律和义务内容之上的至高尊严而把随便一种什么内容安置到它的知识和意愿里去;良心就是这样一种创造道德的天才,这种天才知道它自己的直接知识的内心声音即是上帝的神圣声音,而且由于它本着这种知识同样直接地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以其概念为生命力的那神圣创造力。这种道德天才同时又是自己本身中的上帝崇拜;因为它的行为就是它对自己的这种神圣性的直观。
这种内心的孤独的上帝崇拜,从本质上说同时也就是一个[宗教)社团的上帝崇拜,而纯粹的内心的对于自己本身的知识和知觉,进一步发展就成为一种意识环节。良心对于自己的直观就是它的对象性存在,而这种对象性元素就是它那作为一种普遍物的知识和意愿的表述。通过这种表述,自我就成为实际有效准的东西,行为就成为有所作为的行动。它的行动所具有的现实和持存,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但是良心,在得到了表述时,就把它的自身确定性设定为纯粹的自我并从而设定为普遍的自我;别的人由于有了自身被表述和承认为本质这一言词,就承认行为是有效准的东西。于是,别的人所赖以结合成为社团的那种精神和实体,就是他们之间对他们之本乎良心和怀有善意的相互保证,就是因相互之间这种目的的纯洁性而产生的喜悦,就是对这样纯洁高尚的东西的认知和表述、关怀和维护中表现出来的光明磊落所产生的愉快。——只要这种良心还把它的抽象的意识同它的自我意识加以区别,则它的生活就仅只是隐藏在上帝之内的;上帝固然直接呈现于它的精神和心灵之前,于它的自身之前,但是启示于外的东西,即是说,它的现实意识及其中介活动,对它说来,毕竟是不同于那种隐藏于内的东西,毕竟是不同于当前现在的本质的直接性。不过,当良心完成了的时候,它的抽象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区别就自行扬弃了。良心691知道抽象的意识恰恰就是这个自我,就是这个对它自己具有确信的自为存在:它知道差别性已在自我与自在存在之间的关系的直接性中被扬弃了,至于自在存在,它在被置于自我之外之后乃是抽象本质,乃是对它而言隐藏未显的东西。因为,当关系者不是同一种东西而彼此互为他物并只在一个第三者中才合而为一时,它们所构成的那种关系乃是一种间接的关系;但直接的关系则事实上意味着不是别的,只是关系者的统一。当意识超越了无思想性,即,当它不再把这些并非差别的差别当做差别时,它就认识到本质在它那里呈现时的直接性乃是本质与它的自我的统一,它因而就认识到它的自我乃是有生命的自在,并且认识到它的这种知识乃是宗教,而宗教作为直观了的知识或实际存在着的知识,就是[宗教]社团对其自己的精神所作的语言表述。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自我意识返回它自己的最深的内在本质中去了,它的一切外在现象作为外在的东西都消逝了,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已返回“我=我”的直观中去了,在这种直观中我乃是一切本质性和特定存在。自我意识已沉没在关于它自己的这种概念之中了,因为,它已走到了它的极端的顶点,而且达到了这样程度:它所赖以成其为实在或保持其仍为意识的那些不同环节,都不仅对我们而言是这些纯粹的极端,而且,对其自己而言它所是的那种东西、以及它认为是自在存在的东西和它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统统都蒸发消散,成为对这种意识本身而言再也没有根据再也没有实体的一些抽象了;并且意识过去一直认为是本质的那一切一切,现在也都返回成为这样的抽象了。——纯化到了这样纯粹的程度之后,意识就成为它最贫乏的形态,而且意识唯一所有的这种贫乏,本身就是一种消逝;实体已消溶为绝对的确定性,而这种绝对确定性就是自行崩溃着的绝对非真理性;这就是意识沉没于其中的那种绝对自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