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作者:汪艳生/莫幸燕【完结】 >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txt

  另外,《公司法》第9章对外国公司来华设立分支机构的秩序和有关规定作了专门

规定,这都是中国公司法在吸引外商投资上的立法举措。

14.中国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

又进行了修订。1903年,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成交的公司法。宣统二年(1910年),清农工商部对原《公司律》加以修订,定名为

《商律草案》,其中公司律334条,未及议决,清朝灭亡。

辛亥革命后,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

251条,于1914年9月1日施行。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公司法》,计233条,于

1931年7月1日施行。1946年,对原《公司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列了有限公司。此

后,台湾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至1970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是台湾现行公司法,计9章44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私营企业比重很大,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即独资、合伙和公司,同

时规定了公司的五种具体组织方式,即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和股份两合公司。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

法》,其中对各类公司的组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私合营过程开始后,政务院于

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股份、经营管

理、盈余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议、领导关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一时期的公私合营

企业采取的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之后,中国的经济关系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没有比较规范的公司立法。

十年动乱结束后,经济逐步恢复,专业化协作和经济联合有了发展,公司也多了起

来。《公司法》颁布前。这期间关于公司的专门法规并不多,1985年8月25日,经国务

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开办、申请登记、

合并、分立、修改章程、歇业等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了规定,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废止。以后为配合公司清理整顿和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

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十多年来,公司的发展也很不规范,公司甚至成为随意使用的

企业名称,这都与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司法有极大的关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西方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公司形式。在英国称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在美国称为close corpora-tion,在西欧称为private company。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公司,又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其法律特征可概括如下:

(1)股东人数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有最高人数的规定,如日本有限公司、

英国的私公司及中国有限责任公司都规定以股东人数50人为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政府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股东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对公司的债

权人不负直接责任。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自己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来决定。有

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全部资产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出资及公司设立后经营所产生或控制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对外承担的责

任因此也是有限的。

(3)公司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后拥有股份证书,它只是一种

权利证书,不能买卖。公司的股份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出售,所以又称“不上市公

司”。若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需要增加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向银行申请贷款等

筹集资金,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募资。

(4)公司的股份一般不能任意转让。若要进行股东出资的转让,必须经大多数股

东一致同意批准,并在公司登记;对欲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股设立,其成立可以由一个或几

个人发起,股东的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时缴足。组织管理机构比较灵便、精简、行动迅

速。其营业、解散、结业都比较简单,营业帐目可以不公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

公众筹集资金,因此它没有义务将经营状况公开,法律对此一般也不规定必须对外公布

帐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公司的设立,不仅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人数、合法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等,而且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

2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符合有限责任公司

的特征要求,因为股东人数太多,不利于相互信任与了解,不利于合作与经营,而规定

50个以下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特殊情况下,国家和外商可以

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基于中国已设立的国有企业进行机制转换及三资企业

原有的规定作出的特别规定,为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作出的考虑。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

止滥设有限公司,西方各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资本总额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日本

不得少于10万日元,德国至少为5万德国马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自己拥有并达到法定

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才能进行债务和风险的承担。

《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

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③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

法规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以上分类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低于最低要求的,公司不能设立。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行业规定高出以上限额的,

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准。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最低资本总额由主管机关根据公司所

营事业的不同分别予以规定类似。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美国称为anticles,英国则习惯称为memoran -dum of association。

世界各国的有关公司的立法都规定公司必须有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有限责

任公司设立的必须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全体订立的,股东、公司

的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公司的内部职工等必须遵守的内部行为规则。它对外公开,

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须的内容。

这些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经营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

是书面的公司的组织和行动的准则。有些国家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公司的章程须经公证才

发生效力,中国公司法对此未予规定。也就是说,公证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发生效力

的必经阶段。公司章程,由发起人亲自起草或由发起人委托的法律专家起草,经全体发

起人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各执一份。一个公司如果没有公司章程,就得不到政府部门

的批准,也就无法成立。

公司章程的内容叫记载事项,一般公司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包括绝对记载事项,

如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公司所在地、股东情况、资本总额、每股出资额及各股东出

资额、董事情况等,还有相对记载事项,如股东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股东表决权的计

算方法、解散事由的具体规定等;以及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与公司法规

定一致,必须服从于公司法,不得与之抵触。

(4)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

公司要有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必须

选定自己的名称,以保障公司及公司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有限责任公司除要拥有自己的名称外,还要求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内部组

织机构。即一般应设立权力机构股东会,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及公司业务及

领导层人员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协作,互相制衡,

实现高效而有效益的正常运转。规定这些部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和公司内

部细则加以补充,使他们互相协调,才能实现对公司一切事务的有效管理。不少西方国

家的公司法都对这些机构的组成、权利和义务、职责分工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中国

公司法亦然。

(5)生产经营场所与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稳定而不能随时

变换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司才能进行生产,公司的经营才能开展,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

设备,一批技术工人及管理规则,才可能进入实质的生产阶段,公司的运作也才有可能

正常而且顺利地进行。没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就没有真正的物质保

障,有可能出现骗局,造成公司的滥设,影响社会稳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名称在各国公司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与公司的信誉、发展以及前程

有着紧密联系,它也可以作为资本直接用以投资。公司的名称是区别公司的标志,应标

明公司的责任形式,西方国家一般在立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

限责任”字样或其英文短写(ltd或Inc),以免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无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坑害第三人利益。《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

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义务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所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它是确定诉讼管辖、受送达处所、债务履行地、登记机关地点等的依据。有关

公司名称和住所详见“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广度和深度。公司只有在确

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为无

效的民事行为。如果公司要变更经营范围,必须及时履行有关手续,进行变更登记。

(3)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

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载于章程,是因为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而有限责任

公司又注重人合关系,重视股东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作为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或

名称的记载,便于联系与查询。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基于与公司的关系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及对公司所承担的一定责任为其权利

和义务的内容。包括股东投票权,获利权、参与管理权及出资,禁止竞业等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以财产出资为限,可是金钱或物,也可以是财产权,但不得以

劳务和信用出资。《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

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非货币出资须进行评估作价,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理,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除非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对股东的出资额,一般认为应全部缴足,注

重资本的充实,但也有些国家允许在限制性条件下分期缴纳。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应足额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依法定的验资机

构验资及出具证明,以保证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的股

东应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8条还规

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

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

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为保障经营的顺利进行,往往对出资的

转让有严格的限制,须经过半数或大多数全体股东的同意并在公司登记。《公司法》第

34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

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这是指作为公司机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职权范围及组成人员的选

任和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因此应当由法人机关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这些机关的人员对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负责,必须在公司享有的权限范围内

或在他们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做到服从、勤勉和忠信,对公司的重

大事务进行谨慎的决策,维护和推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它本身不能直接进行活动,其具体业务的执行是由自然人来实

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一切与公司有关

的书面文件都要有他的签名,如合同、担保书、票据等。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印章字样是设立登记的必需手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董事长或执行董事。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这是关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

规则。公司虽经解散,其法人资格并不随即消灭,除因合并而解散外,都需要实行清算

或破产清算程序,以处理其未了的债权债务。公司章程应以《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的

规定,规定清算办法。

(11)公司股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指前十项事项以外的事项,即前述任意记载事项。每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根

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自己要求或愿意达到的一些标准、事项和内容。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程序比设立别的公司要简单。一般包括订立公司章程、

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等步骤。如联邦德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规

定如下:(1)由公司创办人订立公司章程,协议并公证;(2)由创办人认购全部股本;

(3)由创办人至少支付所认股份票面值25%的现金;(4)一次付清以实物作为对价的

股份的票面值;(5)任命公司经理;(6)公司章程及创办人协议存放工商管理局备案。

至此,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告成立。西方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中共同包

含着一些基本的条件和因素,如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等,那么,

中国公司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确定组织机构的设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3)股东缴纳出资并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日期。

(5)公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予公告,向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

以上为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公司法》第29条规定:若设立有限责

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在登记时若弄虚作假,登记机关不依法办事的,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公司法》

第206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于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

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22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

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23条还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上

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

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司设立登记中,不仅要依法办事,更不能进行

行政干预,以权以势压人,否则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

此外,公司成立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否则要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

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若对登记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第227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不予批准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5.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据证券,不能流通,而且必须是记名式,其上要记载自

然人的姓名或政府、法人的名称及住所。它是股东出资的凭证,转让股份的依据,是代

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必须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为了有利于股东行

使股东权,有利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公司法》第30条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公司的股东。法律对股东的资格一般没有什么限制,外国

人也可以成为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

及通知发放文件等。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股东的出资

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36条还规定:若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1)股东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享有的权利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概括的讲,包括以下两个

方面的权利:

①自益权。如获得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等。它是股东为自己的利

益而行使的权利。

②共益权。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会,查阅会计表册等权利。是股东为公司也为

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以下具体权利:

①获取红利权

《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②查阅有关资料文件权

《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这

样使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

③增资的优先认股权

《公司法》第33条中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④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的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⑤转让出资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⑥表决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作出表决。股

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对股东会通过及讨论

的关于公司的重大问题,每一股东都有表决权。而且,《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

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取权。

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由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参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股东的选举权的形式往往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⑧剩余财产分配权

中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股东的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包括:

①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决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

②出资的义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出

资比例进行出资,并对非货币出资进行合法验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不按规

定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出资填补责任

《公司法》第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

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

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④不得抽回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得减少,而资本是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

基础。因此,《公司法》第34条规定:“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⑤依法转让出资的义务股东可以转让出资,但必须依法进行。《公司法》第35条规

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出资后,在股东

名册上要进行变更登记。

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股东有追加出资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增缴股款,股东

除初次出资外,股东会可作出决议,要求股东对超过其出资金额的再次缴款。此项义务

中国公司法未作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在公司内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顺利地开展。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的组成和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都必

须经股东会通过和认可批准才能生效;股东的生产管理参与权也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的

表决来实现。因此,股东会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场所。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出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

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股东会作出的表达股东意志

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实现股东会的决议,

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监事会或监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是一个专职

的监督机构,代理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生产发展的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

权,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的职权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

A、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

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要机关,但非常设机关。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是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的会议。各国公司法都

规定两个定期股东会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限度,若超过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

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要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两次股东定期会

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以下

三种情况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

会召开;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有关董事、股

东的申请发布指令召开。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

召集股东会,应该提前通知。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有规定,以便于股东安排工作,

保证会议的正常召开。如日本规定,召集股东会至少应在开会一周前向股东发出通知;

法国规定应于开会15日前发出通知。《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召集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定期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

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另外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少和不

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依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3)股东会的出席、表决和决议

《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即以出资额的多少决定表决权的多少。中国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一般都应该出席股东会,本人不能亲

自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权利,但须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范围。

对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达到一定的法定人数,会议

才被视为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生效。这一法定人数多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我国《公

司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经股东的表决,往往要求达到法定多数才能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分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其各自范围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具体确定。对于普通决议,过半

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视为通过,而特别决议,则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出席且有

3A4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

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

司法》第40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见,《公司法》已明确了特别决议的内容。

对于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

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这样规定,便于股东了解和查阅,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和股东权利的保障。

(4)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其职权主要是:

①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权;股东会可通过决议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措

施。

②选举和更换董事权;股东会有权依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选任条件选举和更换董事

会组成成员,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③选择和更换监事权;股东会只有权依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而对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无权选举和更换。

④审批董事会报告权;董事会在股东会的领导下工作,直接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领导和管理,因此,股东会有权对董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

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

⑤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而设的监事对公司高级职员及

公司的业务执行有监督义务,因此,股东会有权对其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

切实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保证合理的监事人选和合法的业务活动。

⑥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权;对于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

案,股东会要进行审议批准,使股东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

⑦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权;股东会

对董事会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使股东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有所掌握。

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使决议生效。

⑨对发行债券的决议权;公司成立后,可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股东会

有权决定是否可行。《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

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即,并非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

⑩对外转让出资的决议权;股东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对此

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才能实现。

⑾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权;以上事项,事

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⑿对公司章程的

修议权。作为规定公司方向及重要事项、组织机构原则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各部门权利、

义务、职责的规定,其修改决议,为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

B、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

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

其领导下进行。

(1)董事的选任和人数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决策和执行的专门人才。

对于董事的选任,是否必须是股东,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强调“适任原则”,即股东

或公司以外的人均可任董事,以选择适合的管理人才。中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这方面的

限制,因此可以认为同样遵从的是“适任原则”,不要求一定是股东才能担任董事。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对此出发点应着眼于如何使董事会更有

效地领导公司业务,所以一般只规定最高和最低人数,具体数额由各公司章程规定,此

外还有一个惯例,就是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出现

僵局。

中国《公司法》第4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人数及组成有如下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

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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