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形状不同(此点在以下第二十章中再讨论),故YW 之值可能不同。在某种
情况下,我们要特别顾及这个因素。不过一般而论,如果说YW 受N 所唯一决
定,大致还差不多,故可下定义如下:所谓消费倾向者,乃YW(以工资单位
计算的所得水准)与CW(该所得之用之于消费支出者,亦以工资单位计算)
之函数关系X,写作
CW=x(YW)或C=W·x(YW)
一社会之消费量,显然系乎下列因素:(a)所得数量,(b)其他客观环境,
(c)该社会各组成分子之主观需要、心理倾向、心理习惯,以及相互之间分
配所得之办法(产量增加时,分配办法也许略有变动)。消费之各种动机互
相影响,要想以之分类,不免有强为划分之嫌。但为廓清思路起见,可以分
为两大类讨论,称之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人性之心理特征、
社会习俗与社会制度;后二者虽然可以更动,但除非在反常的、革命的状态
之下,在短时期内,大概不至于有重大改变。下章将对主观因素作较详细讨
论。设欲作一历史的研究,或以一社会体系与另一不同类型之社会体系相比,
则必须顾及:这些主观因素之改变,如何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但在下文中,
我们大致将假定主观因素不变;因之假定:消费倾向仅随客观因素之改变而
改变。
Ⅱ
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之客观因素,其主要者如下:
(一)工资单位之改变显然,消费量(C)与其说是货币所得之函数,不
如说是(某种意义的)真实所得之函数,更为确当。设技术、嗜尚以及决定
所得分配之社会条件不变,则一人之真实所得,随其能够支配的劳力单位
(labour-units)之增减而增减,换言之,随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
减而增减:——虽然当总产量增加时,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一人之真实所
得之增加,不若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加之甚。故大致而论,我们可
以假定:设工资单位改变,就业量不变,则消费支出——与物价一样——将
作同比例的改变。在某种情形下,我们必须顾到:当工资单位改变时,某特
定真实所得量在雇主与固定收入阶级(rentiers)之间之分配办法,随之改
变,因此可能影响消费;但除此以外,我们已经计及工资单位之改变,因为
在规定消费倾向之意义时,所用自变数与依变数,都是用工资单位来衡量的。
(二)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之改变以上已经指出,消费量与其说是定于
所得,无宁说是定干净所得;因为依照定义,当一人决定其消费之多寡时,
他心目中想到的,主要是他的净所得。在一特定状况之下,二者之间也许有
一相当稳定的关系,即有一唯一函数,连系所得与净所得二者。但如果不是
如此,则设所得改变而并不影响净所得,则该部分所得之改变与消费无关,
必须忽视;同理,设净所得改变,但并不反映于所得中,则该净所得之改变
亦必须计及。但除非在例外状态下,否则我怀疑这个因素有多少实际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