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任期与免职一般也由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解除可因辞职、任期届满
卸任、董事资格丧失,股东大会决议或法院裁判而解除。《公司法》第115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第118条还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这样的规定既保证董事会职权的实现,更要求其慎重决策,以公司的长远的,根
本的利益为目标作出各项决议和进行各项业务活动。
董事有依公司章程规定的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报告、决策、公司亏损或负债
时促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并进行决议的职权和义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董事必须诚
信地为公司服务,发挥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保守公司的秘密,不得竞业,不得以公谋
私,损公利己。若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中犯有过错或超越权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
公司承担赔偿的责任;在对外执行业务中,若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董事的职责中国公司法规定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此外,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
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同时,中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以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