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作者:凯恩斯【完结】 > 书香门第☆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txt

③ 见前第十三章,第二节,最后一段。

作者:凯恩斯 当前章节:2330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15:40

体系之行为而论,有这点已经够了。

在某种历史环境中,很可能在财富持有人心日中认为土地之灵活升值甚

高。土地与货币相似,其生产弹性及替换弹性皆可以甚低,①故历史上可能有

一段时期,彼时利率之所以太高,乃因为人们愿意领有土地,恰如现代利率

之所以太高,乃因为人们愿意持有货币。我们很难从数量方面来追溯这个势

力,因为严格说来,土地没有一个期货价格(用土地本身计算),可以与债

务票据上之利率相比;但是我们可以找出非常类似的东西,那就是盛行于土

地抵押借款上的高利贷。①土地抵押借款者所付利息往往超过耕种该地之净收

益,乃农业经济之常有现象。禁止高利贷法一向以此种借款为主要对象,是

很对的:盖在初期社会组织中,现代式的长期债务票据并不存在,若土地抵

押借款上之利率甚高,则其能妨碍投资(生产新资产),阻碍财富之生长,

恰如在现代社会中,把长期债务票据上之利率定得太高。

经过了几千年个人积极储蓄以后,世界上积聚的财富还如此之少,这个

解释,依我看法,既不是因为人类不肯节俭,也不是因为战争破坏,而是因

为先则持有土地之灵活升值太大,今则持有货币之灵活升值太大。在这一点,

我不同意于老一点的看法。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第581 页,把后一种看

法说得异常肯定:

每个人都知道,财富累积之所以受到抑制,利率之所以能维持

者,乃是因为大多数人都喜欢在现在满足其欲望,而不喜欢留待未

来去满足,换句话说,他们不愿意“等待”。

在拙著《货币论》中,我曾对所谓自然利率(natural rate of interest)

下过定义,我说:所谓自然利率,乃是使一时期中储蓄量(依照该书所下定

义)与投资量保持相等之利率。当时我认为这是唯一的利率;又相信这个概

念,一方面是魏克赛尔之“自然利率”概念之演进,他方面把他的概念明朗

化,盖魏克赛尔所谓“自然利率”,乃是使某种物价水准保持稳定之利率,

至于到底是何种物价水准,他并没有明白规定。

我当时忽略了一点:依照这个定义,则在一特定社会中,有一个假想的

就业水准,便有一个不同的自然利率与之相应;同样,有一个利率,即有一

个就业水准与之相应,对该就业水准而言,该利率是“自然利率”——意思

是说,在该利率该就业水准之下,经济体系可以达到均衡。故说只有一个自

然利率,或者说从以上定义中,不论就业水准如何,只能得出一个利率,是

错误的。我当时不了解,在某种情形之下,经济体系可以在没有达到充分就

业以前,就达到了均衡。

我当初觉得“自然”利率这一个概念非常有前途;我现在不再这么想,

反之,我觉得这个概念对于我们的分析没有多大用处,也没有多大重要性。

自然利率只是一个维持现状的利率,而一般说来,我们对于现状本身并不感

觉特殊兴趣。

假使有一个利率,当得起称为唯一的、重要的利率,则该利率可称之为

① 弹性等于零这个条件,已经太强,并不必需。

① 参阅前第127 页注①。

中立利率。①其定义如下:设经济体系中之其他条件不变,则在一组(以上所

谓)自然利率中,有一个自然利率与充分就业不悖,此利率即为中立利率

(neutral rate of interest)。但称之为最适度利率(optimumtate),恐

更为合适。

说得更严格一点,所谓中立利率,乃是特种均衡状态下之利率,在该均

衡状态时,产量与就业量已经达到一个水准,以致就业弹性(就全体而论)

等于零。②

以上所说,又可以使我们知道:经典学派之利率论需要何种暗中假定方

才有意义。该利率论或者假定实际利率常等于中立利率(定义刚下过),或

者假定实际利率常能维持一特定就业水准于不变。假使经典学派理论作如此

解释,则其实际结论颇少错误。经典学派暗中假定着:银行当局或自然力量,

可以使得市场利率常常满足以上二条件之一,彼等所研究者,乃在此假定之

下,何种法则支配社会上生产资源之使用与报酬。有了这个限制,则决定产

量者,只是该假定不变的就业水准,以及当时的设备与生产技术;于是我们

很平安地跨进了李嘉图氏天地。

① “周转灵活性”这一个属性,与此二特征之存在与否颇有关系。盖设一资产之 供给,可以很容易就增加,

且对此资产之需求,可以因为相对价格之改变,很容易就转 移到他物,则该资产在财富持有人心日中,不

太会有“周转灵活性”。设人们预期货币之未来供给量会有急剧改变,则货币本身也失去了“周转灵活性”。

② 土地抵押借款以及借款上之利息,固然都用货币规定,但抵押者可以交割土 地,清偿债务,而且当其不

能用货币来履行债务时,必须交割土地,故土地抵押制度有 时很象是种契约,用现在交货的土地,购买未

来交贷的土地。有时地主出售其土地于 佃户,亦先经过抵押手续,则更与此种契约之性质相接近了。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