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成功经理人》作者:余世维【完结】 > 书香门第☆成功经理人.txt

第二十章 税制与再分配 .2

作者:余世维 当前章节:2472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4:39

的确,人们越是不可能获得新的财富,现存之财富对于他们而言,也就越会表现为毫无正当理由的特权。因此,政府政策也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将这些财富从这些私人手中拿走,其实现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通过对遗产继承课以重税的缓慢过程,二是通过直接采取没收措施这一更为迅捷的方式。以私有财产权和生产资料私人控制权为基础的制度,其基本预设乃是:任何人只要获得成功,就都能够获得这种私有财产权和生产资料控制权。如果这一预设无法兑现,即使是那些原本会成为新一代中最杰出的资产者的人士,也注定会成为既得富裕者的敌人。

8.在那些所得税率非常高的国家中,所谓较高程度的平等,事实上是通过对所有人都能挣取的净收入加以限制的方式来实现的。(大不列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税后最高的净收入约5000英镑或约14000美元——尽管这在某种程度上因资本收益(capital earnings)未被视作收入这个事实而有所缓和。)我们已在上文中指出,由于累进税制对较高收入阶层的课税对公共财政收入所做的贡献太过微小,所以累进税制只能根据那种任何人都不应当拥有高额收入的观点来证明其为正当。但是,何谓高额收入的问题,却取决于特定社会所持的特定看法,而最终则取决于有关社会的平均财富水平。因此,一个国家越贫困,它所允许的最高收入也就越低,而且其国民要达至"较富裕国家内仅为中等的收入水准也就越困难。这种观点将会导致的结果,可由"印度国家计划委员会"(Th eNational Planning commission of India)于晚近提出的一项建议得到说明,尽管它最终因微弱多数而遭否决;根据这项建议,各种收入的最高限额被规定为每年6300美元(而且工薪收入的最高限额只为4300美元)。我们只需设想一下人们把与此相同的一项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中不同的地区或适用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时所会导致的结果,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其间的底蕴了。当然,这些结果无异于对那种认为某一群体中的多数应当有权对收入的适当限度做出规定的信念的道德基础所做的一项注解,甚至也是对那些相信这种方式将有助于大众之福祉的人士的智慧所做的一项注解。贫困国家经由阻碍个人致富也将减缓其财富的普遍增进,难道这一点还有什么疑问吗?更有进者,那些对于贫困国家的道理,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富裕国家,难道这一点不是不证自明的吗?

当然,累进税制的问题,最终乃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且在民主制度中,真正的问题乃在于,如果人们充分理解了累进税制原则的运作方式,那么它在当下所获得的支持是否还能维续。如果人们将累进税制之实践所依据的那些观点明确且概括地阐发出来,那么大多数人就很可能不会赞成这些观点:(1)多数应当可以自由地把一种不公平的或歧视性的税负(a discriminatory tax burden)强加给少数;结果,(2)同样的服务却应当得不到同等的报酬;(3)某个阶层的全体成员仅因为其收入未能达致其他阶层的收入水平,就应当在实践中摧毁正常的激励因素——所有这些均是不可能根据公正或正义而加以辩护的原则。此外,如果我们再对累进税制在众多方面所导致的对人的精力和努力的浪费做出检讨,那么欲使通情达理的人士相信这种税制的不可欲性,应当是有可能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一领域的实际经验却表明,习惯会以极为迅捷的速度摧毁正义感或公正观,甚至将那种在事实上仅以妒忌为根据的观点提升为某种原则。

如果要确立一合理的税收制度,人们就必须将下述观念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承认,即决定税收总量应为多少的多数人,也必须按照最高的税率来承担税负;如果该多数决定以一种在比例上较低的税率形式给予经济贫困的少数以某种救济,则当然无可反对。为了防止滥用累进税制,我们必须建构起一防御性的屏障,但是这项任务的实施却因这样一个事实而变得复杂了:这个事实就是,一如上文所述,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某种累进制,很可能可以被证明为是一种对间接税制(indirect taxation)之影响进行补偿的途径。我们需要设问的是,是否存在着这样一项原则呢:它既有望被众人所接受,而同时又能有效地防止人们滥用累进税制所固有的那些诱惑?就我个人而言,我绝不相信确定一个累进税制所不能超越的上限,就能达到上述目的,因为这样确立的百分数将会与累进原则一样专断,而且在国家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的时候,国家也可以像改变累进原则一样,轻易地改变这种百分数。

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这样一项原则,它将根据总税负来限定最高的直接税率。就此种做法而言,最为合理的规则似乎是,它将根据政府对国民总收入所课征税收之百分比来确定直接税制之最高许可(边际)税率(maximum admissible[marginal]rate)。这将意味着,如果政府从国民收入中课征25%的税,那么25%也将是对任何个人收入所课征的最高直接税率。如果国家发生紧急状况,有必要提高上述税收比例,那么最高许可税率也将提高至同一水平;而当总税负被降低的时候,最高许可税率也将相应下降。确立这样一项原则,税制仍会具有些许累进性质,因为那些就其收入支付最高税率的人士,还将支付某些间接税,而这将使他们的总税负比例超过国民的平均税负。然而,坚奉这项原则,会产生颇为有益的后果,因为每一项预算都必须以估计政府计划从国民收入中课征的税额比例为条件。此一百分比将提供一标准的直接所得税率,而这一标准税率对于较低收入者来说,则会依据他们所被课收的间接所得税比例而降低。当然,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将是推行一种全面的低额累进税制,其中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虽高,但就平均所得税率而言,不会超过多于间接税率的总额。

□ 作者:F·A·哈耶克

--------------------------------------------------------------------------------

欲求更多经济管理、人生励志类电子书,请光临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