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全体也许并没有途径,可以借工资者价时货币工资之修改,而使真实工
资率降低至某特定水准。这是我们的论点。以下我们要指出,决定真实工资
之一般水准者,主要是几种其他力量。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将为本书主题之
一。我们将说明,我们对于自己生存其中的经济制度在这方面实际上是怎样
运用的,一向误解甚深。
Ⅲ
个人或团体间关于货币工资之争执,虽然常被认为是决定真实工资之一
般水准的,其实争执对象全非如此。因为劳工之移动性不能完美,故工资与
从事各业之净益(net advantage)并不趋于绝对相等;故设个人或团体,让
其货币工资比别人相对减低,则其真实工资亦相对减低。这已构成充分理由,
使他们抵抗前者。反之,当货币之购买力改变时,全体劳工都受影响,要对
每一次由此引起的真实工资之减低都加抵抗,实属不大可能;事实上,除非
由此引起的真实工资之减低,达到了极端程度,普通都不如抵抗。而且,劳
工这种态度(即抵抗局部的,适用于一二工业的,货币工资之削减),对于
增加总就业量所加的阻碍,其严重性远不如抵抗每次真实工资之减低那样厉
害。
换句话说,关于货币工资之争执,主要是决定如何将真实工资总额,分
配于各劳工团体,而不是决定每一个就业人员之平均真实工资:后者乃决定
于另一组力量,这以后我们就会知道。劳工组织之效果,只是保障其相对真
实工资,至于真实工资之一般水准,则 决定于经济机构中之其他力量。
货币工资之减低,往往不能普及于全体劳工,因之劳工们加以抵抗,—
—虽然现行工资所能购得的实物,还超过目前就业量之边际负效用;反之,
真实工资减低,而相对货币工资不改变,可以使总就业量增加,因之不加抵
抗,——除非减低程度太大,使真实工资低于目前就业量之边际负效用。在
这点上,劳工们自己的经济学,倒是在不知不觉之中,比经典学派经济学更
为到家。亏得是如此。每个工会对货币工资之减低,不管减低程度怎样小,
总要作若干抵抗。但是工会却并不想在每次生活费用稍为上涨时即行罢工,
所以工会没有象经典学派指责的那样,阻挠总就业量之增加。
Ⅳ
我们现在必须对第三类失业,即严格意义的“不自愿”失业,下一定义。
经典学派是不承认有这类失业之可能性的。
显然,我们所谓不自愿的失业,并不指有若干工作能力可用而并未利用。
例如我们并不因为人可以每天工作十小时,而称八小时工作日为失业。如果
有一群劳工,因为不肯接受低干某种限度的真实报酬,而宁可不工作,这个
我们也并不作为不自愿失业。又,为方便起见,摩擦的失业也不列为不自愿
失业。于是定义如下:设当工资品之价格——相对于货币工资而言——上涨
少许时,现行货币工资下之劳力总需求量与总供给量,皆形增大,则称之为
有不自愿失业之存在。下章将提出另一定义,不过二者实在是殊途同归(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