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还需要论及一种国际性的努力,这就是1955年6月在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大会上所通过的"雅典条例"(Act of Athens),它以一种强硬的姿态重新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
然而,我们却很难说,在这种复兴原有传统的普遍愿望中,人们对于其间所可能涉及的问题也具有着明确的意识;同样我们也很难说,人们在原有传统的诸原则成为实现某个可欲的目标的最为直接而显见的障碍时,会依旧坚持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在不久前似乎已是人所周知的常识,实毋需重述,甚至在今天,人民大众似乎也要比那些当代的法学家更熟知这些原则;然而就是这些原则,已为当下的一些法学家所遗忘,所以极有必要对这些原则的历史及其特性给出详尽的阐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以更为详尽的方式,对在一自由社会的框架中实现各种现代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不同方式进行考察,亦能对这些政策之所以无从实现的各种原由进行检讨。
□ 作者:F·A·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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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在人之上,存有着一种巨大且监护的力量,此一力量凭靠自身的意志而确使人们获得满足,并监护他们的命运。此一力量具有绝对、无微不至、恒定、远见和温和的品格。如果它的目的在于养育人以使其长大成人,那么它就似父权;但是它也异于这种权威,因为它力图使人们处于恒久的孩童状态:当然,如果人们只想欢乐,那么人们得以欢乐也是颇令人满足的。这样一种政府虽说愿意为人民造福,但是它却力图使自己成为人们幸福的唯一代理者和唯一裁定者;它虽说会为人们提供安全,能够预见并确使人们获得生活的必需品,增进人们的快乐,处理人们主要关注的问题,引导人们的努力,规定人们财产的承继方式,并分配处理人们的遗产,但这岂不是人们根本不思和完全不去操劳烦恼琐碎的生计吗?而这就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托克维尔(A.De Toquevil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