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论》中对这些名词之用法,即是一例。我在上面(第六章第一节末段)
解释过了,《货币论》中所谓所得,与我现在所谓所得不同,因为在计算前
者时,我并不以实得利润作为雇主之所得,而用(某种意义的)“正常利润”
作为他们的所得。因之《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实在是指:在其当
前生产规模之下,雇主从资本设备之所有权上可以取得的利润,少于正常利
润。《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之数扩大,意思是指:实际利润正在减
低,故雇主们有缩小其产量之动机。
我现在认为:就业量(亦即产量与真实所得)由雇主决定,雇主之动机,
乃在设法使其现在的及未来的利润成为最大量(雇主有某种设备,该设备有
某种寿命,雇主设法在此寿命年限之内,从该资本设备上取得最大报酬,使
用者成本即由是而定);可以使雇主利润成为最大量之就业量,则定于总需
求函数;后者则又定于雇主在种种假设之下,预料从消费及投资二者,可以
取得之收益(pro-ceeds)。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二者皆依
彼处所下定义)之差额改变,实指利润改变,但在该书中,我没有明白划分
预期结果与实得结果。①当时我认为,如果投资与储蓄之差额改变,则产量亦
随之改变,前者为后者之原动力。我现在的新说,虽然我自以为比较正确,
比较有启发性,实在只是旧说之自然演进。如果用我《货币论》中所用语言
表达,则我的新说是:设以前的就业量与产量为已知,又设雇主预期,投资
减储蓄之差额将增加,则雇主将增加其就业量与产量。旧说与新说都想指出,
就业量乃决定于雇主所预期的有效需求;《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之差
额扩大,亦即有效需求增加之一种指示。有了新说以后,再回首过去,觉得
当时那种说法非常纷乱,非常不完全。
依照罗伯森(D.H.Robertson)氏定义,则今日之所得等于昨日之消费
加昨日之投资,故彼所谓今日之储蓄,乃等于昨日之投资,再加昨日消费与
今日消费之差。故在他定义之下,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在我的定义之下,就
是昨日之所得超过今日之所得。故他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与我所谓所得正在
降低,意义完全一样;换句话说,他之所谓储蓄过多,恰等于我之所谓所得
降低。设今日之预期,常决定于昨日之实得结果,则今日之有效需求,将等
① 大于此数,如果雇主预期在未来某时,收入可以超过正常数,但此种情况又不 能维持长久,故不值得—
—或没有时间——生产新的资本设备。把每一个可能的未来 预期收入折为现值,其中最大者即等于当前的
使用者成本。
于昨日之所得。故罗伯森氏所用方法,虽然和我不同,但是我们二人,都想
区别所得与有效需求二者,①——在因果分析上,这是异常重要的区别。
Ⅳ
现在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名词——强迫储蓄(forced saving),以及与之
相连的许多更空泛的观念。从这些观念中,可以发现什么明确意义吗?我在
《货币论》中,曾经提及这个名词之初期用法,并且认为这些用法,和我当
时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别,有点接近。现在我不再敢确言,二者之接近性,
有没有象我当时设想那末大。无论如何,“强迫储蓄”以及近人(例如哈那
克教授或罗宾斯教授)所用类似名词,和我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与储蓄
之差,并没有一定关系,——这一点我觉得很确定。虽然这些学人没有明白
说明其所用名词之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知道,他们所谓“强迫储蓄”,是由
于货币数量或银行信用之改变,所直接产生的一种现象,而且即以此种改变
之大小,来衡量强迫储蓄之多寡。
(a)当产量及就业量改变时,会引起所得(以工资单位衡量)改变;(b)
当工资单位改变时,会引起债务者与债权者之间所得之重分配,又会引起总
所得(以货币衡量)改变;(a)(b)二者都会改变储蓄量。货币数量之改
变,既可以影响利率,从而改变所得之数量与分配(以后将加说明),故货
币数量之改变,可以间接引起储蓄量之改变。不过此种储蓄量之改变,并不
较之由于其他环境之改变所引起者,更有“强迫”性。故除非我们用某种情
形下之储蓄量作为标准,否则我们没有方法,区别强迫储蓄与非强迫储蓄。
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当货币数量增减某数时,总储蓄量将增减若干,实
异常不定,还系乎许多其他因素。
故在没有规定一标准储蓄量以前,“强迫储蓄”没有意义。设我们以充
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为标准(这似乎是合理的标准),则可下定义如下:
“如果实际储蓄量,大于长期均衡中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则谓之有强
迫储蓄。”这个定义有意义,不过依照这个标准,则强迫的储蓄过度,将是
非常稀少,非常不稳固的现象,强迫的储蓄不足,倒是常态。
哈耶克教授在“强迫储蓄说之发展”①一文中,指出这是这个名词之本义。
“强迫储蓄”或“强迫节俭”
(forcedfrugality),原来是边沁(J.Bentham)之概念。边沁明白说
明,他先假定“各人都已就业,而且所就之业,对于社会最有利”。然后设
想:如果在这种状态之下,货币数量相对——相对于可以出售的商品数量而
言——增加,则将发生什么后果。①边沁指出,在这种情形之下,真实所得不
会增加,故过渡时期中之额外投资,将引起强迫节俭,“因而牺牲生活程度
(nationalcomfort),违反正义(nationaljustice)”。十九世纪学者,
凡讨论此问题者,心目中都有同样观念,虽然不一定明白说出。不过要把这
① 郝特雷先生指出,皮古教授所谓供给价格,实即边际劳力成本,见《经济》1934 年5 月号,第145 页。
郝特雷认为这点对于皮古教授之论证颇为不利。
① 我在该书中,认为雇主对利润之当前预期,乃决定于当前之实得利润。
① 参阅罗伯森:《储蓄和贮钱》(Saving and Hoarding),载《经济学杂志》,1993 年9 月号,第399 页;
以及罗伯森、郝特雷及我三人之间之讨论,载《经济学杂志》。1933 年12 月号,第658 页。
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则有若干困难。当然,设就
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则由于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之真实所得,
会因之减少;但是要想把这种损失,与就业增加时可能有的投资增加,联系
起来,恐怕不会有多大结果。无论如何,我还不知道近代学人之对“强迫储
蓄”发生兴趣者,曾想把这个概念,推广之于就业渐增时情况。一般而论,
他们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把边沁氏之强迫节俭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情
况,须有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
Ⅴ
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
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
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
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
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
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
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
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
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
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
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
了资本帐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
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
干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
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量,必定等于
本期新投资。
说银行制度可以创造信用,产生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相应,
这种说法,只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生后果之一部分,而未见及全部。
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其现有信用量,而创造额外信用,授与一雇主,该雇主
则以之增加其本期投资;又设如无此额外信用,即无此额外投资;——设属
如此,则所得一定增加,在正常情形之下,所得之增量常超过投资之增量。
而且,除非在充分就业情形之下,否则真实所得与货币所得皆同时增加。公
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把所得之增量分配于储蓄与消费;雇主实现其意
旨一一即举债以增加投资——之速度,亦不能大于公众决定增加其储蓄之速
度,——除非该雇主之投资,仅系替代其他雇主之投资者,故此增彼减,总
投资并未增加。而且,如此产生之储蓄。其真实性与他种储蓄毫无二致。设
银行体系增加其信用,则货币数量必增,但除非一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
有其他形式之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其持有此新增货币。但就业量、所
得及价格不能不变,互相适应,故在新情况之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此新增
货币。
我们承认,如果某方面投资之增加,事先未曾逆料,则在总储蓄与总投
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现象发生;而若事先已充分料及,便无此类现象。
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a)产量增加,(b)
边际生产物之价值——以工资单位计算——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此
乃产量增加时必有之现象),以及(c)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增加(此
常与就业情况之改善相伴俱来)。这三种趋势,可以影响社会各集团间真实
所得之分配。
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件事实本身之特征,设产量之增 加,
并非由于银行信用之增加,而由于别种原动力,则以上三种趋势仍然存在。
要避免这种种趋势,只有不让就业状况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以后讨论
中得到的结论,此处提前应用了。
旧说认为储蓄常常引起投资,新说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无投资,或有投资
而无“真正的”(genuine)储蓄,二说相比,旧说虽然不完全,容易引起误
解,但比之新说,在形式上尚较为健全。旧说之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
人储蓄,则总投资亦必作同量增加。个人储蓄可以增加其一己之财富,这是
不错的;但由此推论,以为亦可增加社会全体之财富,则忽视了一个可能性:
即一人之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之储蓄,因之影响他人之财富。
储蓄与投资恒等,而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储蓄,不论
他自己或别人是否投资,投资于什么。这二者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
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
所得,不致有重大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影响他人之所得,故不能每个人
都同时储蓄一特定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则因所得一
定受到影响,故这种企图必自招失败。同样,社会全体之储蓄量也不能少于
当前投资;若有此种企图,则所得一定会提高到一种水准,使得各人愿意储
蓄之数,相加起来,恰等于投资量。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非常相似:即每人都有自由权,可以随时改变
其持有之货币量,但各人持有之货币量,相加起来,其总数又恰等于银行体
系所创造之现款数量。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
与其所得之多寡以及商品(主要是证券)之价格有关,——购买商品即不持
有货币。故所得与物价必然改变,达到一新水准,使得各人所愿意持有之货
币量,其相加总数,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货币数量。这是货币理论上之
基本命题。
这两个命题都从一个事实推演出来:即有一买者必有一卖者,或有一卖
者必有一买者。个人一己之交易量,在市场上甚为渺小,故可忽视需求之双
面性而无碍,但如在讨论总需求时,亦如此忽略,实为大谬。社会全体行为
之经济理论,与个人一己行为之经济理论,其重大区别就在这里:在后者,
我们可以假定当个人改变其一己之需求时,其所得并不受到影响。
第三编 消费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