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人们以纸币卖货时索取比以金银卖货较高的售价。这个法令,言专横,则与其本意所
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言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
律上等于一几尼,因为它可以指导法庭解除这样拿出一先令的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售
货与否,卖者各有自由。强卖者视一先令为一几尼,却是法律所办不到的。所以,有的
时候英国对这一些殖民地的汇兑,一百镑可以等于一百三十镑,而对另一些殖民地,一
百镑却简直可以等于一千一百镑,虽有这样的法令,亦无可奈何。试一研究其中原因,
就知道价值悬殊,乃是因为各殖民地发出去的纸币额,极不相等。而且,纸币兑现期限,
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这样看来,国会议决殖民地以后发行的纸币,都不得定为法币,是最适当不过的。
为什么各殖民地都不赞成这个议决案呢?
与我国共他殖民地比较,本雪文尼亚对发行纸币往往比较持重。那里的纸币,据说,
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本雪文尼亚
已提高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且由议会议决,英国五先令的铸币,在殖民地境内流通,
可以当作六先令三便士,后来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货币一镑,即使在
通货是金银币的时候,和英币一镑比较,价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
其价值低于英币一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为这样提高铸币
单位名称,使等量金银,在殖民地比在母国当作更大的数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银输出,
却不知道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提高后,由母国运来的货物的价格,亦必按比例提高,
金银输出,还是一样迅速。
殖民地纸币,既许人民按其面额用以完纳本州各种赋稅,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纸
币真的或被认为要在很久以后才兑现,其价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不过这种增加价值,
要看本州发行的纸币额怎样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而有多少不等。据我
们考察所得,各州纸币额,都大大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
一国君主,如果规定赋税中有一定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那末,即使纸币什么时候
兑现,全视国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纸币的价格。发行纸币的银行,若测度纳税所
需,使所发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纸币价值,即将高于它的面值,或
者说,纸币在市场上所能买得的金银币,会多过它票面所标志的数量。但有些人就根据
这点,来说明所谓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即说明它的价值何以高于通用货币,虽
然据他们说,这种纸币不能凭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拿出行外去。他们说,大部分外国汇票,
须以银行纸币兑付,换言之,须在银行帐簿上转帐;该银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银行纸币
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用途的需要。他们说,这就是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
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说明是很不确实的。
纸币价值,虽可落在金银铸币价值之下,但金银价值,不会因纸币价值下落而下落。
金银所能换得的他种货物的量,不会因此减少。金银价值对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无论
在什么场合,都不取决于国内通用纸币的性质与数量,而取决于当时以金银供给商业世
界大市场的金银矿藏的丰瘠,换言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对一定
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
银行发行钞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即可不致妨碍社会安全,而银行的其他
营业,亦就可任其自由。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近年来,银行林立,许多人引为隐忧。
但其设立,不仅无害于社会;社会安全,反从而增进了。银行林立,竞争者多,为提防
同业进行恶意的挤兑,各行的营业自必格外慎重,所发纸币,亦必对现金额数,保持适
当的比例。这种竞争,可使各银行的纸币,限在较狭范围内流通;可使各银行在流通中
的纸币,因而减少。全部纸币既分别在更多的区域流通,所以,一个银行的失败(这是
必有的事),对于公众,影响必定较小。同时,这种自由竞争,又使银行对于顾客的营
业条件,必须更为宽大,否则将为同业所排挤。总之,一种事业者对社会有益,就应当
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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