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章、第3章的有关规定,公司由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和决定公司的
日常生产和管理活动,监督机构(监事、监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
而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科学管理体制。
《公司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
监事制度,以及公司职工对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劳动权益的重要决策享有建议权。另外,
《公司法》第17条规定:“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
理。”这一系列规定体现出了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8.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上同具有人格,自然人有姓名和住所,公司亦有名
称和住所,在某种程度上其意义更重要。
《公司法》第9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
司字样。”这一规定正好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布)第7条规定相一致,即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三部分依次组成。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看,《公司法》作如此规定,至少有如
下两点意义:其一是防止滥用。因为公司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比较大,在公司企业名称
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对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对方
是一种法律上的提示。而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企业随意标明某种公司字样将视为非法组织
承担应有法律责任。其二是排他效力。企业名称具有专有性,公司名称一经登记注册,
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禁止同行业使用与本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公司名称专用权
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一规定与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相一致。《公司法》不同于其他企业立法,特别规定了企业住
所,体现了公司制企业的严肃性。因为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其一,确定了登记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等行政管辖;其二,确定了债务清偿等民事事务
管辖;其三,为诉讼等司法管辖标准提供了依据。
9.公司章程
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共同制订的全面规定公司制度的基本规范,是公司的“公司法”。
《公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可见,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必不可少的
法律文件,是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包含《公司法》强制要求订明的条款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任意订明的条款。
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和议事规则、公司解散与清算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