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对建筑做此种管理的可欲性已毋需论证,但在其间的少数领域中,政府的管理措施仍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或者在事实上已被滥用,并对建筑业的发展施加了有损害的或完全没有道理的限制,因此,政府的管理措施也常常被用来强化地方生产者的准垄断地位(quasi-monopolistic positions)。每当这种管理超过了最低标准的要求时,特别是当它们倾向于使某种在一特定时空中实施的标准方法成为唯一准许采用的方法时,它们也就变成了可欲的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据此我们认为,由于政府在建筑管理方面阻止人们尝试新方法,也由于它支持地方对企业和劳工进行垄断,所以政府就应当在许多事例中对建筑的高昂成本承担部分责任,也应当对住房短缺和居住拥挤负主要的责任。当政府的管理措施不仅要求建筑物符合某些条件或检验标准(即"技术规章")而且还规定应当采用某些特定技术(即"实施规章")的时候,政府就更应当对上述结果承担责任。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前一类"技术规章"对自发性开发所设定的限制比"实施规章"要小,因此人们在同时面对这两类规章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选择前者。然而,只需做一简单的分析,我们就能发现,恰恰是"技术规章"更符合我们的原则,因为它们授予了权力当局较少的自由裁量权;而,"实施规章"所授予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则是那种不能反对的自由裁量权。在"技术规章"的情形下,某一特定的技术是否符合一项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标准,可以由独立的专家所确定;如果发生争议,甚至还可以由法院加以裁定。
另一个相当重要且棘手的问题是,应当由地方当局还是应当由中央当局来制定建筑管理规定。事实可能确实如此,即地方性建筑管理规定在地方垄断者的影响下较容易被滥用,而且在其他情况下也较可能对建筑业起阻碍作用。人们或许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支持经由深思熟虑而确立起来的全国统一的建筑标准或模式,对于这类标准或模式,各地方当局在采纳的时候可以根据地方情形而对这些标准或模式进行在它们看来适当的修正。然而,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如果由地方当局来决定建筑管理规章,那么较之那种通过法律为整个国家或某一大区域而统一制定这些建筑管理规定的做法,地方当局之间的竞争能更为迅速地根除掉那些起阻碍作用且不合理的限制。
8.城镇规划所提出的那些问题,可能会因为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选址(thelocation of industries)问题相关联,而在将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个论题已开始引起规划者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且也正是在此一题域中,我们现在经常可以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不合理的,而且也是有害的。
面对那种断言工业实际选址不合理的观点以及那种假定经由中央规划可以对这种状况做出改善的观点,我们必须追问的是其间究竟存在着何种不合理,还须追问的是中央规划在改善这种状况的方面究竟有多大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做法本身究竟是否合理?的确,如果人们在过去就能够正确地预见当下的种种发展,那么许多关于工厂选址的决策当然也就会大不相同,而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回顾过去所发生的一切,它们确实显得极不明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期望人们根据当时可获致的知识,便能够做出一种不同的决策;而且这也绝不意味着,如果当时的发展为国家当局所控制,其结果就会更令人满意。尽管在这一领域我们必须再一次面对价格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价格机制的运作的确不能尽如人意,而且也未能考虑到我们期望它考虑的许多事情),但是我们是否据此就能够推断说一个中央规划者能像市场一样成功地引导发展,这实令人感到怀疑。众所周知,市场通过使个人考虑到他们并不直接了解但却为价格所反映的那些因素而在此一方面获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罗希(A.Losch)先生对这些问题所做的最为著名的批判性考察,足以使他得出如下结论,即"拙作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结果,很可能是证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自由力量所具有的有助益的作用达到了令人惊奇的程度"。他接着指出,市场"尊重人类的所有希望——即未知的状况——而不论它们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而且"自由市场机制对于公益所具有的助益作用,也远比人们一般所猜想的要大,尽管存在着一些例外"。
□ 作者:F·A·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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