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
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
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
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
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
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
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
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
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
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
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习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
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
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
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
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
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
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
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
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
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
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
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
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
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
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
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
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
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
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
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
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
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
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
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
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
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
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
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
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
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
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
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
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操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
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
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
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
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
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
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
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
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
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
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
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
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
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
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
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
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
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
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
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
为重要的一条,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我们现在归诸学徒一词的概念,
即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
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相当字眼来表达这个概念(我
想,我敢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字眼)。
长的学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艺高得多的技艺,如挂钟手表的制造,
并不含有需要长期教授的神秘技术。诚然,这些美妙机器的最初发明,甚至用以制造这
些机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是经过长久时间和深湛思索之后才作出的作品,并
且可公公正正说是人类发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一经发
明好了,一经理解好了,那末,要详详细细地,给少年人讲解,怎样使用器具,和怎样
做机器,大概不需要几星期以上的讲授时间,也许只需要数天的讲授时间。就一般机械
工艺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诚然,就普通手艺说,要学得手的灵巧,非有大
量实践和体验不可。但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他工作量的多
少给与工资,而他要赔偿由于粗劣的技艺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那他在业务的实习上,
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说,更必有效,而且总可少花些时间,少花
些费用。诚然,师傅将是一个损失者。现在师傅无须出的学徒在七年学习期内的工资,
到那时,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终,学徒本身也不免成为损失者。在一个那么容易学
得成功的职业上,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者,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
资将比现今少得多。竞争这样的增大,不仅会减低工人的工资,也会减低师傅的利润。
而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社会却将成为得利者,各种技工的制
造品,将以比现在低廉得多的价格,在市场出售。
同业组合以及大部分组合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事,以阻止价格这样的
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这样的下降。往时,欧
洲多数地方,设立组合,只须取得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
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事业侵犯一般自由,
而是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似乎都很容易取得
特许状。假若某一种类技工或商人,认为不经国王特许而设立组合是合适的,这些当时
所谓不正当的同业组合,未必因此会受到取缔,但须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取得允
许,来行使被剥夺的权利。一切组合以及组合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组合
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所以对组合有什么管制,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那
更大的团体,对于更大的团体,那些附属团体只是构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当时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对他们中各个阶级来说,防
止他们常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
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都是符合于他们各自利益的。各阶级都急于制定,为达到
此目的的适当规则,而且在自己被允许制定的条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阶级都制定规则。
结果,各阶级所需要的货物,都得以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略高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
购买。而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卖买相衡,正如他们所说半斤八
两。同一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等规则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
受到很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并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这种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仰给于农村。都市对这些资料与原料给付代
价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过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
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
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
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制造
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种商业的得利;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乃是它
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得利的全部。
所以,不论何种规则,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
使都市能以较少的都市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此等规则,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
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都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
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
了此等规则,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规则未制定前所不会有的较大分额,而农村住民,
却享有较少的分额。
都市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代价,乃是它每年输往农村
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愈高,输入品的买价便愈低。都市产业就更
为有利,而农村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须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须作精密计算,就可弄明白,欧洲
各地都市产业都比农村产业更为有利。在欧洲各国,我们可只看到,从小资本开始经营
原来属于都市的产业,即商业和制造业,而后来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个人,而以小资
本开始经营原来属于农村的产业,即改良和耕种土地以出产天然产物,而后来发大财的,
只有一个人。所以,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比农村产业优异。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
润,也明显地化农村大。但是,资本与劳动,自然要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它们自然要尽
量汇集于都市而离开农村。
都市住民群集一地,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结果,都市中最不足道的工艺,在某
些地方,也有组合。即在完全未有组合的地方,他们一般都有组合的精神,换言之,他
们嫉妒外乡人,不愿意收学徒,不愿意把工艺上的秘密传授别人。这种组合精神,往往
教导他们通过自愿结合或协约,来阻止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所居劳动者人数
有限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结合。比如,使一千纺工和织工继续操作所需要的梳毛工,
也许不过六人。这些梳毛工人,通过结合,不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种工艺,使整个
羊毛制造业成为他们的奴隶,而且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大大超过按照这作业性质所应有
的工资。
农村的住房,散居相距很远的地方,不能容易地结合起来。他们不但从来没有组合,
并且一向就缺乏组合的精神。他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村的主
要职业,即农业。然而,事实上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恐怕没有一种职业象农业那
样需要种种复杂的知识和经验的。用各国文字写成的关于农业的不可胜数的书籍可以证
明,连最有智慧、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最容易理解的。而且,如果我们想
从那些书籍,获得一般农民通常都掌握的关于各种复杂操作的知识,也是办不到的,尽
管一些无聊作家,在说到一般农民时,有时爱用轻蔑的话。反之,就普通机械工艺说,
所有操作都可在薄薄数页的小册子里附加插图,作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法国科学院所
刊行的工艺史,对于某些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必须随天气的变
更以及许多意外事故而变更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判断与熟虑,比永远相同或几乎完全
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仅一般农民的技术或农业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农村中许多低级劳动所需要的经
验与熟练,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要的多得多。对铜铁加工的人,使用完全同性质或几
乎同性质的工具与材料工作。但用一队牛马耕锄土地的人,却使用健康状态、体力和性
情在各个时间各不相同的工具工作。而他所加工的材料和所用器具的状况都是容易变的,
都需要他运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普通庄稼汉,虽被看做愚蠢无智的典型,
却几乎都有此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诚然,他不象都市机械工人那么惯于社会交际,而他
的声调和言语,也不免使那些没有听惯的人觉得粗野而且不容易了解。但他惯于考虑各
种各样事物的理解力,一般比终日通常只搞一二种极简单操作的人强得多。只要你因营
业关系,或为好奇心所驱使,曾和农村下级人民与都市下级人民多接触,你就知道,前
者实比后者优秀。据说,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比大多数技工和制造
工人高。假若没有同业组合法规及组合精神从中作梗,各地方也许都和中国、印度一样。
不过,欧洲各地都市产业所以比农村产业优越,并不完全由于同业组合及组合法规
的存在。其他许许多多规定,也助长了这种优势。对外国制造品,和对外国商人输入的
一切货物,课以高的关税,都倾向于助长这种优势。同业组合法规,使都市居民能够抬
高他们制品价格,不必忧虑由于同国人的自由竞争而降低价格。而高关税的规定,使都
市居民不怕外人的竞争。由这两种法规而产生的增高价格,不论何处,都由农村的地主、
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对于这种垄断权的建立,几乎未曾反抗。他们通常不想结成
组合,也不适合于结成组合,而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和诡辩很容易说服他们,使他们相
信,社会一部分而且是不重要的一部分的私利,乃是全社会的利益。
英国都市产业化农村产业优越的程度,过去似较现今为大。与前世纪或现世纪初叶
比较,现今的农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工业劳动工资,现今的农业资本利润,亦更接近
于工商业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说是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所必产生但直到晚近才
呈现的后果。都市所累积的资本量,终于达到这么大的数额,以致把这数额的资本,使
用在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上,就不能得到象往昔那么多的利润。都市所特有的产业,与其
他一切产业,同样有一定的限度,而资本增加,由于扩大竞争,势必使资本利润减低。
都市方面利润的减低,势必使资本流向农村,农村劳动有了新需求,劳动的工资必然增
高。要是我可这样说的话,资本这样就散布于地面上,而且由于在农业方面使用,资本
使部分地回到农村来,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累积的。欧洲各
国农村最大的改良,都是都市本来所累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
面说明,同时将论证,虽有若干国家,经这过程达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这过程本身
是极缓慢、极不确定、极易遭到不可胜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而且,无论就那一点说,
都是违反自然,违反理性的。至于这过程所由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
我将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详尽明了的说明。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
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
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
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业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的规则,就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
因为这把本来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连系起来,并使同一行业每一个人都能借此获知所
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业的人捐些钱,以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由于要
他们处理一个共同利害问题,就使这样的集会非举行不可。
同业组合,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使多数通过的决议案对全体有拘束力。
就自由行业说,除非同业者全体同意,否则不可能结成有效的组合,而且这组合只在各
个人意见继续一致的时间内,才能继续存在。而就同业组合说,能依多数决议制定规则,
并附有适当的惩罚条款;这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结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说,为着更好地管理行业,同业组合是必要的。这是全无根据的话。对职工的
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他们所属的组合的监督,而是他们的顾客的监督。使职工不敢
欺诈懈怠的,乃是对失业的恐惧。排外的组合,必然削弱这种监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组
合,一批工人,不论好坏,都得雇用。所只在许多有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
的行业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须在郊外
定做,那里的劳动者没有排外特权,只凭本领。但你得把他们制成了的物品,秘密运入
都市。
这样,欧洲的政策,由于使某些职业中的竞争限于此愿加入者为少的人数,就使劳
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使其超过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劳
动和资本的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
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苦
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
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
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获得相
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
应得的报酬,就因贫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
的帮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帮工的工资,却可正
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取工作报酬。按照
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还是五
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十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
四便土,泥水帮工的工资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后者相当
于现今九便土产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
多。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捧相
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注给与充分的给养与
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
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库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五十镑,也不得少于二十镑。”
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四十镑的,即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
二十磅,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二十磅。伦敦的制鞋帮工,却有的每年
可得四十镑;同市中,任何种类的勤勉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
镑这数额,确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
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
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
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
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
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
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要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
定生活费的给养。
教会下级职员的景况,虽很穷困,但大圣俸的优异,和其他教会中的尊严,却能保
持教会的崇高地位。而且,这种职业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补偿他们金钱上报酬的低微。
在英格兰及一切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数,比所需要的多得多。
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确信,就一个有那么大声誉,而
受教育机会又是那么容易取得的职业说,要获得一般圣俸的希望,便诱使相当多的有学
问和品行端庄的人充当圣职。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末这
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
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
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
职业,就不能象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
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
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到处又是那么多,使得
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
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
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
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
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
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从自费受教育
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
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末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
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
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在从前还没设置这种奖学津贴,使贫困子弟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
受教育的时候,卓越教师的报酬,似乎就比上面所说的大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反诡
辩学派的演说中,曾谴责当时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对他们学生作极堂皇的诺
言,说要把学生训练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对这样重大的功劳,他们只要求
四迈纳或五迈纳那么微薄的报酬。”他继续说:“教人智慧,自己无疑地应当是有智慧
的。但是,一个人以这样低的价格,出卖这样高的货色,定会被人訾为大愚。”在这里,
苏格拉底对当时教师报酬,确没有夸张的意思;我们可相信,当时教师的报酬,正是他
所说的那么多。四迈纳,等于现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迈纳,等于十六镑十三先令
四便土。雅典当时对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必定不少于五迈纳。苏格拉底自己向学生
每人要十迈纳,即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据说,他在雅典讲学时,有一百个学生。我
认为,一百个是他在一个时期所授的学生数,即来听他叫做一系列连续讲演的人数。象
雅典这么大的都市,象苏格拉底这样出色的教师,象他所教的又是当时那么流行的修辞
学,学生一百人,并不算太多。所以,对于每系列连续讲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迈纳,
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个地方的普鲁塔克说,他的通常讲金,有一
千迈纳。当时其他许多卓越的教师,似都曾获有大宗财产。乔治阿斯曾以纯金制成自己
的金像,赠给德尔菲寺堂。我们不可认为,他自己的金像,与其身体是同样大。乔治阿
斯的生活方式,和当时其他两位有名的教师,即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
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柏拉图自己的生活,据说,也很阔绰。亚里
土多德是亚力山大王子的师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对他报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认
的。但亚里土多德却以为,回到雅典再开学园,更为上算。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
没有此后数十年那么多。此后数十年,竞争的结果,也许使教师的劳动的价格,以及世
间对他们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杰出的所享受的报酬和尊敬,似乎总是比今日
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边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
奇尼斯出使罗马,其使节的尊严,真令人羡慕。当时雅典虽失去了以前的壮观,但还是
个独立有名的共和国。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伦人,以嫉妒外人充当公职著称的雅典人,
居然在这种场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见他们对这位大师尊敬到了什么程度。
上述那样的不均等,从全体看来,对社会大众,也许是利多害少。公职教师的地位,
虽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学艺教育费的低廉,确是一种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职教师地位
的降低。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学校和学院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末大众由此受到的
利益将更大。
第三,欧洲政策,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
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
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学徒法令,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
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
转到其他地方。
我们时常看到,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获得高工资,而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却不得
不满足于最低的生活费。前一种制造业,处在前进状态,不断需要新的劳动者,后一种
制造业,处在衰退状态,劳动者的过剩,不断增加。这两种制造业,有时是在同一都市,
有时是在同一都市的邻近地方,但相互间却不能有丝毫的协助。在前一场合,有学徒法
令妨害其相互协助。在后一场合,有学徒法令和排外的组合,妨害其相互协助。可是,
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制造业,操作很类似,设无此等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劳动者就
能很容易由一职业转到另一职业。例如,织素麻的技术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完全相同。
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略有差别,但因为这差别极其有限,麻织工或丝织工,亦只要学习
数日,就能成为差可人意的毛织工。因此,假若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任一制造业陷于
衰退状态,该制造业的劳动者,可改就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之一,而他们的工资,在
繁荣的制造业中不会过高,在衰退的制造业中,亦不会过低。诚然,英格兰今日麻布制
造业,通过特别法令而开放了,人人都有从事这业的自由,但由于该业,没在英格兰大
部分地区大力推广,所以这对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能提供很有限的就业机会。
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只好请教区救济,或以普通劳动者的资格
从事劳动。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人,而不大适合于
做普通劳动者。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宁愿请教区救济。
什么妨害劳动者的自由流动,也同样妨害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上所能使
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妨
碍资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动,在程度上小于它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不论何处,
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的特权,比贫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劳作的特权容
易得多。
我相信,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是欧洲各地共有的现象。而济贫法妨
碍劳动的自由移动,据我所知,却是英格兰所特有的现象。自有济贫法以来,贫民除了
在所属的教区内,就不易取得居住权,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机会。同业组合法规所妨害
的,只是技工和制造工人劳动的自由移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妨害一般劳动的自
由移动。英格兰的乱政,恐以此为最。我现在就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也
许不是无益的吧。
英国贫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毁的结果,贫民得不到此种施舍。后来,
虽几经设法救济,但均无效果。伊丽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颁布第二号法令,规定各教区
有救济其所属贫民的义务,并规定每年任命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通过教区税,征收
足够救济贫民的金额。
按这法令,各教区都不得不赡养所辖境内的贫民。但一个人怎样才算是所辖境内的
贫民呢?这就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时间内,有了略不相同的答
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确定下来。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
要继续不断在某教区住过四十天,就可取得这教区的户籍。但在这四十天期限内,治安
推事二人,得依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的陈诉,把新居民遣回他最后合法居住处所的教
区,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担保脱除原属教区户籍
而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
据说,此种法令曾产生若干欺诈行为。教区职员有时贿使区内贫民潜赴其他教区,
并在其他教区潜住四十天,获得户簿,以图脱去原属教区户籍。为矫正此种弊窦,詹姆
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规定:不论何人,在新教区获得户籍所必需的连续居住四十日,
一律以他以书面向当地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报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之日算起。
然而,教区职员对于自己教区,未必都象他们对其他教区那样公正办事。对于这样
闯进教区的人,他们有时默许他们闯进,接受书面报告,而不采取任何适当处置。由于
教区各居民,为自身利益,都要尽可能阻止这样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
又有以下的规定:那四十日居住期,只从那书面报告,在教堂于星期日作礼拜后公布之
日算起。
伯恩搏土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
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于使移住人获得户籍,而在于使人不能潜入教区,因为缴交报告
书,只是给这教区以迫令他迁回原教区的力量。但是,如果一个人有那样的地位,以致
实际上能否迫令其迁回原教区很有疑问,那末他缴交报告书,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
法中选择一种:第一,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给予户籍;第二,试行权力,
命其退出。”
因此,这种法令,使贫穷人几乎不可能按继续居住四十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为
使一个教区普通人民,不致因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规定无须缴交或
公布报告书亦能取得户籍的其他四种办法:-,缴纳教区所课的税;二,被推选为一年
任期的教区职员,并供职一年;三,在教区当学徒;四,被教区雇用,为期一年,而且
在这整年内连续做同一工作。
谁都不能按这四种办法中头二个办法,取得户籍,而只能通过教区全体人民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