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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编终了时,因为要讨论若干关于方法与定义上的问题,故把主题
打断,现在我们回到主题。本书分析之最终目的,乃在发现何者决定就业量。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建立了一个初步结论,即就业量定于总供给函数与总需
求函数之交点。总供给函数主要系乎供给之物质情况,其中道理大都已为人
熟知。函数之形式也许有点生疏,但函数之基本因素则并不新奇。在第二十
章中,我们还要回到总供给函数,用就业函数(employment function)这个
名义讨论其反函数。不过一般而论,一般人却忽视了总需求函数之地位,故
本书第三第四两编专论总需求函数。
总需求函数之自变数为就业量,依变数为由此就业量所可预期获得之“收
益”(proceeds)。所谓“收益”乃二量之和——其一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消
费量,其二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投资量。决定此二量之因素,大致划分得很清
楚。本编专论前者:即当就业量在某特定水准时,何者为决定消费量之因素。
第四编则进而讨论决定投资量之因素。
此处问题是:设就业量在某一水准,则用之于消费者将为若干?故严格
说来,我们所讨论的函数应当是把消费量(C)与就业量(N)连系起来。但
为方便起见,不妨以C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消费量)代替C,以YW(相当于
某就业水准N 之所得量,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代替N,而讨论略为不同的一
个函数。后一种办法有一点可以非难,即YW 未必总是N 之唯一函数。YW 与N
之关系,也许须看该就业量之性质如何而受影响——虽然程度不深。换句句
说,如果总就业量N 相同,但在各业之分配方法不同,则因各业之就业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