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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承销协议的签订及内容参见第三章“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有关内容。.2

公司财务、会计虽是企业内部事务,但事关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甚

大,因此,《公司法》特作专章规定,其具体理由可归纳如下:

(1)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亦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皆由

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经营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收益和亏损负担,因此,公司的

盈利和亏损情况为每个股东所关注,而股东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为防止具体业务执行者

对股东权益的损害,依法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2)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亦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外信

用皆以资本为基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团体,除

公司财产外,对于公司债权人别无其他的担保,公司财产之增减,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密切相关,为此,有必要通过规范的会计手段将公司财产状况清楚地予以公示,以取信

于债权人。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集体利益。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比起一般

的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大得多,为维护其稳定、健康地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

有必要对公司的公积金提存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为防止公司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

而忽视职工经济利益,对公益金作出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大量的公司发行债券、股票,还有一些公司股票上市流通,这便于国家对证

券市场的管理和维护投资者利益,必须公开其财产、经营状况,这就要求公司建立完备

的财务、会计制度。

2.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一般称财务报告或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

金流转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表、附

法和财务状况证明书等组成。

《公司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这里所讲的依法审查验证,是指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

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都按法定规则制作,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是否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员是否有

不正当的行为等。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

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完毕,经审查验证后送交股东查阅。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报告无须经股东会审议承认,也无须公示。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因为散居各地

的股东不可能都有条件去公司查阅财务会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是公司最重要的会计报表,它是用以表达一个企业在

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及其相互关系。资产负债表对信息使用者作出如下评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①企业

的短期偿债能力及财务弹性;②企业的资本结构与长期偿债能力;③企业的经营绩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8条第2款规定,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

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

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2)损益表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

的经营成果由营业收入和费用,以及按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计算出来的利润表示。

损益表除反映营业收入费用和利润外,还反映营业外收支情况。损益表对信息使用者的

作用主要有:①有助于分析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②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作出经营决策;

③有助于考核部门管理的管理绩效。

损益表是报告企业经营成果的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第2、3款规定,

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

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不包括利润分配项目的损益表的一般格式是:

(3)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作用主要有:①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定期间财务状况变动的

全貌;

②系统地揭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重要的财务事项;③沟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关

系,既补充了两表的不足,又将损益同权益变化结合起来,综合反映企业的资金活力。

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

用。营业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

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

并分项列示。财务状况变动表的一般格式为:

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

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利润分配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报表。此表一般

作为损益表的附表。其格式如下:

利润分配表

3.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reserve),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巩固公司财产基础,增强公司信用,

弥补意外亏损,扩大业务规模等目的,而于资本额外所保留的一部分金额。

公积金往往被称为附加资本,于资产负债表上列入负债项下,仅为计算上的一种数

额,其结果是致使公司盈余分派于股东之金额减少,而公司财产因之增加。公积金的建

立对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了公积金制度,表现了国

家对经济组织活动的积极干预,通过维持公司的存在和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

稳定。中国《公司法》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对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作了具体规

定。

(1)公积金的提取

根据公积金提取的来源不同,公积金可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来源于公司营业利润,按是否受限制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中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但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

第21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

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章程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于公司利润中自由提取

的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来源于企业非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法

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

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都

是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没有最高金额的限制,因为它比盈余公积金较为难得,

不是经常性的。

(2)公积金的用途

一般来说,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用途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法定盈余公积

金主要用于增加企业资本,补充企

业生产经营用资金以及弥补企业超过税前弥补期限后的亏损,而任意盈余公积金才

可用于股利发放。中国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划分。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须符合以

下3个条件:①经股东大会决议;②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③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公益金制度

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一项权益,亦称“集体福利

基金”。中国企业长期以来要为企业职工的生活福利直接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到这个

因素,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公司法定公益金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利润缴纳当年所得税后,提取法定公积

金的同时,应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同时,公司法对法定公益金

的用途也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

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一般来说,主要用于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等公共福利设

施,但其所有权仍归属企业的所有者。

5.剩余利润的分配

公司在一定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在缴纳了所得税后,即为税后利润。税后利润在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将向投资者分配,公司以前年

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

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该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通过立真假两本帐,掩盖其不法经营活动和逃避税收行为

的现象。根据《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

以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这一规定对防止某些个人非法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将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公司

法》第2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有上述行为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分立的含义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

公司之间合并,可以强化原公司的竞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

发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两个公司才能达成。公司有种类的差别,于是在公司法上就产

生了对合并的公司,在种类上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对此在立法和学说上有两种态度;

①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即不仅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

合并;不同种类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②公司种类限

制主义。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态度,具体有两种不同做法;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种

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类之间相互合并;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种

类,即各种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双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那么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

对公司合并是否有种类限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以专章

规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分别就此作出规定,

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种类非限制主义。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

采取两种方式进行:①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

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②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

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

即新设分立。

2.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可

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

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在

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从实践情况看,公司

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兼并为多数。

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发生比较大的变动。《公司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见,公司合并将产生以下三种效果:①公司

解散,即合并后不复存在的公司归于解散。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解散不同于通常所指

的解散,它无须通过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资格即归于消灭。②公司变更,公司合并后

继续存在的公司,在吸纳了其他公司后,虽不改变原公司法人资格,但公司内容发生较

大变化,导致公司章程和登记事项的变更。③公司设立,新设合并后产生的公司,与原

有公司既不存在资产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组织上的管理等关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创立,

将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3.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

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不仅涉及公司的变化,还关系到公司债权债务

关系人的利益,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1)公司合并决议与批准。公司在合并协议正式达成之前,必须先在公司内部形

成一致意见,作出决定。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112条规定,公司合并,先由公司

董事会拟订方案;第38条、第103条、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

出决议;同时《公司法》第183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时,由参与合并各方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签订合并合同。合并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合并的宗旨、合并的原因、条

件,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性质、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置方

法,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处理,新设公司或存续公司股分总数、种类及各股份数额或股

份增加数额,股份的转换方式,合并合同或存续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的拟定或修改,

不同意参与合并的股东的退股和收购,以及合并以后新公司或存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

办法等事项。

(3)编制表册、通知债权人。公司合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

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告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依照《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公司在合并

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4)登记。公司合并时,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根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

企业法人合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设立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合

并决议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他公司在作出合并决议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

登记机关申办有关登记手续。首先,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必然在公司名称、住所、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或者经济性质等登记注册事项方面

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

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公司合并后,必然导致原有公

司的一个或几个甚至全部解散,也就出现了通常所讲的企业法人歇业,必须向登记主管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

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

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

本,撤销注册号,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三,新设合并后新

成立的公司,标志一个新的公司法人将诞生,必须按照《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公司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

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体现出的原则,只有经过变更或设立登记,

签发新的营业执照后,公司合并才算最终完成。

4.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下面依据《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简要说明:

(1)公司分立决议与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会拟

订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法》第227条)。

(2)进行财产分割。财产是公司设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承担公司债务的保障,

因此,进行公司分立,必须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财产,对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

财产的减少,对于新设分立,完全是公司财产的重新分配。

(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85条第2、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

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4)登记。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现原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主要是注册资本的减

少等变化和新公司的产生;新设分立中,必然出现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产生。

因此,公司分立时,同样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对此,《公司法》

第188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都作了具体要求,具体办理登记程序类似

公司合并登记程序,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司分立时产生的新公司是独立

经济核算的法人,按企业法人登记程序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它不同于公

司的分公司,也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因为公司分立后的公司之间既不存在管理上的从

属关系,也不存在资本上的控股关系,而是财产上的分割。

5.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及其处理

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因其他原因都可能引起公司原注册资本的调整,注册资本的

变化不仅涉及公司本身,而且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公司法》作了专门

规定。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

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

资,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设应当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法》第188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

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25条)。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破产及其法律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破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谓破产,

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

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

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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