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强制解散。《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的,应当解散。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经营活动,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
格而解散。
当然还有诸如破产、撤销登记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解散,对此,《公司法》未作明示。
(2)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并或分立事由者外,并不标志着公司法人资格的马上消灭,应进
入清算程序,这种清算称为解散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
在清算期间内,公司的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具体由清
算组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至于公司解散后,是否需要进行解散登记,《公司法》未作规定。
3.公司清算的含义
清算,是指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整理各种法律关系,以消灭公司法人
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
序。
一般公司立法或理论中,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中国
《公司法》中对清算所作的规定,既适用于解散清算,也适用于破产清算。
4.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无论是破产清算亦或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任务。所
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
机构。在一般公司立法和论著中都称之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构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
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
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
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由此可见,清算人选,
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
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
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
5.清算事务及程序
清算组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清算事务:
(1)催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
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据《破产法》的
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
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
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公司法》第197条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
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
218条)。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
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
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含义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方便外国企业来华从事商业活动,《公司法》以
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它也是非独立核算
的非法人组织,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
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是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济实体。而外商投资企
业则实行独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机
构,也不是分支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化,既有合资、合作,也有独资;组织机构也较
复杂,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2.外国公司的含义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何谓外国公司呢?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所称外
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衡量以设
立准据法和本公司所在地为标准,而不论其股东国籍、股份认购或营业中心地等,也不
须经中国政府认许,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即当然取得外国公司资格,有权在中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
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
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外国公司
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中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
这对促进开放时间还不长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以
下基本条件: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
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
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
任。”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
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
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
保护,如违反中国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为外
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而特殊。
6.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
法清偿债务,进行清算。因其他原因而撤销,是否必须清算,《公司法》未作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
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