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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

作者:汪艳生/莫幸燕 当前章节:1309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5:40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

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

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

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

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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